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330 | 20230329 | 
合計:55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3.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1.11.07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 有期徒刑肆年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 有期徒刑貳年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5條 x 2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5條第3款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x 2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之3第1項 x 4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銀行法 第210條
A
銀行法 第215條
A
銀行法 第215條第3款
A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7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16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11.30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07.15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起訴書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110-12-20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4
原判決撤銷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23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等罪 112.03.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等罪 111.11.10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殺人未遂等罪 111.10.04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等罪 111.06.21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又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高等法院  殺人未遂等罪 111.05.26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等罪 110.12.15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強制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強制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刑法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A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2.29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23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9
原判決撤銷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兩種以上毒品之第二、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 x 2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x 3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貪污 112.03.23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貪污 110.12.28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有期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捌年
無罪
最高法院  貪污 109.09.09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貪污 109.02.26
緩刑
撤銷
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共柒罪,均 有期徒刑肆月
...
桃園地方法院  貪污 106.12.14
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共拾壹罪,均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肆拾捌罪,均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元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7條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其他
海關緝私條例 查緝 第16條
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2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15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轉讓禁藥,二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證 112.03.2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偽證 111.12.2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偽證 111.08.17
犯偽證罪 有期徒刑伍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0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13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4-21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混合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被告林○○、陳○○所為,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且被告王○○於偵訊中就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部分坦承不諱,若於審理中亦坦承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扣案之被告林○○、王○○、陳○○所有之手機各1支,為被告等人遂行本件犯行之犯罪工具,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扣案之毒品咖啡包5包(總毛重34.29公克)、被告王○○包包中之毒品咖啡包7包(總毛重52.5公克)、現場之毒品咖啡包777包(總毛重5294.97公克),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扣案之現金1萬9200元疑似被告王○○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亦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被告等人亦請科以相當之罰金,方能使其不易再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2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1.02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5.25
犯非法製造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有期徒刑參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6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6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2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1.25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6.30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起訴書 乘機性交 111-04-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強制性交未遂之罪嫌
再被告強行擁抱告訴人並強吻告訴人,顯已著手於強制性交犯罪之實行,然並未至生殖器接合之結果,為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3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3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8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9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共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張○○、蘇○○、李○○、王○○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共同犯同法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被告張○○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為,係共同犯同法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
被告王○○犯罪事實欄一(二)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張○○犯罪事實欄一(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同案被告李○○、被告張○○、李○○、王○○就犯罪事實欄一(一)、同案被告李○○、被告張○○、蘇○○、李○○、王○○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同案被告李○○、被告張○○就犯罪事實欄一(三),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張○○所犯1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1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1次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李○○、王○○所犯1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1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另請審酌被告張○○、蘇○○、李○○、王○○均於偵查中自白上開販賣毒品之犯行,倘其等亦於審判中自白,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1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14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第1項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3.2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10.13
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撤銷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肆月
上訴駁回
...
新竹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5.04
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致死 112.03.2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家暴傷害致死 111.11.08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致死 111.06.07
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起訴書 傷害致死 109-10-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論罪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2項前段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2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02.24
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
...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0.02.26
緩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起訴書 詐欺 108-10-1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被告4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犯罪事實欄(二)犯行部分:核被告宋○○、黃○○、林○○及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被告4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犯罪事實欄(三)犯行部分:核被告宋○○、林○○及呂○○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被告3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等人如犯罪事實欄所示3次詐騙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分殊,請分論併罰
又被告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請審酌被告黃○○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署107年10月16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憑,建請就黃○○部分從輕量刑
至被告等人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詐騙所得分別為8萬5,428元、5萬6,970元、5萬1,610元,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5項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贓物罪 第349條第2項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8條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8條後段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自訴 第335條第1項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2款所謂已受請求之事項
A
其他
民法 債,通則,債之效力,給付 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判決參照
本院48年台上字第1182號、64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之見解
又原判決事實欄內並未認定敘述其之犯罪所得6000元,僅於理由內敘明其犯罪所得證據,其理由失其根據,依本院48年台上字第1182號、64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之見解,自有理由矛盾之違法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16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1.11.23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0.09.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3-0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罪嫌
被告與林○○等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3.16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1.11.23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1.06.27
共同犯背信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偽造文書 110-07-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等罪
①被告在於本案本票之有價證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②被告在本案契約之私文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所為背信、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與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間具有局部同一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其他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8條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9條第1項 x 3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1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1.17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7.0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捌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3.1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11.02
原判決撤銷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彰化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1.07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起訴書 偽造有價證券 110-08-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被告偽造之票號FA0251983支票,請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文書 第47條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2.03.1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強盜 111.12.08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強盜 111.06.16
犯結夥三人以上侵入住宅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驅逐出境
犯結夥三人以上侵入住宅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
...
起訴書 強盜 111-01-0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取財、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第354條毀損等罪嫌,被告阮○○、黃○○、范○○與「阿○」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阮○○、黃○○及范○○以1行為同時觸犯加重強盜取財、傷害及毀損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強盜取財罪
本件犯罪所得3萬3150元(已扣得2萬94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3.1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 111.11.23
原判決撤銷
犯傷害罪,共貳罪 拘役肆拾伍日、拘役肆拾捌日
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
...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1.08.19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犯傷害罪,共貳罪 拘役伍拾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起訴書 傷害 110-11-05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被告陳○○先後2次傷害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過失致重傷 112.03.1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過失致重傷 111.10.27
原判決撤銷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肆月
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致重傷 111.03.28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肆月
起訴書 過失傷害 109-08-2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法例 第10條第4項第6款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0
原判決撤銷
無罪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16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9.28
原判決關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52所示之物沒收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9.09.09
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8-07-30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其與劉○○、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1.11.29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7.25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4月
又犯變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起訴書 偽造文書 111-01-11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被告盜用印章及偽造署押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復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至偽造之署押,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05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1.12.13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6.28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訴書 詐欺 111-03-14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嫌及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核被告關於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與「阿樂」、「阿貴」、「左腳刺青男子」、「臉上刺青男子」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1次幫助一般洗錢罪嫌及9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2.22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8.30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1.18
不受理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04-23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
被告李○○、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胡○○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嫌
被告歐○○就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同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斷
被告李○○、湯○○就傷害之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胡○○就寄藏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同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斷
又被告4人分別均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如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則其等於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又被告胡○○係在為警發覺其寄藏槍彈前,主動供出並同意警方搜索後扣案,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請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再扣案之開山刀1把,係被告湯○○所有、用於犯罪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
又扣案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子彈9顆,除鑑定過程已試射之4顆子彈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外,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定之違禁物,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另扣案之空包彈1顆、半成品槍管1枝,經鑑定不具殺傷力,亦非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惟此與起訴部分為社會事實同一,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14
原判決撤銷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5.03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3.22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6-07
核被告所為 ,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就犯罪事實二(六)所載之內容,係以一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同時販賣給證人林○○及潘○○,為想像競合犯,請論以一罪
而被告此部分6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24
上訴駁回
緩刑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7.1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0-09-1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又被告所實施者,乃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2.15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5.1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2-23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幫助洗錢等罪嫌;上開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幫助他人犯罪,請審酌上開2罪是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1條第3項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9.0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7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上訴駁回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13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03
核被告所為 ,事實㈠㈡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扣案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15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1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
起訴書 詐欺 111-01-1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胡○○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被告4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安○○、楊○○及沈○○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公印文之行為,屬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4人所犯上開罪嫌間,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07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14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4-2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修正前及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丁○○所涉共2罪間,及被告戴○○所涉共6罪間,犯意個別,請予分論併罰
扣案毒品請予沒收銷燬之,其餘扣案物請予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3-25
核被告所為 ,附表編號1-2所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附表編號3所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
其為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又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部分,屬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扣案之手機1支,乃被告聯絡販毒之用,請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2.26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7.1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起訴書 詐欺 110-10-15
核被告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滿堂紅」、「水男孩」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參與犯罪組織後,分別實行如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及洗錢犯嫌,被告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乃其繼續行為,應與首次實行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就第二次(含)以後之加重詐欺犯行,係ㄧ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罪及洗錢罪,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嫌論處
又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附表所示之人分別施以詐術致被害人受騙交付財物,其所犯各次加重詐欺既遂之犯行,行為互殊,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至扣案之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12.20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苗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6.02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起訴書 偽造文書 110-02-23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其偽造署押,分別用以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後,進而行使,其偽造署押之階段行為,應分別為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所吸收;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係為借款償還債務,其所為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與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間具有局部同一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
被告上開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刑法第219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533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被告所偽造之「馮00」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於借據、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盜蓋「馮00」印鑑章所產生之印文,則均無庸宣告沒收
另按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是未扣案經偽造之本票3張及支票2張,請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各該本票上偽造之「馮00」署押及支票上偽造之「00工程有限公司」,均係屬有價證券之一部分,已因偽造有價證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爰不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聲請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10.31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洗錢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4.14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0-12-13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被告將上開帳戶交予詐騙集團,使數被害人遭受詐騙,係以一行為對複數被害人為數個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又被告交付該帳戶及自帳戶提領詐騙款項交予詐騙集團使用之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罪
又被告犯罪所得1,000元,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8條之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15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自由 111.11.23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0.05.18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叁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叁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貳月
起訴書 恐嚇取財得利 109-10-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被告4人就上揭罪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又按刑法恐嚇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以前述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為要件,刑法第346條定有明文
查告訴人曾○○雖否認被告謝○○對其有何債權存在,然被告謝○○主觀上顯然係認為告訴人積欠其債務,始要求告訴人簽立支出明細表及本票,尚難認其主觀上有何不法為自己所有之意圖,揆諸前開說明,核與刑法恐嚇取財罪之要件不合,惟此部分因與前開起訴強制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開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搶奪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搶奪等罪 111.11.02
撤銷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搶奪等罪 111.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起訴書 強盜 110-07-24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嫌
被告周○○、洪○○2人就上開加重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09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15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肆年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1-15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被告2 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扣案行動電話1 支(含話卡,型號與門號均詳卷),係供被告2人販賣毒品聯繫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扣案摻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4 包(含袋毛重24.33 公克)與膠囊4 顆(含袋毛重1.93公克)則由移送機關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規定,沒入銷燬之,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1.22
應執行刑均撤銷
無罪
上訴駁回
...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5.2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08-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應論以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又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就相同被害人所為多次領款行為,係利用同一機會密接提領,在刑法評價上,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再被告所犯上開罪名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另查本案被害人有數名,請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就其餘加重詐欺部分,應數罪併罰之
至被告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依想像競合犯,從重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論罪之結果,是否仍應依「輕罪」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強制工作3年,請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及相關討論,酌予認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自由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妨害自由 111.12.07
原判決撤銷
犯私行拘禁致死罪, 有期徒刑拾年
犯私行拘禁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 有期徒刑玖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勘驗 第212條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秩序 111.10.25
上訴駁回
宜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03.10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柒月
...
起訴書 殺人未遂 110-10-14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被告吳○○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
又被告賴○○、陳○○就上開妨害秘密犯行間;被告賴○○、陳○○、吳○○、同案被告陳○○就上開傷害及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等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賴○○、陳○○、吳○○以一行為,同時涉犯傷害及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罪嫌處斷
復被告賴○○、陳○○所涉妨害秘密及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施強暴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賴○○、陳○○、吳○○所為亦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惟被告賴○○、陳○○、吳○○於告訴人倒地、無法抵抗之時,未有下重手殺害告訴人之行為,復觀諸告訴人前揭受傷之部位及程度,尚無足以致命之嚴重傷勢,足見被告賴○○、陳○○、吳○○應無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意圖,自難逕以殺人未遂罪責相繩
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係屬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均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1項後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1.30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5.1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華為廠牌手機壹支(: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卡壹枚)沒收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華為廠牌手機壹支(: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卡壹枚)沒收
...
起訴書 詐欺 110-10-29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款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等罪嫌;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等罪嫌
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分別係以一行為係同時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分別於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論以洗錢罪;㈡部分論以三人以上利用網際網路詐欺公眾之加重詐欺罪
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上開領款、領取包裹等行為,依社會通念,足認係基於1個意思決定所為反覆性及延續性之行為,為接續犯,請以1罪論
被告與「C○○」、「弘鼎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客服人員、「鍾○○」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以共同正犯論
至被告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5,000元,請依同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被告所有華為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1支、合作金庫銀行會款申請書2張為被告本案犯罪之用之物,請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x 2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x 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2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 x 2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3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12.08
應執行刑部分,附表一編號2部分,附表一編號3關於沒收部分,均撤銷
緩刑
緩刑
...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1.18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訴書 詐欺 109-04-28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之(一)至(四)、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既遂罪嫌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嫌、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
所犯主持犯罪組織罪與第一次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從一重之主持犯罪組織罪處斷;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嫌、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斷
被告林○○所犯主持犯罪組織罪、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1次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與2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犯意各別,時間有異,請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x 3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第1款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第2款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2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傷害致人於死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撤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傷害致人於死等罪 111.08.30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伍年玖月扣案手機壹支(碼353025076567254號含門號0918074040號卡壹張)沒收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致人於死等罪 110.11.10
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致人於死等罪 110.11.10
不受理
起訴書 傷害致死 108-10-14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第277條第2項 之傷害致死等罪嫌,被告5人以一行為對被害人莊○○、莊○○兄弟所為之私行拘禁行為,為想像競合犯;被告等對被害人莊○○兄弟、王○○所為之2次私刑拘禁行為及對被害人王○○所為之傷害致死等犯行,請予分論併罰;前述扣案之物為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並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6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0條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6條前段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論罪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2項前段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09.13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附則 第112條第1項前段 x 2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4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3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6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第2款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論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32條第1項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36條第1項 x 2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9條第1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1.11.01
應執行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4(即原判決事實欄三)所示之罪刑及沒收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1.03.11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無罪
無罪
...
起訴書 殺人未遂 110-04-13
核被告所為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2項 x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6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 x 2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前段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1條第1項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6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
最高法院  家暴殺人等罪 112.03.15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殺人等罪 111.12.21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家暴殺人等罪 111.08.29
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有期徒刑壹拾陸年
又犯損壞、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玖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2條 x 2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7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1條第1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2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最高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11.11.30
撤銷
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 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零玖拾壹萬壹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 有期徒刑伍年
...
最高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10.08.05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09.10.29
應執行刑部分、部分、所涉證券詐偽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捌佰參拾柒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之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08.11.07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08.05.29
幫助犯偽證罪 有期徒刑叁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犯偽證罪 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犯偽證罪 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08.05.29
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之侵害商標權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7、29所示之物沒收之
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詐偽罪, 有期徒刑壹拾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零伍佰零叁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之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證券交易法 罰則 第171條第1項第1款 x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證券交易法 罰則 第174條第2項第3款 x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0條 x 2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人證 第189條第1項
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鑑定及通譯 第202條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刑事訴訟法 總則,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33條第2項但書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2款所謂已受請求之事項
A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0條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證券交易法 總則 第20條第1項 x 3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第22條第1項 x 2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第22條第3項 x 2
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證券交易法 總則 第6條第1項 x 4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法 總則 第6條第2項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法 總則 第9條
(刪除)
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2條第1款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3.08
上訴人 被告
撤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1.09.14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億伍仟萬元罰金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1.01.20
原判決關於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非法招募有價證券、加重詐欺、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及部分,暨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仕強微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揚正園藝股份有限公司、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碩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等參與人沒收部分均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0.08.31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億元罰金
共同犯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罪 有期徒刑柒月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09.08.28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玖億元罰金
共同犯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09.08.28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玖億元罰金
共同犯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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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銀行法 106-04-01
核被告所為 法條如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2項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5項 x 2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2第1項 x 2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前段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 x 2
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 罰則 第174條第2項第3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 x 2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後段 x 6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1條第2項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9條第2項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9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6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26第2項
前項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應否沒收之理由、對於參與人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27第1項前段
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
刑事訴訟法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27第1項後段
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
其他
公司法 總則 第8條 x 2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證券交易法 罰則 第179條
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3項 x 5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 罰則 第136條之1 x 3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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