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413 | 20230412 | 
合計:8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3.30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傷害 111.12.29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1.05.05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伍日  
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無罪 
起訴書 傷害 110-05-03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
被告施○○、林○○2人所犯上開傷害及毀損罪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被告施○○○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10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十、犯罪後之態度。
論罪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x 2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毀棄損壞罪 第354條 x 2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12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09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15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嘉義地院以109年度朴簡字第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4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畫面1紙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不到1年又再次接觸毒品並施用之,顯見被告對於毒品之禁令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法例 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之管轄 第10條第2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1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2條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7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3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12.29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7.13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 強制性交 110-05-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30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31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4.26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10-05
核被告所為 ,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另被告吳○○、郭○○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屬低度行為,應為其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就附表編號3、4所示之犯行,被告吳○○與被告郭○○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再被告吳○○、郭○○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故均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吳○○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另被告吳○○、郭○○於偵查中業就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均自白不諱,倘於本案審判中亦同自白犯罪,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至被告吳○○販毒之所得62,000 元,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3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1.08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1.11
犯非法製造子彈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05-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子彈罪嫌
被告非法製造具有殺傷力之子彈進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又按如所製造客體之種類相同(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者),縱令同種類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枝手槍、數顆子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製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具有殺傷力之子彈32顆之行為,係於密切之時間、地點實施,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製造子彈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請論以接續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2條第1項 x 2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6條第2項 x 2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2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3.3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1.07.14
    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0.05.26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 匯兌業務罪  有期徒刑肆年   
犯 匯兌業務罪  有期徒刑柒年   
...
起訴書 詐欺 108-06-12
核被告所為 ,均係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加重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段○○另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經營銀行業務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三部分,被告段○○、陳○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罪嫌
被告段○○、陳○同時持有、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之行為,均為想像競合犯,請各自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處
被告9人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加重違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段○○所為犯罪事實欄一、二、三之違反銀行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被告陳○所犯犯罪事實欄一、三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均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附則 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70條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前段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論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4項 x 2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 x 2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後段 x 6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1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
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第1項 x 2
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 x 3
A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第1項 x 4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之1 x 2
銀行辦理放款、開發信用狀或提供保證,其借款人、委任人或被保證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如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以一定財產提供擔保,及不再以該項財產提供其他債權人設定質權或抵押權者,得免辦或緩辦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登記或質物之移轉占有。但銀行認有必要時,債務人仍應於銀行指定之期限內補辦之。
銀行法 通則 第5條之1 x 2
本法稱支票存款,謂依約定憑存款人簽發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2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4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06
核被告所為 ,就附表一、二、三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其上開6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3.23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1.11.23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1.01.05
犯未經許可寄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09-11-18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之寄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嫌;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被告黃○○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寄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傷害及恐嚇等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條之1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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