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329 | 20230328 | 
合計:33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21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拾月
上訴駁回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24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累犯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
無罪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7-10-19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1、3至14號及16至24號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指揮組織犯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2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犯罪等罪嫌;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犯罪等罪嫌;犯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罪嫌
被告王○○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1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指揮組織犯罪等罪嫌
又被告林○○與另案被告鄭○○就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5、11、13、14、21、22所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及指揮或參與組織犯罪等罪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論處;被告王○○與另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15所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及指揮或參與組織犯罪等罪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論處
又被告林○○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2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及參與組織犯罪等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請從一重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1、3至14及16至24號所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指揮或參與組織犯罪等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請從一重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犯罪事實欄三所為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請從一重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被告王○○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15所為販賣第三級毒品及指揮組織犯罪等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請從一重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又被告林○○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2之販賣第二級毒品1次及犯罪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1、3至14號及16至24號之販賣第三級毒品22次等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6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家暴非法搜索 112.03.22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家暴非法搜索 111.10.13
原判決關於非法搜索無罪部分撤銷
拘役肆拾日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家暴非法搜索 111.04.01
無罪
起訴書 家庭暴力防治 109-06-2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家庭暴力防治 110-01-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第307條違法搜索罪嫌、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嫌;核被告孫○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第307條違法搜索罪嫌
告訴人意旨認被告2人所犯係竊盜罪(取走碎紙機、記帳帳本、法院訴訟檔案部分)、被告王○○所犯係恐嚇危害安全罪(傳送簡訊部分),尚有誤會
被告2人就所犯毀損罪、侵入住居罪、違法搜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2人就所犯毀損罪、侵入住居罪、違法搜索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請從一重論處毀損罪
被告王○○就所犯毀損罪及違反保護令罪,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6條 x 3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7條 x 2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5
原判決撤銷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又犯意圖供製造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09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又犯意圖供製造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25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犯罪事實 欄二部分係犯同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又被告持有附表一編號1、2所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其栽種前後持有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均為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犯罪事實欄一部分,被告與綽號「阿○」、「平○」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復被告所為之販賣毒品行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請參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扣案附表一編號1、2含有上開第二級毒品成分之大麻膠囊、毒郵票均係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查獲之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附表一編號3被告所有之IPhone手機(含SIM卡)1支為供販賣毒品聯絡之用,另附表二編號1、3至10、14至21、23至42號之物品被告所有供其栽種、製造大麻所用,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附表二編號2扣案之大麻植株170株(查獲後已由警方烘乾送鑑定),雖經檢出大麻成分,惟尚未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性質上尚非第二級毒品,係供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亦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其餘扣案物品與本案無涉,爰請毋庸沒收
另被告就販賣毒品部分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若其於審判中亦自白,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另就栽種大麻部分,被告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知悉其製造第二級毒品前,主動向警方自首此部分犯罪,有職務報告1紙在卷可稽,其舉已合於自首之要件,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14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06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緩刑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10-0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被告等3人,與持用微信暱稱「疫情來的比愛情快」之人,就本案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等3人對於毒品交易之數量、價格及地點等細節業已談成,堪認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之實施,惟為警當場查獲而未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藍色包裝、印有蠟筆小新圖樣)10包,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Eutylone(3,4-亞甲基雙氧本乙基胺丁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5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51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扣案被告林○○持用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為供被告林○○犯本案販賣毒品案件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14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31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03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5-0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
扣案之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2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毀
至扣案行動電話2支,亦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27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4.2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12-18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於附表編號2所為,係違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於附表編號3至5所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於附表所示5次販賣毒品行為,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1.24
緩刑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3.31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0-08-16
核被告所為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核被告陳○○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被告鄭○○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罪嫌間,具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鄭○○係以提供上開2帳戶及提領其內款項、陳○○係以提供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之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請從一重處斷
被告鄭○○先後提領告訴人黃○○、吳○○之款項,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本件被告鄭○○因前揭犯罪行為所得之犯罪所得,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傷害 111.12.13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撤銷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雲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1.07.21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拾月
起訴書 傷害 110-09-0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被告朱○○基於同一傷害告訴人劉○○之故意,於,先單獨徒手毆打告訴人後,復與被告呂○○共同輪流持鋁棒攻擊告訴人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且均侵害告訴人之身體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被告朱○○及呂○○輪流持鋁棒攻擊告訴人之傷害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9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5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
...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4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犯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7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二編號1、2、3、4、5、6、7、9、10、11、12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2所為,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被告黄○○就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5、被告郭○○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2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林○○與黄○○及被告林○○與郭○○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二編號5、12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林○○就犯罪事實欄附表一、二及附表三所示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轉讓禁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林○○前因違反藥事法、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年3月、1年2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9年4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郭○○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0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9年1月26日假釋期滿,期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被告林○○、郭○○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均為累犯,除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以外,均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審酌加重其刑
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之;被告林○○、黄○○、郭○○上揭販賣毒品之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2.14
上訴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05.11
犯 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09-10-29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等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30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2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14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03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捌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14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嫌
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13包屬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爰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詐欺取財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詐欺取財等罪 111.10.20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詐欺取財等罪 111.10.20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取財等罪 111.06.14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取財等罪 111.06.14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4條 x 2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4條第2項
A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2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21
上訴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4.26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2-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刑
至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未扣案收入,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為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與本案無關,爰不聲請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撤銷
上訴駁回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30
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7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 有期徒刑伍月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06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13
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部分,撤銷
犯經原判決所判處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0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 有期徒刑伍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2.27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及沒收部分,均撤銷
犯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8.11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1-03-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並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另被告因上開犯行而獲得之1萬元,雖未扣案,然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2.15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8.25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2.21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8.24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2
應執行刑均撤銷
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2.23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 有期徒刑貳年
犯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3-30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修正前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又其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已著手於販賣行為,惟未完成交易,其犯罪尚屬未遂,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其所犯前開數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亦殊,請分論併罰
扣案之毒品,除鑑驗用罄者外,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之行動電話6支(含SIM卡1枚),為被告所有用以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末被告就犯罪事實(二)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7條第1項 x 2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7條第2項 x 2
A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 x 2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1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x 2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法例 第4條第3項
A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6項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2.28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7.2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7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01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16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
被告與「老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22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18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0-04-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
又被告與其所屬詐騙集團組織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上開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詐欺罪
被告有犯罪事實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釋字775號解釋意旨書審酌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至被告取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請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
高等法院  傷害 111.10.12
原判決撤銷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最高法院  傷害 111.05.26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傷害 111.03.08
原判決撤銷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0.11.10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0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法院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交該管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但第四條所列之案件,經有管轄權之原審法院為第二審判決者,不以管轄錯誤論。
法條
總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附則 第112條第1項 x 2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論罪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x 2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17條第7款 x 2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2款 x 2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12.20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誣告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誣告等罪 111.11.29
原判決關於誣告部分撤銷
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貳月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誣告等罪 111.07.29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參月
起訴書 傷害 110-05-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同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等罪嫌
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扣案之高爾夫球桿一支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本件傷害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4條
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5條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文書 第47條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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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2.06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0.12.24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叁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罰金
無罪
不受理
起訴書 詐欺 104-05-29
核被告所為 ,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第1項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第3項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第5項前段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8條之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11條第1項
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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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9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13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8-20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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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重傷害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重傷害等罪 111.11.03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重傷害等罪 111.05.04
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 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
起訴書 殺人未遂 109-12-07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同例條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害未遂等罪嫌
被告林○○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論處
被告林○○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及重傷害未遂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林○○所犯重傷害未遂罪嫌,雖未發生重傷害之結果,惟其手段惡劣,請不予以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23條前段 x 2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26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附則 第112條第1項前段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3.15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11.30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7.29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交通過失致死 110-11-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10.27
原判決關於、、部分,均撤銷
犯發起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拾陸罪 有期徒刑柒月
...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2.18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拾柒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拾柒罪 有期徒刑陸月
...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2.18
犯發起犯罪組織罪,累犯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拾陸罪,均累犯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後段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15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10.26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7.18
犯乘機性交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起訴書 乘機性交 111-02-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2項之乘機性交、乘機猥褻等罪嫌
其所犯上開各罪間,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乘機性交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