|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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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無罪
不受理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0.04.29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妨害性自主 109.03.24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08.12.10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捌年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08-07-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8條第3款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7條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5款前段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4條第1項但書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3條但書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2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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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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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29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6.02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03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其所涉2次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請審酌被告於偵訊時已自白坦承犯行,倘審理時始終為一致陳述,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另扣案上開物品及犯罪所得2500元,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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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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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09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4.06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起訴書 詐欺 110-12-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假冒公務員犯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至於未扣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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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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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11.30
撤銷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玖月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04.13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 廢棄物清理法 109-09-11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罪嫌,又被告蕭○○及郭○○、被告郭○○及高○○,各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各論以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前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6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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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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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11.16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7.07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捌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4條第1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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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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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10.20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0-11-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又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robin」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再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罪名,應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被告所為附表一所示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其上揭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8條第3項
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9條第1項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4條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總則,文書 第47條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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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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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0.28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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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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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20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19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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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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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06
撤銷
犯上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07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25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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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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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0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22
犯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5-03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所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規定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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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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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28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14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31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附表編號8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嫌
被告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9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次轉讓禁藥罪,犯意名別,行為互殊,請分諭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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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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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08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6.0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7-10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LINE暱稱「D○.C○○○」及其所屬該詐騙集團內負責聯繫應徵工作及收受詐欺款項之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另被告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依想像競合犯,從重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論罪之結果,是否仍應依「輕罪」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強制工作3年,請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及相關討論,酌予認定
至被告犯罪所得部分,雖未據扣案,然係被告直接因本案而獲得之財產利益,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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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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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 111.09.2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5.12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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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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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3
撤銷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7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犯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0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等罪嫌
被告所為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安非他命吸食器3組,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毀之;扣案之被告所有手機1支,為供被告犯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就犯罪所得1,000元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再扣案之非制式子彈10顆(直徑9mm),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然扣案子彈4顆因鑑驗而試射,致失子彈之效能,已不具殺傷力,失其違禁物性質,請不諭知沒收
至扣案之另1顆子彈,經試射後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故難以上開罪責相繩,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具有同一基礎社會事實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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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16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1.15
撤銷
犯前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叄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12.23
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累犯 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06-16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槍枝罪嫌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被告林○○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槍枝罪嫌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
被告等以一行為分別觸犯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及持有子彈等罪嫌,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嫌論處
被告林○○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一)、(二),共1次持有非制式手槍、共3次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2人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情形,有本署被告2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乙份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另本件被告林○○於偵查中已自白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若其於審判中亦自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 x 2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前段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8條第1項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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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6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05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 罰則 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3.16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11.09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3.28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2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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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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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09.06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04.06
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肆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起訴書 利用權勢性交 110-10-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
被告上開4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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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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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04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6項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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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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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1.30
上訴駁回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6.15
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11-16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製造非制式獵槍罪嫌
其未經許可製造獵槍後,復持有之行為,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扣案之自製獵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喜得釘工業底火11發、鋼珠29顆、通槍條1條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x 3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1項 x 2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1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8條之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20條第1項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或原住民、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5條第1項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4條
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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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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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1.16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4.19
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10-07-3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
|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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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8.04
原判決撤銷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0.12.23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起訴書 強制性交 110-07-1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4條 x 2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第1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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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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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0
撤銷
犯上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金門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6
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有期徒刑拾參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犯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03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意圖販賣而持有及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運輸及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意圖販賣而持有及持有毒品罪嫌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宅配通物流人員運輸甲基安非他命,以完成其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請論以間接正犯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7條第2項 x 6
A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7條第1項 x 3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17條第1項 x 2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刑法 總則,法例 第4條 x 2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17條第2項
A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7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刑事訴訟法 再審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刑法 總則,法例 第4條第2項
A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6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26
上訴駁回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8-01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一)、(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共計21罪
被告甲○○持有剩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甲○○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1罪
被告甲○○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三)、二之各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被告甲○○就犯罪事實欄一、(三)之各罪,與共同被告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藥事法 罰則 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人證 第196條
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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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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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07.26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又犯強制性交罪,共伍罪 有期徒刑肆年
又犯對被害人為照像、錄影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第1項 x 2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附則 第112條第1項前段 x 2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9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8條第1項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1條第2項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1條之1第1項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1條之4第1項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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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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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25
無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5.30
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 有期徒刑參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8-10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罪嫌
被告所為附表一、附表二及犯罪事實欄二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販賣及轉讓毒品犯行,若於審判中仍坦承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就附表一販賣毒品所得,雖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6條第1項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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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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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12.15
原判決撤銷
無罪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9.08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2.17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0.08.31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0.03.05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起訴書 偽造有價證券 109-04-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被告偽造被害人釋OO之署押行為,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又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復已為其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至偽造之本票2紙,請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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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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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1.11.10
撤銷
犯 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柒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1.11.10
撤銷
犯 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柒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0.12.02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09.03.25
撤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08.08.13
無罪
犯 有期徒刑捌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判決附表二編號7)
犯 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褫奪公權陸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判決附表二編號8)
...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08.08.13
無罪
犯 有期徒刑捌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判決附表二編號7)
犯 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褫奪公權陸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判決附表二編號8)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05.05.13
犯 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萬元應予追繳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 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予追繳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又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法例 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 x 2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招標 第38條第1項 x 2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7條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3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第1項第3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政府採購法 總則 第15條第1項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刑法 總則,法例 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判決參照
本院ll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二、上訴意旨略以:1.原審僅提示伊之被告前案紀錄表,未依原審辯護人聲請,調閱構成累犯之裁判基礎案件及命檢察官舉證,就累犯之事實為調查、辯論,遽認伊為累犯,並於事實貳之主文部分記載伊為「累犯」,使伊將來執行適用累進處遇時受有不利影響,違反本院ll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及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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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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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19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4.19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無罪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1-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就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與游○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所涉各罪間,犯意個別,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 x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x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組織法 最高法院 第51條之10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判決參照
本院刑事大法庭於111年4月27日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㈡本院刑事大法庭於111年4月27日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已指明:本裁定除因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規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外,基於預測可能性及法安定性之精神,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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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殺人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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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1條第1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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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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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1.11.30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肆年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0.04.29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起訴書 詐欺 108-11-28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請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被告與另案被告陳○○等9人間就本件違反銀行法之犯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予共同正犯
被告先後多次收受存款及收受投資,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不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收取款項及交付利息或紅利,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僅論以一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前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1第2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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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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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總長
撤銷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1.10.24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 拘役參拾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
...
起訴書 妨害自由 111-05-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張○○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第305條之恐嚇等罪嫌
被告2人就恐嚇犯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張○○喝令告訴人坐下之舉,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內,接續對同一告訴人為上開強制、恐嚇之犯嫌,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合為評價上之一行為,是被告張○○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請從一重以強制罪處斷
至被告陳○○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張○○前曾犯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罪,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於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罪,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論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2項前段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4款 x 2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判決書其宣示之主文,與所載之事實及理由必須互相適合,否則即屬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經查原判決其宣示之主文為『張○○犯強制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語,而其理由欄五、(二)卻載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要旨參照),是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張○○先前雖因涉犯毒品危害防治(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於109年4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針對其等應否該當累犯加重其刑一節,既未見聲請意旨有何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前開說明,本院即毋庸依職權調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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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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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6
原判決撤銷
犯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x 5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x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前段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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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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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8
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柒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8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肆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陸罪 有期徒刑拾月
...
起訴書 詐欺 107-11-19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前段 x 2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前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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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家暴殺人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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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家暴殺人 112.01.12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家暴殺人 111.08.25
犯違反保護令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殺人罪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2項 x 4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1項 x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2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1條第1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防治法 罰則 第61條第1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 罰則 第61條第4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法 總則,刑 第37條第1項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15 | |
|
上訴人 被告
撤銷
不受理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0.12.16
撤銷
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0.01.05
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叁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
起訴書 廢棄物清理法 107-06-29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許可堆置廢棄物罪嫌、同條第4款未經許可清除、貯存、處理廢棄物罪嫌
被告6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陳○○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未依土地管制使用規定,經行政機關裁處罰鍰並命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嫌
被告陳○○所為2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陳○○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廢棄物清理法 109-02-01
核被告所為
,係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等罪嫌
被告與黃○○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8條第3款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7條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前段 x 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 x 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 x 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第39條 x 5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
廢棄物清理法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第41條 x 4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廢棄物清理法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第41條第1項 x 3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52條 x 3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規定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3款 x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廢棄物清理法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第39條第1項 x 2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3條第5款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7條第三審法院得自為該項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區域計畫法 罰則 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總則 第1條
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負荷,建立資源永續利用之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46條第4款
A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64條
依本法處罰鍰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第41條第1項前段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1項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4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判決參照
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70號判決參照
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陳○○部分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70號判決參照)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同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許可文件清理廢棄物罪,其犯罪主體,不以廢棄物清理業者為限,只要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即為該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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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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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撤銷
不受理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0.01.05
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叁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
起訴書 廢棄物清理法 107-06-29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許可堆置廢棄物罪嫌、同條第4款未經許可清除、貯存、處理廢棄物罪嫌
被告6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陳○○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未依土地管制使用規定,經行政機關裁處罰鍰並命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嫌
被告陳○○所為2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陳○○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廢棄物清理法 109-02-01
核被告所為
,係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等罪嫌
被告與黃○○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8條第3款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7條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前段 x 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 x 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 x 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第39條 x 5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
廢棄物清理法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第41條 x 4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廢棄物清理法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第41條第1項 x 3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52條 x 3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規定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3款 x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廢棄物清理法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第39條第1項 x 2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3條第5款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7條第三審法院得自為該項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區域計畫法 罰則 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總則 第1條
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負荷,建立資源永續利用之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46條第4款
A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64條
依本法處罰鍰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第41條第1項前段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1項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4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判決參照
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70號判決參照
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陳○○部分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70號判決參照)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同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許可文件清理廢棄物罪,其犯罪主體,不以廢棄物清理業者為限,只要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即為該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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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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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撤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0.11.11
應執行刑部分、、部分及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有期徒刑壹年
無罪
...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08.04.03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無罪
犯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貳年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3條 x 2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2條
為被告之利益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如於共同被告有共同之撤銷理由者,其利益並及於共同被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3條
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查緝機關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其因檢舉網路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因檢舉網路以外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三十計算,每案最高額均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3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事訴訟法 執行 第477條第1項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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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重傷未遂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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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重傷未遂 111.10.20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重傷未遂 110.11.18
犯重傷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4條第1項但書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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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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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 罰則 第25條第1項 x 2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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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9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30
撤銷
犯 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上訴駁回
...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5.04
犯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 有期徒刑伍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8-19
核被告所為
,均係違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
核被告趙○○所為,係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
被告陳○○及陳○○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趙○○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請依幫助犯論處
被告陳○○、陳○○及趙○○利用不知情之航空公司人員,自美國私運大麻入境我國之行為,均屬前揭各罪之間接正犯
又被告陳○○及陳○○所犯上揭二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1第2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08 | |
|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24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0.03.10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09.11.30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09.08.12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2年6
有期徒刑3 年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8-12-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低度之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為高度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上開販賣、施用毒品之犯意有別,行為不同,請分論併罰
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總毛重0.597公克,總淨重0.229公克)、夾鏈袋1包、OPPO手機1支(含SIM卡:0000000000) 、三星手機1支(含SIM卡:0000000000),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8,5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1.16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11.09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累犯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04-19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子彈、同條例第13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持有手槍、子彈、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未經許可寄藏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罪論處
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子彈47顆、主要組成零件槍管2支,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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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3.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11.08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6.01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4-1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又被告偽造被害人署押及印文,屬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階段行為;且被告於偽造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行使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3.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11.01
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
犯發起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5.31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0.10.21
上訴駁回
緩刑
緩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x 2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
|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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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1.11.10
撤銷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事實欄㈠)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拾月(
屏東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1.02.15
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01-12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被告林○○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4條 x 3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 罰則 第71條第5款 x 2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4條第1項
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8條之1第1項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8條之3第1項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0條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3.08 | |
|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撤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1.11.30
原判決撤銷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1.02.25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1.02.25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 x 3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x 2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3項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3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01
上訴駁回
澎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7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累犯 有期徒刑貳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5-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論處
至扣案之甲基甲基卡西酮1包與愷他命2包、含有愷他命之香菸1支,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電子磅秤2台、空咖啡包(BALENCIAGA牌共247個、Aape牌共56個)等物,係本件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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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醫師法 112.03.03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醫師法 111.11.01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醫師法 111.05.04
犯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 有期徒刑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 |
|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3.03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11.23
應執行刑及沒收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6.02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貳罪,均累犯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又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參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6-08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傳送與各銀行伺服器而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法 分則,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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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03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1.11.30
原判決撤銷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5.17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年
起訴書 侵占 110-08-1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偽變造私文書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其業務登載不實、偽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在不同日期所為多次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虛偽填載不實事項於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請分論併罰
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不再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又被告製作及行使不實之帳冊資料,係為掩飾其業務侵占之犯行,其各次犯行中之數個行為間,均具有密切關聯性,於刑法修正前原認具有原因結果之牽連關係,於刑法修法後應認屬一行為,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0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再被告因本件業務侵占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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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3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2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09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2條第2項 x 2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 | |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2.03.03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1.11.23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部分,累犯 有期徒刑伍月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部分,累犯 拘役參拾日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1.08.12
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累犯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起訴書 妨害自由 111-01-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同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強制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論處
又被告上開所犯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與毀損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x 3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法 分則,毀棄損壞罪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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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3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03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4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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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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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1.11.09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1.04.19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無罪
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 有期徒刑玖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22
核被告所為
,就犯罪事實一、㈠㈣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5項非法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5公克以上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製造非制式手槍罪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製造可擊發具有殺傷力之子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1項製造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㈢被告製造槍枝、子彈、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而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請不另論罪
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㈢時、地接續製造改造手槍9支及具殺傷力之制式、非制式子彈共102顆等行為,分別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製造上開槍枝及子彈,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各論以一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及一非法製造子彈罪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㈢㈣部份,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犯罪事實一、㈠㈣請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犯罪事實一、㈢請從一重論以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製造非制式手槍罪嫌
又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㈠至㈣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2之改造槍枝共9支、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3經鑑驗具殺傷力之制式及非制式子彈(扣除已擊發試射之部分)、附表一編號3、4之槍管1支(已貫通)、金屬槍管半成品、金屬撞針、金屬扳機、金屬擊錘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附表一編號14至18、附表二編號8至14之毒品,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7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附表一編號12之尖嘴鉗、一字鎖、銼刀、固定夾、鑽尾、鑽床等工具,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 x 3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但書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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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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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2.15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8.1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0-04-07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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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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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公共危險 111.11.29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4.28
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陸月
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0.11.11
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肆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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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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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11.24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6.14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起訴書 偽造有價證券 110-11-2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另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與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均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多次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均係本於單一擔保欠款犯意接續進行,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至被告偽造之上開本票,請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x 2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x 2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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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公務 112.03.03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公務 111.11.30
上訴駁回
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1.07.0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柒月
起訴書 妨害公務 110-08-3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第138條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等罪嫌
被告以一衝撞偵防車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論處
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酌情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 |
|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3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01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起訴書 詐欺 110-12-1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
又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再被告所犯上開罪名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文書 第47條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1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6條第1項前段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7條第1項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8條第1項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8條第2項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刑事訴訟法 總則,送達 第62條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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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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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1.10.19
撤銷
不受理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1.10.19
上訴駁回
緩刑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05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起訴書 詐欺 109-11-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康○○、羅○○、陳○○、林○○共同詐騙告訴人魯○○、邱○○、被害人林○○、鍾○○,犯罪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
被告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被告4人犯罪所得之物,併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10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十、犯罪後之態度。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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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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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10.31
上訴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06.14
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12-28
核被告所為
,就犯罪事實一㈠引誘、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與A女之部分,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第7條第2項之引誘未成年人施用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9條第1項、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與未成年人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㈠引誘、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與黃○○之部分,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之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㈠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與張○○之部分,係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㈡之部分,係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轉讓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另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與黃○○、張○○前之持有行為與之後轉讓行為,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處斷,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行為自不得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予以處罰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之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引誘未成年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其就上開所犯2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藥事法 罰則 第83條第1項 x 3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1項 x 3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條第2項 x 3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條第6項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2項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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