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519 | 20230517 | 
合計:96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31
   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刑及定執行刑部分、之刑部分,均撤銷 
犯上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6
犯一、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4-20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事實一、(三),核被告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犯罪事實一、(二)(三),被告邱○○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紀○○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至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3萬7,000元,為被告紀○○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其餘扣案物品均為被告2人犯罪所用之物,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1.17
   原判決關於刑的部分撤銷 
犯前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22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8.1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1-04-0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至被告將上開2帳戶資料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係以一個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對複數人為數個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 112.02.22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9.29
犯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之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2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26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16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以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被告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董○○所犯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次轉讓禁藥罪間,時間有異,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董○○、李○○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董○○因本件犯罪所得1萬元雖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9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6-03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與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嫌
又被告所犯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與1次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1次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嫌間,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另扣案之毒品二甲基色胺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併銷燬之;附表編號第6、14、16、17、18號等物品則均係供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罪名所用之物,皆請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表編號第1號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犯罪所得則請依刑法第38之1條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傷害 111.12.15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拾伍日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拾伍日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11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1.17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8.10
犯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伍月  
起訴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1-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以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等罪嫌
又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子彈之行為,其持有之繼續,即為行為之繼續,並非犯罪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其犯罪即已成立,嗣後之繼續持有,及於其終止持有之前,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實施之中,請論以一罪
被告以單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子彈等罪嫌,核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罪處斷
另被告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罪嫌,與恐嚇罪嫌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為前揭犯行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警員,坦承前揭犯行而接受調查,此有110 年11 月4日18時16分許,在製作之調查筆錄1 份在卷可參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至扣案之槍枝及制式子彈10顆(3顆經試射業已滅失,不另聲請沒收),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定之違禁物,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傷害 111.12.06
   原判決撤銷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伍日  
又犯毀損罪  拘役肆拾伍日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11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1.18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8.04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捌月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10-12-1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1.17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0.06.11
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  
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07-12-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被告張○○及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被告陳○○持有手槍之低度行為,為其寄藏手槍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陳○○所犯寄藏改造手槍及毀損2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另被告陳○○、張○○、鄭○○與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間,就上開毀損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再被告鄭○○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上揭扣案之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11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0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9.2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恐嚇取財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恐嚇取財 111.12.13
   撤銷 
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 111.04.11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無罪 
起訴書 恐嚇取財得利 110-01-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4條第1項強制、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嫌
被告與其他成年男子共同傷害、強制告訴人,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論以共同正犯並從一重處斷,再與被告上述誹謗罪嫌分論併罰
上述照片、本票及保管條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8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8-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被告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之實行,惟尚未完成交易即為警查獲,為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至扣案之掺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20包(驗前總毛重187.37公克,總純質淨重約3.27公克),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扣案之手機1支,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6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31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7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有期徒刑部分緩刑伍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12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核被告簡○○就附表二編號4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核被告龍○○就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被告3人販賣、轉讓前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朱○○就附表二所示之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又被告朱○○就附表二編號4、1所為,分別與被告簡○○、龍○○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7之物未予沒收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7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丙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2.02.15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逃逸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1.09.2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伍年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逃逸  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9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18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19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罪嫌
就上揭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其上揭犯罪事實欄(一)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上開犯罪事實欄(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犯意各別、罪名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扣案之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3.07
   上訴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11.21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7月  
起訴書 交通過失致死 111-06-2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裝載行駛 第94條第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27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6.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4-1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小吳」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再本件被告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4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1.10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9.07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起訴書 詐欺 111-02-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按被告先提供本案帳戶供詐騙集團犯罪使用,應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
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侵害告訴人陳○○、曾○○、黃○○、陳○○、王○○○、陳○○、葉○○之財產法益,乃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而此部分幫助詐欺取財與洗錢之前階段行為,應為其後階段進而與該詐騙集團共同犯罪之正犯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被告與林○○之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1-03-2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按被告先提供本案帳戶供詐騙集團犯罪使用,應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
被告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取財與洗錢之前階段行為,應為其後階段進而與該詐騙集團共同犯罪之正犯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被告與林○○之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17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11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9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拾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13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28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撤銷 
   上訴駁回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3.02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嫌;其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分殊,請分論併罰
被告遭扣案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販賣毒品之罪所用,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之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為其犯罪所得,因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其餘扣案物品應為其施用毒品所用,與本案無涉,爰不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7條第1項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8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無罪 
   上訴駁回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5.24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8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04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與同案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以共同正犯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2.29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4.20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伍仟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09-29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子彈等罪嫌
被告以一持有非制式手槍、子彈之行為,同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及第12條第4項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嫌處斷
末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非制式子彈4顆(扣除已試射完畢之子彈2顆),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至扣案之彈頭1顆,業已裂解而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不併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16
   上訴駁回 
   緩刑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18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不受理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20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1.26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0.09.07
   不受理 
   免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2.05.11
上訴人 檢察總長
   原判決撤銷 
宜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1.11.29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情形  有期徒刑柒月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酒類及藥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111-07-20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㈠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情形罪嫌;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另被告於1週內接連犯本案2起酒後駕車,為防杜被告重蹈覆轍,維護公眾交通往來之安全,請量處適當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2項前段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1條第1項 x 2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1條第3項 x 2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論罪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x 4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x 2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x 2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11號、106年度台非字第106號、111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據此規定,對於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所宣告之有期徒刑自不得超過6個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11號、106年度台非字第106號、111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  加重竊盜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竊盜 112.01.17
   原判決關於無罪部分撤銷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 111.04.14
犯竊盜罪,共參罪  拘役貳拾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無罪 
起訴書 竊盜 110-06-1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犯罪事實欄二、三、四部分)等罪嫌,被告先後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其犯罪所得,請予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傷害 111.12.2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1.08.04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23條前段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庭暴力之傷害 112.05.11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庭暴力之傷害 111.12.28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17條第8款 x 2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9條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4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3條第1款 x 2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其他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8條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9條第1項 x 2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9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判決參照
本院26年渝上字第8號、31年上字第1312號、48年台上字第475號及53年台上字第2067號等原法定判例之見解
至檢察官其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之論斷與經驗及論理法則不符,而違背本院26年渝上字第8號、31年上字第1312號、48年台上字第475號及53年台上字第2067號等原法定判例之見解云云,無非係指摘原判決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8條關於判決不適用證據法則或適用不當之相關原法定判例法律見解,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2項關於同條第1項所稱違背原法定判例之除外規定,顯非係執原判決具有前述所指法定特別事項之違法情形而為指摘
司法院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或第393條第1款等規定相關判例以外之其他「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
是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敘明原審維持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有何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或違背司法院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或第393條第1款等規定相關判例以外之其他「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或本院依徵詢或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裁判先例等情形,核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本於嚴格法律審宗旨所規定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特別要件不相適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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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15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士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4.2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5-05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被告等2人就前開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嫌論處
被告2人就上開罪嫌,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以共同正犯論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6條第2項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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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12.08
   原判決關於被訴重利及業務侵占部分,與部分均撤銷 
犯重利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貳拾捌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追徵其價額  
...
彰化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1.27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無罪 
起訴書 詐欺 109-10-23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嫌;被告楊○○、施○○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被告楊○○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等罪嫌
被告楊○○、施○○就犯罪事實欄一㈡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6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4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證,其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俱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再被告楊○○就上開業務侵占、重利、偽造文書等犯行,犯意各別,時間或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藥事法 111.12.15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1.08.23
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  
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論罪
藥事法 罰則 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0.10.12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罪  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二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四十萬元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0.05.07
   無罪 
起訴書 銀行法 108-05-31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而涉犯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嫌
其與「陳○○」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稱「辦理匯兌業務」,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是被告於105年10月17日起至106年6月22日止,始終顯係基於單一未經主管機關特許而從事匯兌業務之決意,而多次從事非法經營匯兌業務,揆諸前揭說明,應係屬於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而屬於集合犯之概念,僅成立1罪
另被告自陳其因本件犯罪自「陳○○」處領有新臺幣6萬元之報酬,屬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前段 x 2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後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2.01.05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2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7條第1項 x 2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2條第4款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0.26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5.18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1項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1.09.29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09.11.11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09.07.07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08.09.06
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捌萬元罰金  
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  
...
起訴書 貪污治罪條例 107-05-15
核被告所為 ,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核被告顏○○、顏○○及王○○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被告顏○○具有公務員身分,被告顏○○、王○○雖無公務員身分,惟與顏○○共○實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仍以正犯論
被告顏○○、顏○○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被告顏○○、顏○○及王○○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正犯
又被告顏○○、顏○○2人係一行為觸犯2罪名;被告顏○○、顏○○及王○○3人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論以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
被告顏○○於偵查中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新台幣(下同) 47萬5,625元、17萬5,000元,另被告王○○亦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其犯罪所得17萬5,000元,已由被告顏○○繳回,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另請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扣案犯罪 所得47萬5,625元、17萬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第2項前段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人證 第181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5.1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12.29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10.07
   管轄錯誤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4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自訴 第335條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自訴 第343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之管轄 第5條第1項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1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2.08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5.17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10-09-2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10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十、犯罪後之態度。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第1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過失致死 112.05.10
上訴人 檢察總長
   上訴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111.08.18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交通過失致死 111-04-19
核被告所為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前段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6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1條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1條第1項前段 x 3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附則 第86條第1項 x 5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6條 x 4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x 2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同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等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其刑,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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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3.02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11.0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致人重傷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致人重傷 111.12.27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及刑之部分,均撤銷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有期徒刑貳年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致人重傷 111.06.17
共同犯傷害致重傷罪  有期徒刑貳年  
共同犯傷害致重傷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共同犯傷害致重傷罪  有期徒刑貳年  
...
高等法院  傷害致人重傷 110.11.10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21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0.1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起訴書 詐欺 111-03-10
核被告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應論以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又被告與同案被告陳○○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上開罪名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復查本案被害人有數名,請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就其餘加重詐欺部分,應數罪併罰之
末就犯罪所得部分,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x 2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1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9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05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1
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幫助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10-15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林○○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
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13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2.20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9.1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1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7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2.28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05-17
核被告所為 ,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又被告所犯上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再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1-02-1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犯罪所得1,5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09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犯上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31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15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25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08
核被告所為 ,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法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同法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嫌
又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13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請依附表二之處理方式,依法處理
被告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8,500元(其中1萬6,800元已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7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18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被告上開所犯2罪,時間有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扣案之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並供其聯繫販賣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1.31
   原判決關於刑及執行刑之部分撤銷 
   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12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10
核被告所為 ,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嫌
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各次販賣及轉讓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含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各1張),係供被告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28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新竹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1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7-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之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
至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28
   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撤銷 
犯上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壹年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8.2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1-01-2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被告與「傅○○」及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就上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其自加入詐欺集團迄為警查獲止參與犯罪組織,屬行為之繼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應為繼續犯,僅成立一罪
又其等所涉參與犯罪組織後「首次」實行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嫌論處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7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5.04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2.08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08.30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訴書 廢棄物清理法 110-02-24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罪嫌;被告顏○○另涉犯同法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嫌
被告顏○○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請從一重處斷
被告等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並請審酌:彰化縣有大量之農業用地,歷年來遭非法集團傾倒廢棄物,藉此免去處理廢棄物之成本,獲利不貲,已致使本縣農地赤地百里,瘡痍滿目
本件被告顏○○巧言向地主承租土地,提供上揭土地回填、堆置營建廢棄混合物,盧○○聯絡非法集團指示司機載運傾倒,進而獲取利益,卻致農地無法正常使用,需費甚鉅亦無法回復原本土地適宜農耕之狀態,然於警偵中均不坦白土方來源、聯絡司機之方式及幕後共犯集團
另鄭○○、謝○○及黃○○均係從事營業曳引車之司機駕駛業務,均明知所載運之土方需有合法之來源,若係棄土,亦應載運至合法之土資場,然渠均不交待所載運含廢棄物土方之真實來源,致檢警無法追查,足認渠等犯後態度均屬不佳,請均予以從重量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x 2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論罪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前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19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12.22
   原判決撤銷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又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4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公共危險 112.02.08
   原判決撤銷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7.01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起訴書 殺人 111-01-0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及同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嫌
而依一般社會通念,被告於酒測值嚴重超標之情形下仍執意開車上路,且以高速行駛之車輛撞擊數人,此事實實難區分為先後不同之殺人犯行,而應將被告上開所為整體評價為1個行為
是被告以1個酒後駕車衝撞之酒駕殺人犯行,同時剝奪范○○之生命,並幸未使林○○、林○○、林○○為死亡之結果而未遂,乃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1個殺人罪、3個殺人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
請審酌進來政府大力宣導禁止酒駕,檢警強力執行取締,被告已有酒駕紀錄,竟仍不知悔悟,心存僥倖,罔顧交通安全酒駕上路,以致肇事造成死傷,被害人家庭因此破碎,難以挽回,請從重處刑,以資儆懲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2.21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25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4.27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橋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0.08.24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無罪 
犯 月53分許撥打電話予匯20萬元至臺凱高雄市岡山區14時55分許, 市南屯區不詳罪  有期徒刑   
...
起訴書 詐欺 109-09-26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1.30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6.14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4-11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所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林○○與暱稱「誌○」、臺中幣商「K○○○○」、「林○」、林○○等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林○○為成年人與林○○(案發時未滿18歲)、劉○○(案發時未滿18歲)共同實施犯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又被告所犯上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詐騙被害人張○○部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其間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示先後2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是請予以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1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04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1.12.22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5.31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2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其他
民法 債,通則,債之發生,無因管理 第172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民法 債,通則,債之發生,無因管理 第176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民法 債,各種之債,委任 第550條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民法 債,各種之債,委任 第550條但書 x 3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4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12
    應執行刑均撤銷
   無罪 
   上訴駁回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28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09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6條第2項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1.17
   原判決關於罪刑(不含沒收)暨定執行刑部分及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所處罪刑(不含沒收)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非法製造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又犯非法販賣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7.26
犯非法製造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又犯非法販賣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起訴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10-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1 項之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嫌
核被告吳○○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手槍、子彈罪嫌,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揭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手槍、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具有殺傷力手槍之罪嫌;核被告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嫌
被告蘇○○、吳○○上開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扣案之被告蘇○○所有已貫通之金屬之槍管2支、扣案之被告吳○○所有除經試射擊發用罄之子彈,因其火藥已燃燒殆盡,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而不具殺傷力,非屬違禁物外,其餘具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子彈,係屬違禁物,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扣案之被告蘇○○所有9mm電鑽頭1支、電鑽臺1臺,為被告蘇○○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扣案之被告吳○○所有之海洛因共4包,除鑑驗用罄者外,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1.17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12.16
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01-19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嫌
再扣案具有殺傷力改造槍枝1枝,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11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14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扣案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481公克),請連同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17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29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2年4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2.27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7.0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前段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毀損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毀損 112.02.08
   原判決關於部分,關於被訴附表編號3之毀損罪部分,均撤銷 
   不受理 
犯毀損罪(附表編號1、2、4部分)  有期徒刑伍月  
...
屏東地方法院  毀損 111.08.30
   無罪 
起訴書 竊佔 110-12-20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被告陳○○、陳○○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毀棄損壞罪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1.12.28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7.26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8-2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請不另論罪
偽造之署押1枚,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民法 總則,法律行為,行為能力 第77條 x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3
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8
   原判決有罪部分撤銷 
   免訴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12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26
   原判決撤銷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叁年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26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07
   原判決撤銷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2.05
犯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3-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罪嫌
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持有超過法定數量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扣案之吸食器2組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總毛重302.87公克、總純質淨重約293.19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扣案之電子磅秤1台、透明夾鏈袋1批均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沒收 第40條第2項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刑事訴訟法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34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其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
最高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12.05.03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12.01.17
   撤銷 
最高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11.08.25
   撤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10.04.27
   上訴駁回 
   緩刑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08.11.29
起訴書 證券交易法 104-12-03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55條第1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2第1項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論罪
證券交易法 罰則 第171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03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公共危險 112.01.12
   原判決關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撤銷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7.12
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7.12
   不受理 
起訴書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111-04-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同法第185條之4條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行為各別,罪名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29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5.1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5.19
起訴書 詐欺 110-11-0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以提供系爭彰銀帳戶及系爭一銀帳戶之一行為,使不詳詐騙犯罪者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而分別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又被告所犯為幫助犯,其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2.29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3.01
犯非法寄藏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起訴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12-08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第354條毀損罪嫌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制式、非制式手槍罪嫌、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恐嚇及毀損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罪處斷
扣案槍彈,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前段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論罪
刑法 分則,毀棄損壞罪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第376 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強盜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強盜 111.12.29
   撤銷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強盜 111.07.28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伍年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28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宜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26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1項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1.18
   原判決撤銷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0.08.18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08.10.08
   原判決撤銷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07.03.02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第1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2項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5條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8條之1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14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9
犯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6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4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罪嫌
其為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第四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又被告涉犯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罪嫌,屬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於偵訊中自白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罪嫌,如於審判中亦自白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扣案之第四級毒品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扣案行動電話1支用於上開販賣犯行,應係販賣第四級毒品罪嫌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1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文書 第47條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刑事訴訟法 總則,送達 第62條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 行政 第55條第1項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8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18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13
犯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犯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  
犯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4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10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十、犯罪後之態度。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0.06.11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0.06.11
犯罪事實一㈠㈡,犯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  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起訴書 貪污治罪條例 109-08-21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㈠、㈡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其就犯罪事實一㈠所涉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低度行為,應為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又其先後3次收受廠商莊○○交付之不正利益,係基於協辦同一標案,本於同一受賄犯意而分次收受,侵害同一國家法益,應屬同一次收受不正利益之接續行為,自應評價為一行為,而論以接續一罪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又被告江○○所收受之不正利益總計9000元,係在5萬元以下,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1第2項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0.12.29
   撤銷 
犯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0.03.16
犯侵入住宅罪  有期徒刑伍月  
又犯強制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
起訴書 強制猥褻 108-09-0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4條、第306條、第354條之強制猥褻、侵入住宅及毀損罪嫌
被告上開強制猥褻、侵入住宅及毀損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分論併罰
告訴暨報告意旨雖另認被告上開強制猥褻行為,亦涉有刑法傷害罪嫌,然依被告犯罪行為之實行經過觀察,被告顯係意在猥褻,而以強暴之手段為之,其傷害行為,乃強暴行為之當然結果,可認為係強制猥褻之著手,其傷害犯行,均屬對A女犯強制猥褻之手段行為,為強制猥褻罪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1.12.05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6.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年  
起訴書 詐欺 108-09-05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二人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阿○」之成年男子,就前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二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被告謝○○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又偽造之系爭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上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印」之公印文1枚及「主任黃○○」之印文1枚,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0-05-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被告黃○○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請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王○○係向告訴人蔡○○○佯稱借款2370萬元,再經告訴人蔡○○○轉告告訴人洪○○、葉○○、王○○○,經告訴人4 人將共計2370萬元之款項匯入郵局帳戶,是認被告黃○○、王○○及謝○○係以一行為詐欺告訴人4 人,屬一行為觸犯4 個相同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黃○○與王○○、謝○○就本件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1條 x 2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2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1第2項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3第3款 x 4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第1項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判決參照
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參照
至於被告以外之人(含證人、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依法律特別規定得作為證據者(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參照),除客觀上不能受詰問者外,於審判中,仍應依法踐行詰問程序(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參照)
司法院釋字第636、789號解釋參照
證人經傳喚而未於審判時到場者,被告即無從對其對質、詰問,有不利於被告防禦權之虞(司法院釋字第636、789號解釋參照)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4.26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2暨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部分(不含其主文第1項)撤銷 
   撤銷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11.30
   撤銷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5.05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0.06.15
    應執行刑)撤銷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09.02.24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沒收部分均併執行之
   無罪 
   無罪 
...
起訴書 偽造有價證券 107-11-07
核被告所為 ,就犯罪事實一(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被告2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被告2人就所犯上開罪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2人前後3次偽造有價證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另偽造之有價證券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7條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8條第3款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3條第5款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
最高法院  竊盜 112.04.2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竊盜 111.12.13
   原判決撤銷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雲林地方法院  竊盜 111.06.17
   無罪 
起訴書 竊盜 109-12-08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陳○○、吳○○就上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4.2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2.06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0.12.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 詐欺 109-09-0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特殊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阿添」、「志誠」及其所屬詐欺集團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所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特殊洗錢等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又被告3次領取行為,犯罪對象不同,侵害法益各異,各次詐欺行為之時間、標的亦不相同,相互獨立,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4.2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2.27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8.30
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  有期徒刑捌月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11-01-0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2.04.26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加重準強盜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2.01.17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1.09.06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x 2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刑法 分則,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328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329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判決參照
司法院釋字第630號解釋意旨參照
故擬制為強盜行為之準強盜罪構成要件,雖未如刑法第328條強盜罪之規定,將實施強暴、脅迫所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不能抗拒之要件予以明定,惟必於竊盜或搶奪之際,當場實施之強暴、脅迫行為,已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其行為之客觀不法,方與強盜行為之客觀不法相當,而得與強盜罪同其法定刑(司法院釋字第630號解釋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4.2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藥事法 111.12.21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1.09.16
犯明知為偽藥而轉讓  有期徒刑參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5款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2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9
   原判決撤銷 
犯陳啟豪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年  
犯陳啟豪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1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犯陳啟豪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  
犯陳啟豪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 112.04.26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 110.11.02
   原判決關於、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之違反水土保持規定致生水土流失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共同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之違反水土保持規定致生水土流失罪  有期徒刑捌月  
最高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 110.05.05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 109.12.31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不受理 
高等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 109.12.31
   原判決關於、、、林群峰、黃清堂、袁以仲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之違反水土保持規定致生水土流失罪,  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之違反水土保持規定致生水土流失罪  有期徒刑陸月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 107.01.08
共同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之違反水土保持規定致水土流失罪,  有期徒刑貳年  
共同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之違反水土保持規定致水土流失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之違反水土保持規定致水土流失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刑法 總則,刑 第32條第1項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水土保持法 罰則 第32條第1項前段 x 2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水土保持法 罰則 第33條第3項前段 x 4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
水土保持法 總則 第3條第1項第3款 x 3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三、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水土保持法 總則 第4條
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
***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4.26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1.31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1.05.05
犯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起訴書 兒少性剝削 110-02-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詐術使少女被拍攝性交行為之影片等罪嫌
被告就犯罪事實先後2次將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係基於同一強制性交犯意所為之行為,且係在時間、場所密接之情況下所為,並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應成立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揭2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詐術使少女被拍攝性交、行為之影片罪嫌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36條第2項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36條第3項 x 2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3項
A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2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3條第1款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其他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8條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9條第1項 x 3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法院組織法 最高法院 第57條之1第2項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4.26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1.18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8.12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起訴書 交通過失致死 111-01-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6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第1款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第1項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第4項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4.2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13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09.04.24
共同犯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起訴書 詐欺 108-06-03
核被告所為 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共犯3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劉○○、劉○○、馬○○於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處斷
被告劉○○、劉○○、馬○○就上開犯行間,與各該參與該次詐騙犯行之集團成員之犯行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劉○○、劉○○、馬○○成年人故意與未成年人共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部分,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4.2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2.29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6.30
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10-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持有子彈等罪嫌
又被告係以1持有之行為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非制式手槍1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制式子彈1顆、非制式子彈10顆,其以單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論處
至如附表編號1、2之手槍及子彈,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子彈,其中4顆因經試射擊發用罄,其火藥已燃燒殆盡而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已不具殺傷力而非屬違禁物之子彈4顆,爰不聲請沒收,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x 4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4.2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1.10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7.12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緩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第2項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4.2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2.27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9.06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法例 第2條第1項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但書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前段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論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