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328 | 20230327 | 
合計:5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0.25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
基隆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3.16
犯詐欺取財罪,共柒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起訴書 詐欺 110-12-0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上開共7次詐騙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因本案詐欺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
最高法院  偽證 112.03.08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上訴駁回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偽證 111.09.27
撤銷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偽證 110.05.27
犯誣告罪,累犯 有期徒刑叁月
起訴書 偽證 107-10-29
核被告所為 ,係犯有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
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刑法 分則,偽證及誣告罪 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2項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2項但書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7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0.05.05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8-27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10-06
核被告所為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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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7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0.05.05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8-27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10-06
核被告所為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9.28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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