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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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 111.12.20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8.2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3-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周○○」及其他身分不詳之共犯就上開犯罪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二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2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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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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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30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1
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2條第3項 x 2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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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3.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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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總長
上訴駁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1.11.09
原判決撤銷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1.03.30
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拘役拾日
起訴書 著作權法 110-04-25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被告擅自重製告訴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再上傳至網路頁面,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此為包括一罪,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論處,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6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4條第2項第2款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7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8條 x 3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2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5款 x 3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x 3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其他
著作權法 總則 第3條第1項第10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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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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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0.25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12.20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08-05
核被告所為
,係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子彈罪嫌
又被告持有改造手槍、子彈犯行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斷
另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子彈17顆(扣案子彈其中8顆,已試射完畢,認已不具殺傷力),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論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第1項 x 4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1項 x 2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30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8條之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88條第1項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88條第3項第2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其他
法院組織法 最高法院 第51條之10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警察職權行使法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6條第1項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6條第1項第1款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判決參照
本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且檢察官並未依本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說明上訴人有何累犯事實,亦未具體提出「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之文件」等證明,復未就「前案性質、前案徒刑執行完畢情形、再犯原因、兩罪間差異、主觀犯意所顯現惡性及反社會性狀」等情況具體說明
本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又本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略以:本院刑事大法庭之裁定,除因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規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外,基於預測可能性及法安定性之精神,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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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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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關於、部分均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27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3.31
原判決關於其引用第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暨引用第一審判決附表二編號8其中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陸仟元不沒收部分均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9.07.29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應沒收之數額欄關於沒收出售予吳家佑之愷他命1小包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9.01.21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7-03-30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部份㈠、㈡部分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2項 x 2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
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其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3項 x 6
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二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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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3.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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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1.03.03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0.10.07
上訴駁回
宜蘭地方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0.02.22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但書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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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等罪 112.03.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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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等罪 一
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有期徒刑柒月
不受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等罪 111.08.17
撤銷
不受理
上訴駁回
起訴書 著作權法 100-12-23
核被告所為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x 2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20條 x 2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著作權法 罰則 第91條第2項 x 4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 罰則 第91條之1第2項 x 2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 罰則 第92條 x 4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著作權法 罰則 第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 著作人及著作權,通則 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權法 著作人及著作權,著作人 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著作權法 著作人及著作權,著作人 第11條第1項但書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著作權法 著作人及著作權,著作人 第11條第2項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著作權法 著作人及著作權,著作人 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著作權法 著作人及著作權,著作人 第13條第1項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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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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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08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上訴駁回
...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1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09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罪嫌
被告邱○○所為2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3,550元(1,750+1,800=3,550),雖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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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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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7.20
撤銷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08.08.16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犯背信罪 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法例 第4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第1項但書 x 2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第2項 x 2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法例 第5條 x 3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刑法 總則,法例 第6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20條第2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3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之管轄 第5條第1項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之管轄 第6條第1項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之管轄 第7條第1項第1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95條第1項第1款 x 4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其他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1條
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3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而為訴訟行為者,應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亦不得無故拖延。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 總統 第37條第3項
A
判決參照
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參照
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參照)
本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30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被告如已就罪名、罪數之變更,曾為實質辯論而得知悉,縱形式上未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之罪名告知程序再為告知罪數變更,既對被告之防禦權未造成突襲性侵害,屬無害瑕疵,如顯然於判決無影響,仍不得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本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3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3號判決意旨參照
倘法院於審判中逕將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固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本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3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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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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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1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11-02
核被告所為
,被告4人於附表編號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被告蔣○○、俞○○於附表編號2、3所為,被告4人於附表編號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被告4人於附表編號4、5所為犯行,被告蔣○○、俞○○2人於附表編號1、2、3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蔣○○、俞○○所犯如附表所示5次犯行,被告錢○、陳○○涉犯如附表所示2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不同,請與分論併罰
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報告意旨另以:被告俞○○於109年6月26日17時30分許,持有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10包為警查獲,涉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云云,惟此部分犯行為販賣未遂吸收,不另論罪,報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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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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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加重詐欺 111.08.17
原判決均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壹佰參拾柒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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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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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刑部分撤銷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18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25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不受理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8-23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及同條例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扣案如事實欄所示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末請審酌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驗餘純質淨重已達165.42公克,其量甚鉅,雖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取得如此大量之毒品,主觀上有販賣毒品之意圖或犯意,仍應就其持有如此大量違禁物之不法行為予以適度之評價,於該法條所定法定刑限度內,從重量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8條第1款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一、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30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8條之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77條第1項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77條第2項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78條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79條
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80條前段
執行拘提後,應於拘票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事由,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命拘提之公務員。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90條前段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91條前段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其他
憲法 基本國策,國民經濟 第145條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 基本國策,國民經濟 第148條 x 2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第2項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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