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602 | 20230529 | 
合計:100
最高法院  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5.2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1.31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2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1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上訴駁回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12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5-28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2人如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被告2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2人就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被告農○○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審酌加重其刑
就被告2人如附表所示之販賣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傷害等罪 112.05.2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傷害等罪 112.02.07
   原判決關於其事實欄二部分撤銷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上訴駁回 
...
南投地方法院  傷害等罪 111.09.15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玖月  
起訴書 妨害自由 110-04-19
核被告所為 ,係犯2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又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另告訴人繆○○固指訴被告上開行為另涉有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然依告訴人繆○○之傷勢及被告係以刀背敲打告訴人繆○○之客觀情狀,難認被告係出於殺人之犯意,因此部分與前開經提起公訴部分,為事實上同一行為,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05
   原判決撤銷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04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9-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1,3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1支,為被告所有,並供其與證人本案聯繫所使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5.25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2支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1.19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犯共同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  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1.04.14
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8條第1項非法製造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又犯共同強制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10-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8條第1項非法製造手槍罪嫌,持有手槍行為為製造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其交付手槍予被告許○○及許○○,另犯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2項轉讓手槍罪嫌,其與被告許○○、許○○等共同持槍脅迫他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上開三罪係數罪,請予分論併罰;被告許○○、許○○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槍砲罪嫌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嫌,此二罪為數罪,請依法分論併罰
扣案非制式手槍2支係違禁品,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1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2.05.25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1.07.21
   原判決撤銷 
   無罪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0.02.18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08.04.11
   原判決撤銷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05.05.09
犯丙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  有期徒刑陸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偽簽及塗改之處」欄中所載遭偽簽之署押均沒收  
犯庚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  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偽簽及塗改之處」欄中所載遭偽簽之署押均沒收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22
   原判決關於之科刑及沒收部分均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屏東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2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6-0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次被告蔡○○、呂○○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蔡○○、呂○○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5.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1.31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9.28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月  
起訴書 交通過失致死 111-03-1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又被告無駕駛執照即騎乘普通重型機車,過失肇事致步行在行人穿越道之死者蕭○○○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汽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於據報前往現場之警員尚未查知何人為駕車肇事之人前,坦承其為肇事者不逃避而接受調查,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園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足憑,已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請審酌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07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8.02
犯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2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2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24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23
   原判決關於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科刑部分撤銷 
犯前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參月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1.23
犯非法持有手槍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肆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 x 2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前段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管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
A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02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1-01-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論處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1條第3項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執行 第479條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5.24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2.23
   原判決關於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撤銷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叁月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1.10.11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24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 112.02.0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6.14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  
又犯吸食毒品駕車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拾年  
起訴書 交通過失傷害 109-12-2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2項前段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因而致人於死罪嫌、同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3項前段之於5年內再犯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嫌、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因而致人於死、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及過失傷害罪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因而致人於死罪嫌論處
又被告所犯上開竊盜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因而致人於死罪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予分論併罰之
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論以累犯,並裁量加重其刑
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附則 第86條第1項 x 2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第2項前段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 x 2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84條第1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9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10
犯製造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03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前意圖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及製造大麻後持有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3項 x 3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5.24
上訴人 檢察總長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均撤銷 
   不受理 
屏東地方法院  傷害 112.01.31
   原判決撤銷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屏東地方法院  傷害 111.10.14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起訴書 傷害 110-11-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另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4條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52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55條之1第1項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5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5.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1.17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10.14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5.19
   無罪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0.12.09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0.12.09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0.11.04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0.11.04
   無罪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0.10.12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0.08.16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0.08.10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0.06.24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0.06.10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個人資料保護法 罰則 第4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 罰則 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 罰則 第42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3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3條第1款 x 2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之管轄 第8條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08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4.21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4-10
核被告所為 ,就犯罪事實欄二、(一)、(二)之販賣毒品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二、(三)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三除毒品咖啡包、袋裝愷他命係預備供販賣之用外,針對其餘扣案搖頭丸、罐裝愷他命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嫌
被告就上開販賣黑色「PATEK圖樣」外包裝毒品咖啡包、袋裝愷他命前持有該毒品咖啡包、袋裝愷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一)如附表所示之各次販賣行為、犯罪事實欄二、(二)之販賣行為、犯罪事實欄二、(三)之無償轉讓偽藥予張○○、幸○○施用各1次之行為、犯罪事實欄三之加重持有第三級毒品行為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附卷為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在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請參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號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判決參照
本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拘束之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
所為論斷,並未違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受本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拘束之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先例之本旨,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
最高法院  誣告 112.05.24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誣告 111.03.29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無罪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誣告 109.06.10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誣告 108.06.20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誣告 106.08.31
共同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共同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貳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偽證及誣告罪 第169條第1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8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其他
律師法 律師之權利及義務 第31條
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
***
最高法院  過失傷害 112.05.24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過失傷害 112.02.08
   原判決撤銷 
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傷害人罪  有期徒刑伍月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111.06.22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伍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法例 第10條第4項第4款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刑法 總則,法例 第10條第4項第6款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 總則,保安處分 第86條第1項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附則 第86條第1項 x 4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84條前段 x 2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84條後段 x 5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5.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12.28
   原判決撤銷 
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脅迫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之牌及牌手機各壹支(內含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7條第5項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x 2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36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安置及服務 第27條 x 2
安置或保護教養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或經法院裁定交付之機構、學校、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人,在安置或保護教養被害人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安置及服務 第27條第4項
A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5.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1.19
   上訴駁回 
   緩刑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0.09.30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又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陸月  
   驅逐出境 
...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0.09.30
起訴書 詐欺 106-12-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後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之1 x 2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 通則 第5條之1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24
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關於撤銷第一審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1.12.27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至3、5至7及公訴不受理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11-18
核被告所為 ;被告廖○○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鄧○○就附表一編號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渠等均與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1-02-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被告就附表之犯行,及另案被告鄧○○、廖○○與暱稱「變態」等之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擔任車手提領款項所得之報酬,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5條第1項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9條第1項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06
   原判決除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8「原判決主文」欄所示罪刑以外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犯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  
...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2.09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3-08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其數次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及轉讓第二級毒品1次之行為間,行為有間,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之
被告坦承販賣毒品、轉讓毒品之客觀事實,如於審理中亦自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扣案手機1支,為聯絡販賣毒品使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竊盜 112.05.24
部分上訴
上訴人 檢察總長
   原判決關於、於民國111年4月1日13時許共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蔡明諺住宅竊盜未遂,暨於111年4月1日15時30分許共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廖潘阿叁住宅竊盜未遂等部分,均撤銷 
   撤銷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竊盜 111.10.27
   撤銷 
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111.06.14
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  
...
起訴書 竊盜 111-04-25
核被告所為 ,犯罪事實欄一、(一)(四)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凶器毀壞門扇加重竊盜罪嫌;(二)(三)部分係犯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凶器毀壞門扇加重竊盜未遂罪嫌
其上開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2人共犯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2項前段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1項 x 2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1條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1條第1項 x 2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x 2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2.05.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強盜 111.07.27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28條 x 2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2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1.11
   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2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7-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罪處斷
又被告與何○○、翁○○、「天下」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再請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534號判決意旨,審酌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對被告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至本案尚乏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獲得犯罪所得,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1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 x 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7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18
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瀆職等罪 112.05.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瀆職等罪 112.02.22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瀆職等罪 112.02.22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瀆職等罪 111.09.30
高雄地方法院  瀆職等罪 111.09.30
   不受理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自訴 第319條第2項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自訴 第329條第2項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2.01.31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6.30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起訴書 詐欺 110-07-19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所犯詐欺罪嫌,均係基於一接續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內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一罪,請就詐欺罪均論以接續犯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同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其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犯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罪處斷
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罪嫌,均係基於一接續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內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一罪,請論以接續犯
又被告偽造之前開印章1個及長汎旅遊同業套票卷上之印文25枚、長榮航空30周年限時優惠公告之準私文書,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又被告詐騙告訴人邱○○而得款1,662萬2,335元(附表三)為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5.18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21
    應執行刑部分應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0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03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2.13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1-08-2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論處
又被告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1條第3項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9條前段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50條第1項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7條前段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2條
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送達 第62條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其他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8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8條第2項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公共危險 112.02.01
   上訴駁回 
   緩刑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10.06
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妨害自由 111-03-0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同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及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強制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斷
被告所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恐嚇危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5.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妨害秩序 111.12.21
   原判決關於、、部分均撤銷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06.09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傷害 111-03-14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等罪嫌
被告4人就上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4人均係出於同一教訓告訴人之目的,且在密接時地接續為上開傷害及妨害秩序行為,均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再被告4人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罪
又被告郭○○、施○○、黃○○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末扣案之木劍1支、鋁製球棒1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黃○○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30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8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29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二、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三、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2.25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又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參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11-09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4項之運輸第三、四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4項之販賣第三、四級毒品未遂罪嫌;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核被告江○○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2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渠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未遂第三、四級及運輸第三、四級毒品等4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行為較重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江○○3次販賣毒品行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上揭扣案之毒品咖啡包經鑑驗後,具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之成分,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宣告沒收之
被告販賣3次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所得款項共計1萬8750元,雖未扣案,然係本件販毒所得之財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5.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11.17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8.18
又犯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起訴書 侵占 110-04-23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及第215條、第220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嫌
其於支票上盜用「裕益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而為背書,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於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均不另論罪
其於支票上偽造「裕益股份有限公司」之背書而將之存入自身帳戶以遂行業務侵占犯行,乃1行為同時觸犯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惟其於49個不同之託收日期將車款支票存入自身帳戶之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其遂行侵占後以後車車款填補前車車款而於裕益公司電腦系統登載不實入金資料之行為,應包含評價於其業務侵占犯行,不另論罪
其未實際收受後車款而於裕益公司電腦系統登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入金資料,係於密接之時間,在相同地點,以相同方式為之,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請論以業務登載不實之接續犯
告訴人雖認被告於裕益公司電腦系統登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入金資料,涉有刑法第339條之3不法偽造紀錄取得他人財物罪嫌,惟被告此部分之犯行係為掩飾其先前之業務侵占犯行,並未因而另行取得告訴人公司財物,告訴人此部分之指訴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與前開已起訴之業務登載不實犯行乃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告訴人雖認被告此部分涉有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惟系爭人事保證契約雖因林○○○無行為能力而效力受有影響,然被告並未因此免除賠償責任,尚難認獲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告訴人此部分之指訴容有誤會
而此部分與前開已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乃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被告上開49次業務侵占犯行、1次業務登載不實犯行、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被告業務侵占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3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5.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11.30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8.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起訴書 詐欺 111-01-20
核被告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被告就上開罪嫌,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所犯上開罪嫌,其間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被告之犯罪所得127萬2410元、95萬2123元、101萬8123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諭知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1.11.22
   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7.13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起訴書 偽造文書 110-08-2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20條第2項及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罪嫌
被告偽造及盜蓋「吳○○」之署名及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請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論處
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吉美建設公司承辦人、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實施上開犯罪,為間接正犯,併予敘明
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論處
另被告偽造「吳○○」之署押1枚,併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時效 第80條第1項第2款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20條第2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2.05.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1.12.27
    應執行刑)、刑之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緩刑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0.12.30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6月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9月  
...
起訴書 貪污治罪條例 109-04-2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核被告曹○○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被告魏○○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被告李○○、魏○○、莊○○、邱○○、古○○就所犯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關係,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4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第2項前段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8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1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 第33條第3款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5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6條 x 4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7條 x 2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71條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偽造文書 111.12.15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7.08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無罪 
起訴書 侵占 110-07-2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被告2人盜用林○○之印章、偽造林○○印文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均不另論罪
至告訴意旨認被告2人上開行為涉及詐欺犯行,惟查,告訴人另指稱被告乙○○於100年2月21日有自本件帳戶提領300萬元、被告2人於104年8月12日、同年9月1日、9月23日、10月12日有自本件帳戶轉帳220萬元、提領48萬元、38萬元、45萬元等情(此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然告訴人於偵查中自承:林○○生前有向伊提過本件帳戶,是在家裡跟伊說的,伊去查林○○財產,發現有本件帳戶,利息收入滿大的,伊就問林○○,林○○沒有跟伊講為何有本件帳戶,而且還打伊,林○○沒有主動跟伊講本件帳戶,也沒有跟伊解釋帳戶裡的錢等語,顯見林○○生前知悉本件帳戶之存在,亦當可從本件帳戶之明細紀錄中得知100年2月21日有提領300萬元一情,然林○○直至104年10月16日病故,均未就此事對被告乙○○作何追究,又觀諸告訴意旨所指前揭歷次之匯款或領款,其存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取款憑條上存戶簽章欄位均係蓋印林○○之印文,則如非林○○之同意或授權,並將本件帳戶之存摺、印章交予被告2人,被告2人如何得以匯款、領款,而本件帳戶於林○○生前如有遭被告2人盜領之事,林○○又何以對其配偶即告訴人隻字未提
是堪認林○○係於生前將本件帳戶之存摺、印章交予被告乙○○或被告2人保管,則關於本件帳戶內資金之運用或處分,難以排除係林○○容任被告乙○○或被告2人處理,是尚難認被告2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惟被告2人上開行為,與前揭起訴事實,係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諭知,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殺人 112.05.18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殺人 112.02.15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殺人 111.10.03
犯殺人罪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起訴書 殺人 111-04-1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
請審酌被害人因不忍被告餐風露宿,好心收留被告,孰料被告竟恩將仇報,僅因酒後情緒不佳,即對患有失智症且行動不便之被害人痛下毒手,全然未顧及借宿之恩,以圓鍬朝被害人要害猛擊35下,手段兇殘,致告訴人及家屬哀痛逾恆,造成無可彌補之結果,而事後竟誆稱遭身體孱弱之被害人攻擊云云,犯後態度惡劣等情,量處被告重刑,以茲懲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 第37條第1項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5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2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9.27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上訴駁回 
...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09.17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08-11-20
核被告所為 ,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嫌、同條第5項、第1項之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嫌
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嫌
犯罪事實欄㈢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嫌及第12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具殺傷力之子彈罪嫌
而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製造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而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㈢所為,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2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處
末查
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示各次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 x 3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論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4項 x 4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最高法院  妨害公務 112.05.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公務 111.10.31
   原判決撤銷 
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拘役伍拾日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1.04.20
   無罪 
   不受理 
起訴書 妨害公務 109-09-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被告以一拉扯及推撞之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公務與傷害罪名,復以一辱罵之行為,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請分別從一重論以刑法傷害、侮辱公務員罪嫌
被告所涉上開2罪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公務罪 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31條 x 2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8條
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文書 第47條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其他
民事訴訟法 上訴審程序,第三審程序 第466條之2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法院組織法 最高法院 第51條之2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依下列方式處理:
行政罰法 裁處程序 第33條 x 2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行政罰法 裁處程序 第34條 x 2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行政罰法 裁處程序 第34條第1項第4款 x 2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警察勤務條例 勤務方式 第11條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警察職權行使法 總則 第4條第1項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職權行使法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6條第1項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7條第2項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第45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第45條第1項第1款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23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23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4.08
犯共同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12.22
犯共同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09-12-23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5項之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未遂、同條例第12條第1、5項之未經許可販賣、持有子彈未遂犯等罪嫌
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欄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其所犯違反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5項之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未遂及同條例第12條第1、5項之未經許可販賣、持有子彈未遂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5項之未經許可販賣、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未遂罪論處
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槍、彈係違禁物,請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2.02.24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10.28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8-02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㈠、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
被告於上述㈠、㈡期間,均係以相同犯罪手段犯詐欺取財罪嫌,顯係基於接續反覆實施之犯意而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2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2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6-25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7-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事實㈡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嫌
事實㈢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
事實㈣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上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請論以數罪併罰之
扣案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17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15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及被訴附表一編號7部分免訴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24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無罪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09.11.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訴書 詐欺 108-11-01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又被告5人與其所屬詐騙集團組織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5人所犯如附表1、2、3所示之各次加重詐欺罪嫌間,犯意各別,侵害不同被害人法益,請均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黃○○、李○○、洪○、黏○○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與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又被告等5人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法第38條之1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03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12-17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嫌
被告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不同,行為互異,請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數罪併罰之
又被告已於偵訊中自白犯罪,倘於審判中亦自白犯罪,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15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8.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0-12-0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且均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以一提供本案企銀、郵局、合庫、玉山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08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10.14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貯存、清除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一年  
起訴書 廢棄物清理法 111-06-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同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
又被告基於單一目的,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清理廢棄物,同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
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最高法院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查被告自106年起至110年5月17日止為桃園市環保局稽查前,貯存及清除廢棄物行為,屬集合犯,請論以一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17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23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犯經原判決所判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9.0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5-3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被告陳○○就上揭犯行與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與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等人間,縱未必相互認識或確切知悉共犯成員間所分擔犯罪分工之內容,然該詐欺集團成員既係透過主導犯罪之共犯,並與之謀議,始得備齊各項犯罪工具及所需人力,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自應就全部之犯罪行為共同負責,而非單以各別行為人之進行階段,分別論處相異之罪名,是以其等間有共同實施前揭犯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16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4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又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8-27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條第3項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條第3項、第6項成年人對少年販賣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未遂等罪嫌
被告使共犯駕駛乙車前往查獲地點販賣毒品該次犯行,與共犯林○○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應分論併罰
犯罪所得雖未扣案,請依規定宣告沒收或追繳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8-27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2.05.17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2.02.0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1.08.31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年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罪  有期徒刑叁年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柒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自由 111.09.28
   原判決撤銷 
犯強制罪  拘役參拾日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1.04.29
   無罪 
起訴書 妨害自由 110-09-1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17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3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18
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4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項之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斷
其製造第二級毒品前,意圖製造而栽種大麻之階段行為,及製造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製造第二級毒品等罪名,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分論併罰
扣案之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其餘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17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23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1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之管轄 第6條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07.21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07.21
   不受理 
起訴書 傷害 110-08-2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150條第2項第1款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
被告2人與阿○就上開罪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2人係基於一行為而犯數罪,應依想像競合論以刑法150條第2項第1款之罪
又扣案之物,為被告2人所有且供本件犯罪之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2項第1款 x 2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1項 x 2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12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15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5
核被告所為 ,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及同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罪嫌,被告與「許○○」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且由於被告所販賣之第三級毒品係混和2種以上之毒品,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應加重其刑
惟審酌被告並無前科,已坦承犯行,且事後協助警方辦案查獲另一位販毒者(綽號「興○」),請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x 2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 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31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22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29
核被告所為 ,事實㈠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洪○○就事實㈡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李○○、洪○○就事實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洪○○就上開事實㈠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扣案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判決參照
本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三、上訴意旨略以:本件檢察官並未具體指明上訴人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狀及證明方法,原審遽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有違本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且上訴人實際上未獲利,情輕法重,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減刑,併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1.11.29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1.07.13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起訴書 貪污治罪條例 110-07-06
核被告所為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被告邱○○於收受賄賂之前,要求、期約賄賂之行為,應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規定: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或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被告邱○成為有調查職務之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請依法加重其刑
次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主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邱○○於本署偵查中坦認有收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16萬元賄賂款項,所收受16萬元賄賂款項於遭廉政官逮捕時,配合提出供查扣在案,此有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憑,又被告邱○○於本署偵查中已坦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自承因一時貪念鑄下大錯,實已有悛悔之意,若被告邱○○於貴院審理終結前,仍坦認犯行,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扣案被告邱○○所取得16萬元賄賂款項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貪污治罪條例 第7條 x 2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第1項第3款 x 2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其他
警察法 第9條第8款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5.17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3.03
   原判決撤銷 
犯對因醫療關係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拘役參拾日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08.18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秘密罪 第315條之1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判決參照
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參照
惟是類案件經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並諭知有罪判決(含科刑判決及免刑判決)者,若一律不許上訴第三審法院,將使被告初次受有罪判決即告確定,無法依通常程序請求上訴審法院審查,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參照),為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避免錯誤或冤抑,並予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爰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修正該條序文增訂但書之例外規定,明定此類案件之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1.17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0.19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4-1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 111.12.20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陸月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7.26
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公共危險 110-10-0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後段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第304條第1項強制等罪嫌;被告戴○○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
被告黃○○以同一駕駛行為觸犯前揭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請審酌被告2人明知在高速公路上駕車時,應遵守速限、規定及專注行駛,以免稍有不慎即失控並釀成重大追撞事故及傷亡
詎其等竟不顧自身與其他用路人安危,被告黃○○在高速公路上2度快速超越戴○○的B車,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情況下,高速超越B車並隨即近距離駛入戴○○行駛的內側車道前方並降低速度,其中1次甚至以高於150公里之高速行駛並從外側車道快切入中線車道,於超越戴○○後,近距離切入戴○○前方並急煞之危險駕駛方式,實施前揭犯行,造成自己、戴○○與周遭其他車輛駕駛人之高度危險,幸因戴○○及時煞車而未釀成失控碰撞事故與傷亡等情,判處被告黃○○有期徒刑8月,另判處被告戴○○有期徒刑5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第1項 x 2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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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12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無罪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犯戊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犯戊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3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等罪嫌
被告所涉附表所示犯行,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分論併罰
被告因本件犯罪取得新臺幣6000元之不法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公共危險 111.12.08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7.28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不受理 
起訴書 肇事逃逸 110-09-2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及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嫌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其罪名有異,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9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07.07.22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無罪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x 2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過失傷害致重傷 112.05.17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過失傷害致重傷 112.01.10
   上訴駁回 
金門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致重傷 110.08.27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伍月  
起訴書 過失傷害 109-12-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11
   原判決撤銷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23
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9-2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販賣二級毒品及三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請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本件被告販毒所得6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愷他命3包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
扣案之手機2支、分裝袋1包、電子磅秤1臺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K盤1個,為被告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沒入銷燬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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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竊盜 112.05.17
上訴人 檢察總長
   原判決撤銷 
   不受理 
南投地方法院  竊盜 111.07.04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起訴書 傷害致死 110-10-06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一)、(二)、(三)、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犯罪事實欄一、(三)、2.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壞安全設備加重竊盜罪嫌
被告與「幸喆」就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如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嫌;如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嫌;如犯罪事實四至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時間有異,請分論併罰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被告所竊得之前開車輛經發還者,均不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被告竊得之P3D-208號車牌,雖未尋獲且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考量車牌可由車牌所有人申請報廢或補發,沒收尚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三)、2.竊得之現金7、800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未賠償或返還告訴人李○○,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竊盜 111-03-0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關於被告是否構成累犯,請審酌相關資料為妥適之判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款 x 3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3項第2款
A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51條第3項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判決參照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68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從而,後之起訴,依上開第303條第2款之規定,本不應受理,倘為實體判決,難謂合法,如已確定,應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諭知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68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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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06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04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緩刑 
   無罪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5-05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一)、1.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楊○○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
報告意旨認被告楊○○係犯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容有誤會
被告許○○、林○○2人就犯罪事實欄一、(一)、1.2.所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其2人上開所犯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楊○○於偵查中,除有供出毒品來源為被告許○○外,並就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全部予以自白,若其於審判中亦自白,請依同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並銷燬之;被告楊○○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被告楊○○所有並供本件販毒所用之物,亦請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護照條例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護照條例 112.03.29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護照條例 112.02.01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買賣護照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護照條例 111.04.21
共同犯買賣護照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買賣護照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買賣護照罪  有期徒刑壹年  
...
起訴書 護照條例 110-02-25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護照條例第29條第1款買賣護照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第1項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4條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6條
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6條第1項
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9條第1項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7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公共危險 111.10.27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6.07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貳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x 2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誣告 112.05.17
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誣告 112.02.08
   原判決撤銷 
   無罪 
最高法院  誣告 111.03.03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誣告 110.10.21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誣告 109.08.25
共同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捌月  
起訴書 誣告 101-06-2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偽證及誣告罪 第169條第1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1.05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帳戶部分)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帳戶部分)  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6.0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 x 3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4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7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8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95條第1項第1款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339條第1項
A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4
   原判決撤銷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20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8-23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2人就前揭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本案扣案之大麻2包,雖經檢驗屬第二級毒品,然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爰不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被告李○○前揭運輸毒品收取之報酬16萬4,706元(計算式:5萬5,020元+5萬4,784元+5萬4,902元),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7條第1項前段 x 2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x 2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7
   原判決關於、及部分(含罪刑及沒收)均撤銷 
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年  
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14
   原判決關於、及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20
   原判決撤銷 
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年  
犯共同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  有期徒刑伍月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9.06.12
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玖年  
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柒年  
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2-10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被告4人以一運輸行為,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
被告4人與「薛○○」之人就上開運輸第一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而扣案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物,係被告王○○所有,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鄭○○所有,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係被告陳○○所有,均為渠等供本件運毒聯繫所用之物,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FedEx簽收紀錄上偽造之「陳○○」署押1枚、個案委任書上偽造之「陳○○」署押2枚、「陳○○」印文1枚,請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6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戶籍法 罰則 第75條第3項後段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2項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2.22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9.20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拾月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肆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0.10.20
   原判決撤銷 
犯以藥劑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1項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鑑定及通譯 第202條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鑑定及通譯 第206條第1項 x 2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鑑定及通譯 第208條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鑑定及通譯 第208條第1項前段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鑑定及通譯 第208條第1項後段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鑑定及通譯 第208條第2項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毀棄損壞 112.05.11
上訴人 檢察總長
   原判決撤銷 
   不受理 
臺北地方法院  毀棄損壞 112.02.02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參拾日  
起訴書 毀棄損壞 111-11-2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毀棄損壞罪 第354條 x 2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毀棄損壞罪 第357條 x 2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8條第1項 x 2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52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其他
訴願法 第238條第1項
A
訴願法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A
訴願法 第378條
A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1.19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6.21
犯非法販賣手槍罪  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5.11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12.21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花蓮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6.22
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花蓮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6.22
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起訴書 竊盜 109-11-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本含有詐欺性質,是其詐欺取財行為,不另行論罪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918號刑事判例參照)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201條第2項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7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8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30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6-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
被告以一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同時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品項雖有差異,但於法律評價之意義則為同一,所造成之法益侵害風險程度亦無區別,是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行為,應為單純一罪,而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為被告嗣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至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毒品咖啡包,檢出含有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然未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 項之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此部分持有行為並不成罪,併此說明)
至上開扣案毒品,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x 2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28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31條之1前段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x 2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等罪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過失致人於死等罪 111.12.08
   原判決撤銷 
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苗栗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等罪 111.03.31
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起訴書 公共危險 110-09-1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第2項前段之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嫌
至告訴代理人雖認被告上開行為亦構成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而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等語,然從行車紀錄器畫面觀之,被告與被害人發生碰撞前尚有減速,僅因車速過快最終仍失控撞及被害人,況被告與被害人互不相識,足認被告應係主觀上確疏未預見此加重結果發生之可能,難認其主觀上具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而以殺人罪相繩,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公共危險 110-10-1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多次闖紅燈及逆向行駛之行為,行為態樣類似,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應係基於同一犯意,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請論以接續犯一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2項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論罪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第1項 x 6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6條前段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2.05.11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1.09.15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0.12.15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0.03.10
   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無罪 
...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08.08.06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肆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罪 
...
起訴書 貪污治罪條例 107-06-25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用財物(106年10月31日以前)及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罪(106年10月31日以後)等罪嫌,其係以一行為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侵占公用財物罪處斷
被告黃○○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
其罪數之衡量基準應係以工程為單位,一工程內如圖利承包商數次,因係於密接之時間內利用同一監工之機會而實施圖利行為,核屬接續犯,應僅論以1罪,是被告係就【曾文工務段106年度省道綠美化改善工程(新編)】、【曾文工務段106年度台3線319K-329K段綠美化改善工程(新編)】、【曾文工務段106年度省道台20線等2路線路容維護(割草等)】及【曾文工務段105年度省道綠美化改善工程(新編)】等4項工程犯圖利罪嫌,共4罪,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於【曾文工務段106年度省道綠美化改善工程(新編)】及【曾文工務段106年度台3線319K-329K段綠美化改善工程(新編)】另涉犯刑法第217條、第216條及第213條之偽造文書罪嫌,此與圖利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亦請從一重之圖利罪嫌處斷
被告葉○○就犯罪事實二、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共5罪,此部分與同案被告葉○○、謝○○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就犯罪事實二、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嫌,共2罪,此部分與同案被告黃○○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就犯罪事實二、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等罪,此部分與同案被告王○○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葉○○係一行為犯上列二罪,亦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詐欺罪嫌處斷
另請審酌被告黃○同身為公務人員,理應潔身自愛以維持官箴、恪遵法律以執行公務,詎料被告黃○○竟於承辦之工程中屢屢放水予特定廠商,掩蓋廠商不合法之事實,使其持續以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方式,訛詐國家公務預算、浪費民脂民膏
且被告黃○○非但將作為公務用途之手機門號據為己有、交付其子作為私人門號使用,更於門號將到期之際,要求廠商辦理續約再繼續為其繳納月租費,足見其貪念匪淺
又被告黃○○於本署監聽期間內,不顧公務人員之品格及榮譽,數次前往不當場所進行消費,甚且於申報公差時亦前往消費(詳調卷四第219-223頁,經查被告黃○○並未申報差旅費,此部分尚不涉犯罪,其行政責任,另函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懲處),竟仍屢屢於偵查中大言不慚辯稱其係優良認真之公務員、出現瑕疵係因長官交辦之案件太多而無暇顧及云云,益徵其並無絲毫悔意,且犯後態度惡劣,是請審酌上情,予以從重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以資懲儆
另被告葉○○前於103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30日以103年度嘉簡字第6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103年9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3條 x 3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x 2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貪污治罪條例 第6條第1項第4款 x 4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4條第1項前段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其他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第3條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1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1.12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8.1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1-03-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嫌
被告以1次提供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使告訴人王○○及陳○○先後遭受詐騙,分別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係以一個提供帳戶行為,幫助他人為數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處斷
又被告以一個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
另被告所實施者,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施,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8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6
犯製造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5-12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前意圖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及製造大麻後持有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1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22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22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4-27
核被告所為 ,係共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及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公印文之行為,係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另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又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公印文及公文書,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18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11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同時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一行為觸犯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販賣毒品犯行,若於審理中仍坦承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被告販賣毒品所得,雖未扣案,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2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5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所為上開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扣案之iPhone SE智慧型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號、搭配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供犯販賣毒品所用之物,請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獲取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價金共計2萬3,100元,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風化 112.05.1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風化 112.01.18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風化 111.07.28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
起訴書 妨害風化罪 109-03-1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
渠等就上開犯行間,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又扣案之白色筆記本、顧客聯絡電話名冊、營業工作會議紀錄、監視器主機2部、電腦主機1部(含鍵盤、滑鼠、攝影機)、記事本1本、小姐班表1本、小姐班表6張、交接記事本1本、工作打卡表43張、監視系統主機1部、潤滑液1個、小姐名冊1件、現金3,000元等物品,及未扣案而用以載送客人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並為被告等所有,請予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10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23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1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1-07-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暨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又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1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07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撤銷 
...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8.1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06-11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曾○○、許○○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持前揭金融帳戶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各次行為之時間密接,且係多次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顯見其就同一告訴人部分,主觀上分別係基於同一詐欺之單一犯意而為,在客觀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之一行為,就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之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被告2人就附表所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與其等所屬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等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被告2人就附表所犯之2次犯行,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2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部分撤銷 
犯前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29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14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26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犯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罪,  有期徒刑拾   
犯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罪,  有期徒刑柒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11-04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於附表編號2、3所為,均係違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其各次販賣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有前述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之前案紀錄乙節,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應屬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1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24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0.31
犯非法持有空氣槍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6-30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嫌
扣案空氣槍1枝,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6項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11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13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5-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
被告就上揭犯行,與「嵐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未遂部分,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被告業於偵查中自白,如於歷次審判中亦自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所述上游「嵐哥」,未能進一步有效查證,本案並無查獲毒品上游之情事,亦無後續偵查計劃,自無因被告供述破獲毒品來源之情事,附此敘明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為被告本案販賣標的、以及販賣所餘之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自被告扣案之手機1支,為供本案販毒所用之工具,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6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6項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5.10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秩序 112.01.31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及、、宣告刑部分均撤銷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03.22
共同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拾月  
共同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
起訴書 妨害秩序 110-03-1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攜帶 兇器在公共場所下手實施強暴、第304條第1項施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26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加重搶奪等罪嫌
被告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等以眾人施暴力搶奪他人財物之目的,由首謀即被告陳○全聚集並指揮其餘被告等4人,分持棍棒等兇器對告訴人施暴力妨害其離去並毆打之,復趁隙搶奪價值75萬元財物,分別犯有上開數罪,請均分論併罰
再被告陳○全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年11月28日、以105年度中簡字第20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6年6月9日執行完畢;被告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周○○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1年3月22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6年11月4日執行完畢(均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1/2
犯罪所得雖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判決參照
本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之見解
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該認事用法之職權行使,任意評價,泛言檢察官僅空泛提出上訴人之前案紀錄表,難認已就本件何以應依累犯規定加重之必要性,善盡實質舉證責任,原判決僅以檢察官所提出上訴人之前案紀錄表,遽認上訴人為累犯而予加重其刑,違反本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之見解云云,無非係持憑己見而為指摘,亦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 112.03.09
   原判決撤銷 
犯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參年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1.12.15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 111.10.07
   原判決撤銷,發回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5.12
犯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73條第3項 x 2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73條第1項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毀棄損壞罪 第354條 x 2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2.05.10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殺人未遂 112.03.15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 111.10.20
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年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起訴書 傷害 111-07-1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被告所犯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1條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x 2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x 2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論罪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1條第1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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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5.1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2.15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2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6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3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