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410 | 20230407 | 
合計:14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1.15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8.18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6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18條第4項 x 2
A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2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2.03.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殺人未遂 111.12.15
   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撤銷 
犯前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1.08.11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殺人未遂 111.04.15
   上訴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 110.11.02
共同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玖年  
共同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年  
共同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年  
...
起訴書 殺人未遂 110-04-06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二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及第339條第3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未遂罪嫌
被告偽簽何○○署名之行為, 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6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2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3.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7.28
   上訴駁回 
宜蘭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0.12.14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
起訴書 竊盜 110-02-02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1條第2項 x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201條第1項 x 4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x 2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0條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1條第1項第2款 x 4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6條前段 x 2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2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20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04-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又被告與其餘5名提領贓款之人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請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所犯附表一至四所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本件被告自承於109年7月24日12時41分,至銀行臨櫃領56萬元供己花用,而其中37萬9680元及6萬元分別為告訴人林○○、黃○○遭詐騙所匯入,則其中至少43萬9680元為被告實施詐欺行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0-04-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嫌
另其提供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物予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所示之4名被害人,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4人之財產法益,核屬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以一行為犯前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x 2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2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2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 x 4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20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3.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04-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又被告與其餘5名提領贓款之人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請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所犯附表一至四所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本件被告自承於109年7月24日12時41分,至銀行臨櫃領56萬元供己花用,而其中37萬9680元及6萬元分別為告訴人林○○、黃○○遭詐騙所匯入,則其中至少43萬9680元為被告實施詐欺行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0-04-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嫌
另其提供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物予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所示之4名被害人,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4人之財產法益,核屬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以一行為犯前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x 2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2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2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 x 4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01
   原判決撤銷 
犯製造第四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9.29
犯製造第四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9-01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嫌
扣案之鹵水2小瓶送驗檢出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且為被告自行製作所得,業如前述,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扣案之研磨機1台、壓力瓶1支、溫度計1個、防毒面具1個、涕可止9盒、丙酮1桶(空桶)、攪拌機1台、感冒藥數顆(8盒又4片)、乙酸乙酯1桶、鹽酸1桶、硫酸1桶、氫化設備1組(含馬達、冷凍桶、打氣桶等部件共7件)、打氣桶1個、冷凍桶1個、馬達1個、除水器1個、三角瓶1個、冷凝管2支、酸鹼檢測試筆1支、冷凝管4組(含燒瓶、刷子)、純化設備1組(分液漏斗)、純化設備2組(加熱爐、冷凝管)、氫氧化鈉1袋、氯化銨1袋、漏斗1個、濾紙2個、四氫呋喃1瓶、苯甲醛1瓶、鹽酸1瓶(空瓶)、不明白色粉末1碗、乙醚1瓶(空瓶)、冷凝管1支、四氫呋喃1瓶、感冒藥3盒、減壓閥1個、不明白色粉末1瓶、異丙醇1桶、濃硫酸1桶、氣瓶1個、活性碳1袋、乙酸乙酯1桶、甲苯1桶(含有硫酸鈉結晶)、乙醚2瓶、電子秤1個、二甲苯2瓶、甲苯1大桶(呈藍色)、脫水設備1台、大型鋼瓶1瓶,係供被告犯本案製造第四級毒品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2項 x 6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x 2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x 2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2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3.24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1.11.10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1.10.13
   撤銷 
犯圖利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09.12.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月
...
起訴書 兒少性剝削 107-08-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10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1項 x 2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32條第2項 x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36條第1項 x 4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38條第1項 x 4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40條第2項 x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7條第3項 x 4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條第2項 x 2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1項 x 2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前段 x 2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2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x 2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x 2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x 2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x 2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21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6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04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未遂罪嫌
又被告販賣混合第三級、第四級二種以上之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被告3人與綽號「小○」之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楊○○扣案之手機1支(IPHONE 6PLUS),為其販賣毒品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扣案之毒品咖啡包共500包,為被告非法販賣之客體,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6項 x 2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x 2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x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6條第2項 x 2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2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x 2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08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6.21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10-0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又被告温○○就附表一所示犯行(附表一編號40,另行併辦新北地院),與被告蘇○○(附表一編號8、35、40)、李○○(附表一編號1、6至7、11至14、19至24、29)、許○○(附表一編號2至6、8至10、15至18、25至28、30至34、36至39)及前開詐騙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林○○就附表二所示犯行,與前開詐騙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温○○、蘇○○、林○○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温○○、蘇○○、林○○就附表一、二所示各該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又被告温○○行為時已成年,而李○○、許○○當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再被告温○○、蘇○○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2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4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377 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29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4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x 4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後段 x 2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2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2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27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3至5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 x 2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x 2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4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第1款 x 2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9條第2項 x 2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 第377 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9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  有期徒刑肆年  
   上訴駁回 
...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6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4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6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9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2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15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1.23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上訴駁回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x 2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4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6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2款 x 2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7條第1項 x 4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x 2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377 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2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7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14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驅逐出境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及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嫌;核被告胡○○所為,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及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核被告裴○○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被告陳○○、胡○○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以一販毒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依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處斷
又,被告胡○○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2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被告3人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
另被告3人已著手於販賣行為之實施,惟因未實際售出毒品,其犯罪係屬未遂,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各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另被告陳○○、裴○○曾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倘其亦於審判中自白販賣毒品之行為,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至扣案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共94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31條 x 2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31條第1項第1款 x 2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x 2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第158 條之4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8條之4 x 3
(刪除)
刑事訴訟法 第377 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3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