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3.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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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0.04.27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伍年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肆年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09.07.16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09.07.16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09.05.27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09.05.27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09.05.27
起訴書 詐欺 107-08-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銀行法 108-02-20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及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08-02-25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及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08-10-25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及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1條第1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1條第1項但書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論罪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 x 2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前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6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2項但書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其他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3項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第1項 x 2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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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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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15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09-11-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罪嫌,其所犯上開二罪有想像競合關係,請從一重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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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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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1.10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9.27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1-12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寄藏槍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寄藏子彈等罪嫌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犯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論處
至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只,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定之違禁物,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原具有殺傷力之子彈1顆,既經被告擊發而滅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不請求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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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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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傷害 111.12.13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傷害 111.08.16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起訴書 傷害 111-01-1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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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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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25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6.16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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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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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10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6.09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0-09-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
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至被告之犯罪所得美金374.99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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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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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1.10.27
原判決撤銷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陸月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0.12.15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5-1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等罪嫌
被告偽造「吳○○」署押藉以偽造本票背書,並持向告訴人行使,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應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乙節,惟按在票據法上規定之票據背面簽署,以為背書,係表示對該票據負擔保付款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其以蓋章方式,以代簽名者亦同;倘有偽造該署押 (背書) 情事,即構成刑法上偽造私文書之罪,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506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從而被告所犯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業據前述,告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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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過失傷害 112.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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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過失傷害 111.12.27
原判決撤銷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1.07.13
原判決撤銷
無罪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0.11.10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起訴書 交通過失傷害 110-10-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於肇事後,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合於刑法自首之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9條第1項前段 x 3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前段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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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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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1.04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29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屏東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03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不受理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1.11.02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1.09.13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1.03.24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1.27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屏東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0.12.20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0.09.16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0.03.23
原判決關於、、、、、、、、、、、、林峰印、、、(原名)、藍至平、、、家、、、、部分均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屏東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09.08.24
無罪
屏東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09.08.19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
屏東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09.07.31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起訴書 詐欺 107-03-14
核被告所為
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3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第1款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第2款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之管轄 第6條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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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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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1.11.10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0.06.1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訴書 詐欺 109-11-0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被告林○○、方○○、吳○○、「馬○○」、「原○○○○」等人就其等參與之附表示歷次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是本案被告方○○人就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共5人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法益迥異,請就各被告參與部分予以分論併罰
被告予同案被告林○○、方○○、吳○○與綽號「馬○○」、「原○○○○」等集團機房不詳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所示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方○○之不法所得2,240元(以同樣擔任過駕駛車手之吳○○報酬:提領額度之1%計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2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6條第2項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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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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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8
原判決關於刑(包括宣告刑、執行刑)之部分撤銷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共貳罪,均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31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又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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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 112.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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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 110.12.14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無故取得、刪除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無故取得、刪除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有期徒刑陸月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 109.08.18
共同犯無故取得、刪除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無故取得、刪除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妨害電腦使用 108-12-23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嫌,被告余○○另涉犯同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
被告余○○基於同一目的於密接時、地,侵入同一他人建築物2次之行為,請論以一罪
被告2人就上開妨害電腦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余○○所犯上開2罪間,罪名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61條 x 2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9條 x 2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個人資料保護法 總則 第3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三條
A
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行政法人法 總則 第2條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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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等罪 112.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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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秩序等罪 111.11.10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罪 110.12.02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
起訴書 傷害 110-08-25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罪嫌;被告朱○○、吳○○及藍○○所為另係犯同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下手實施罪嫌,被告黃○○所為另犯係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在場助勢罪嫌
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4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傷害罪及妨害秩序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另被告朱○○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本刑
請依法論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8條第1項 x 2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9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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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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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2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07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13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7-29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二)、(三)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被告王○○、梁○○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同法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王○○另涉犯同法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王○○販賣前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係販賣之低度行為,為該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黃○○、張○○就犯罪事實一(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王○○、梁○○就犯罪事實(一)、(三)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王○○、梁○○就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王○○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與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毀之
至扣案手機5支,分別為被告4人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6項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x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95條第1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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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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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不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26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兩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04
無罪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04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04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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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15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2.22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2所示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撤銷
無罪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8.10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空氣槍罪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貳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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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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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30
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刑之部分撤銷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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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15 | |
|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2.26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8.25
原判決撤銷,發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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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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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4
上訴駁回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3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0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共4罪)
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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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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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30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6.30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犯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9-27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㈠㈡(即附表編號1至17)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王○○如犯罪事實欄一㈢(即附表編號18至19)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被告潘○○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即附表編號5),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次被告王○○持有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及被告潘○○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渠等各該次販賣、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王○○、潘○○就如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編號5)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彼此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王○○就犯罪事實一㈠㈡(即附表編號1至17)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共計17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㈢(即附表編號18至19)所犯轉讓禁藥罪嫌共計2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再被告王○○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足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復按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法規競合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符合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仍應適用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王○○於偵查中已自白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轉讓禁藥罪嫌,被告潘○○於偵查中亦已自白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倘若被告王○○、潘○○於歷次審判中亦均自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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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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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1.30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6.28
犯非法販賣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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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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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2
上訴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2.23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
|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15 | |
|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1.12.15
原判決關於、緩刑(含所附負擔)部分均撤銷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4.26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05-24
核被告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又被告黃○○、李○○、林○○,如事實欄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被告黃○○、李○○、陳○○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黃○○、李○○前述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第1款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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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妨害秩序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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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妨害秩序 111.10.05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共同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罪 有期徒刑捌月
...
新竹地方法院
加重妨害秩序 111.04.27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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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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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 111.12.06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8.2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罪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起訴書 詐欺 110-03-2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與黃○○就附表所示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另被告就附表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被害人不同,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
|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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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30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1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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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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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8
應執行刑均撤銷
犯上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上訴駁回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4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03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一)至(十四)所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毛重13.6公克、0.73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扣案之吸食器2組、玻璃球4顆、電子磅秤1臺、塑膠吸管5支、夾鍊袋2包及手機2支等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被告之犯罪所得1萬15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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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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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強盜 111.11.29
上訴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
加重強盜 111.03.10
共同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 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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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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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 111.12.27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緩刑
...
雲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26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雲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31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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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1.12.06
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5-0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與通訊軟體LINE帳號「verna3520」、「xuzixin957」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1-03-2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普通洗錢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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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重利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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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重利 111.11.29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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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恐嚇取財等罪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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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恐嚇取財等罪 111.11.29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等罪 110.11.29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拾月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玖月
...
起訴書 妨害自由 109-03-27
核被告所為
,係共同涉犯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
被告蔡○○於上開和解書偽造「蔡○○」署押之行為,被告石○○於上開和解書偽造「蔡○○」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為論罪
被告2人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殊異,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蔡○○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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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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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13
上訴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06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24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件被告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之過苛事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如附表及犯罪事實欄所示販毒所得,雖未扣案,然屬犯罪所得之財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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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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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12.15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07.27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 廢棄物清理法 111-03-15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6條
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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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3.0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11.22
原判決關於無罪及事實二部分均撤銷
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罪 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兒童或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貳月
...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06.02
無罪
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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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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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1.29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犯上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苗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6.29
犯共同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犯共同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09-09-29
核被告所為
,均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1 款之二人以上共同對於女子以強暴方法而為強制性交罪嫌
被告二人就前開犯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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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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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29
原判決關於部分之刑撤銷
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8.0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03-24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0-03-2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
起訴書 詐欺 111-02-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招財」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再查本案所涉被害人有數名,各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數罪併罰之
末就被告犯罪所得部分,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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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公司法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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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公司法 111.11.2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公司法 111.08.03
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公司法 111.04.2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公司法 110.12.29
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罪 有期徒刑肆月
起訴書 公司法 109-06-30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被告等人均係以1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而成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x 2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論罪
公司法 總則 第9條第1項前段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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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妨害風化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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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妨害風化 111.10.31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 有期徒刑陸月
最高法院
妨害風化 110.11.17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妨害風化 110.05.18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 有期徒刑玖月
雲林地方法院
妨害風化 108.12.04
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 有期徒刑玖月
起訴書 人口販運防制 107-09-2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第1項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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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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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06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17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無罪
犯偽證罪 有期徒刑伍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9-04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秦○○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被告陳○○所犯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陳○○前有如犯罪事實一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扣案之手機2支,係供被告陳○○聯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被告陳○○販賣毒品所得共3萬25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6條第1項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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