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406 | 20230331 | 
合計:21
最高法院  強盜 112.03.29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強盜 111.10.20
   原判決關於強盜罪部分撤銷 
犯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新北地方法院  強盜 111.06.02
犯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伍月  
起訴書 強盜 111-01-1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而有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之情形,應論以同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同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飲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強盜罪處斷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至扣案之折疊刀,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328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公共危險 111.12.20
   原判決撤銷 
犯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後段之散布不實訊息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草皮,致生公共危險罪  有期徒刑柒月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4.19
犯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後段之散布不實訊息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草皮,致生公共危險  有期徒刑柒月  
起訴書 民用航空法 110-05-27
核被告所為 ,撥打電話予110部分係犯民用航空法第105條第1項後段之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及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等罪嫌,被告係以一報案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2罪,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論以民用航空法第105條第1項後段之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罪嫌;放火燒燬草皮部分,係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及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第1項以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等罪嫌,亦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2罪,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論以刑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75條第1項 x 2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用航空法 罰則 第101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用航空法 罰則 第105條第1項後段 x 2
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23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1.23
   原判決關於緩刑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23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12-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加重詐欺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各告訴人財物,而侵害複數法益,應為數罪,請分論併罰(共19罪)
至本案被告向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各告訴人所詐得之款項,為其犯罪所得,除已實際合法發還予部分告訴人者之外,其餘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3.23
部分上訴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12.21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5.20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03-2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被告張○○、張○○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所示之行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論處
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所示之偽簽證人林○○之署名,係偽造私文書即不實契約書及背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復交付巨寶不鏽鋼公司、證人單○○及金主蘇○○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請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論處
另被告2人就上揭3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張○○、張○○分別偽造「林○○」之如附表所示之署名共4枚,併請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1項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前段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2條第1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23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15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1、2「罪刑欄」所示扣案9手機壹支沒收部分撤銷 
   撤銷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5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4-01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及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等罪嫌
被告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該次毒品交易,雖已著手為販賣毒品行為之實施,惟未生販賣毒品之結果,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被告上揭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另請審酌被告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倘其於後續歷次審理中均再自白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扣案吸食器1組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被告本件犯罪所得4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末查被告供稱之毒品來源為通訊軟體LINE暱稱「忘不掉的傷」,已另分案調查中,併予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23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8-0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犯上開各罪,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扣案之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淨重0.68公克)、大麻1包(淨重0.38)、針筒1支為被告另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不與本案聲請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致重傷 112.03.23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傷害致重傷 111.10.19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犯傷害致重傷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橋頭地方法院  傷害致重傷 111.03.31
犯傷害致重傷罪  有期徒刑肆年  
起訴書 殺人未遂 110-01-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 嫌
扣案之剪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 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23條 x 4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23條但書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論罪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2項後段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84條後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15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2.03.23
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關於無罪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殺人未遂 111.10.25
    應執行刑,均撤銷
   無罪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 111.04.28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1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1條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1條第1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1條第3項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其他
刑法 第379條第12款
A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11.10
   原判決撤銷 
犯乘機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2.17
   無罪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09-08-1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之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6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12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5-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嫌(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527號判決意旨參照)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6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5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扣案玻璃球吸食器2個、電子磅秤2臺、分裝夾鏈袋2包、毒品分裝勺1支以及現金175,500元,係被告所有,且係用於分裝及購買毒品之目的,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6項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警察職權行使法 總則 第3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等罪 112.03.23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傷害等罪 111.11.15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及、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等罪 111.03.24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3條第2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4條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3.23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7所示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4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  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拾壹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12.30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  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拾壹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9.29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7.15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  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拾壹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0.10.28
犯發起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肆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拾罪  有期徒刑玖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2項 x 4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x 3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前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後段 x 3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5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裁判 第220條
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裁判 第232條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等罪 112.03.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妨害秩序等罪 111.10.20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西瓜刀及鋁棒各壹支均沒收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柒月  
...
澎湖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罪 110.10.04
   不受理 
澎湖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罪 110.10.04
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西瓜刀及鋁棒各壹支均沒收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2項第1款 x 6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6條 x 2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6條但書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 x 2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後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1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1項後段 x 2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2條第1項 x 3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8條後段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01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02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  
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5-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 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嫌
被告王○所持有附表1編號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愷他命)合計純質淨重達五公克以上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等低度行為,均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王○與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帥哥」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王○業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如嗣於審理中亦自白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1項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112.03.2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111.12.29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111.11.24
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有期徒刑參年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111.08.25
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四項、第二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四項、第二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110.12.09
犯將護照交付他人及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罪,  有期徒刑參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罰則 第79條第4項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罰則 第79條第2項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30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7.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0-11-1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之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被告以一行為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16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6.28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29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7.13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0-11-0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請從重以洗錢罪嫌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22
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1.12.14
   原判決撤銷 
   無罪 
橋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6.24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起訴書 詐欺 110-09-14
核被告所為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一般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與「方○○」、「韓○○」、「張小姐」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請依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再被告分別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均予以分論併罰
被告因本案詐欺犯行獲得之報酬,屬其犯罪所得,且因未扣案,故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0-09-1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方○○」、「陳小姐」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3條第2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4條第2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x 2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1項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