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614 | 20230612 | 
合計:2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26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2-06-07
核被告所為 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第3項及第6項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 及未遂等罪嫌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嫌
,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第3項及第6項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等罪嫌
罪事實二部分,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罪事實三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
罪事實五、六部分,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上揭6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5次販賣第三級毒品及1次販賣第三級毒 品未遂、被告吳○○所為上揭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被告何 明洧所為上揭5次販賣第三級毒品、被告徐○○所為上揭2次 販賣第三級毒品及被告潘○○所為上揭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 、1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 均予分論併罰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1份在卷可查,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罪部分,若渠等於審 判中亦自白犯罪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 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1.10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32條第2項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1.18
    應執行刑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撤銷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1.05.26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  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04-14
核被告所為 ,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等罪嫌
詐欺罪及違反銀行法第125之2第1項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等罪嫌,係一行為違反數罪名,請依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銀行職員背信罪嫌處斷,另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部分6次向不同被害人詐取金錢、違背告訴人之信任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事實一(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意,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偽造文書部分,雖有卷付之核 貸通知單可證,然查,經訊據證人陳○○及廖○○具結證 述:伊確實有看過這種表格,主要是通知客戶核貸金額與費 用,伊是當作提醒企業老闆用的,伊自己沒有用過這種表格 等語,顯見上開表格確實可能為業務人員內部自行設計之表 格,並便宜行事使用之,且上開卷付之由廖○○製作之表格 內容與最後告訴人核貸之相關金額亦均相符,實難認被告有 何偽造文書之犯行,然縱被告涉犯上開偽造文書之犯行,與 前開起訴之法條亦為想像競合犯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 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 x 2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業務侵占撤銷緩刑 112.05.31
上訴人 檢察總長
   撤銷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2項第1款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2項第3款 x 2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5條第2項 x 2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x 3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5條之1第2項 x 2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6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6條但書 x 2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6條前段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443 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傷害 111.12.29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111.06.28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伍日  
...
起訴書 傷害 110-09-08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行,參以現場並無監視器或雙方有提供其他積極證據能證明被告陳○○,李○○2人有其他恐嚇行為或有為加害通知之內容,故被告陳○○、李○○2人此部分的犯罪嫌疑均有不足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1.31
   撤銷 
犯附表一編號10所示共同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參月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4.22
   無罪 
   無罪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5.31
部分上訴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森林法 112.02.23
   上訴駁回 
   緩刑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1.10.18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罰金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佰萬元罰金  
   驅逐出境 
起訴書 違反森林法 111-09-07
核被告所為 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而以車輛搬運贓物罪嫌
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
罪所用之物,均依森林法第52條第5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聲請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x 2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第2款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3項
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1項第1款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1項第4款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1項第6款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1項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1.11.30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6.08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2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1條之4第1項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31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9-14
核被告所為 ,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上開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罪所得共2,000元,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11
核被告所為 ,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上開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斟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罪所得共3,500元,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068號提起公訴提起公訴,本案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與前開案件間,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法追加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14
   上訴駁回 
宜蘭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6.20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強盜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強盜 112.01.11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強盜 111.09.20
犯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捌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12.21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7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2、4所示(不含沒收)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17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無罪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上開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7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8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9月11日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本刑
罪所得1萬4,000元,屬於被告,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1項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1項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傷害等罪 112.05.31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等罪 111.12.27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等罪 111.12.27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伍日  
   上訴駁回 
...
高等法院  傷害等罪 111.12.27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等罪 111.12.27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伍日  
   上訴駁回 
...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罪 111.07.28
共同犯傷害罪,共貳罪  拘役伍拾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共同犯傷害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貳月  
...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等罪 111.07.28
共同犯傷害罪,共貳罪  拘役伍拾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共同犯傷害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貳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1.10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8.15
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併科罰金部分  
起訴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11-26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1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44條第2項
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44條第3項
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50條第2項
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6條第1項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93條第1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93條之1第1項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31
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2.14
   原判決撤銷 
   無罪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6.22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0-07-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等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99條前段
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05
   原判決撤銷 
   無罪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5.31
幫助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4-2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懲治走私條例 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6條第2項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人證 第184條第2項
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
其他
懲治走私條例 第2條第3項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3款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28
   撤銷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6.07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無罪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8-04-10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偽藥罪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3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等罪嫌
罪事實㈡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請從一重之轉讓禁藥偽藥罪處斷
,請從一重之轉讓偽藥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x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0.12.15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09.08.19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起訴書 詐欺 107-06-28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藥事法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第49條第1項
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銀行法 通則 第15條第1項第7款 x 2
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或本票。
銀行法 通則 第49條第1項
銀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無股東會之銀行於董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年報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最高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12.05.31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11.01.27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  有期徒刑貳年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08.08.08
犯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之規定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犯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之規定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之規定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證券交易法 103.12.18
   管轄錯誤 
起訴書 證券交易法 103-07-31
核被告所為 ,均違反證券 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之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71 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
上述2罪,犯意各 別,構成要件亦復有間,請予分論併罰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7條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論罪
證券交易法 罰則 第171條第1項第1款 x 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7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7條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8條第1項
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8條第3項後段 x 2
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8條之1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9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95條第1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95條第1項第1款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96條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其他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 第155條第1項第4款 x 5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 第155條第1項第5款 x 7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證券交易法 總則 第8條
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
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得以審查之事項」等旨,於上開法院組織法修正後,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判決違背判例」,應解釋為「判決違背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
而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列「判決違背判例」之上訴理由限制規定,雖未因應修正,惟依照該條立法理由載稱:「判例係就具體個案之判決中因有關法令之重要事項有統一見解之必要而作成,故判決違背判例者,自屬最高法院得以審查之事項」等旨,於上開法院組織法修正後,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判決違背判例」,應解釋為「判決違背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俾符前開立法意旨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2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08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5.26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緩刑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0.12.29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肆拾日  
起訴書 詐欺 110-10-2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意,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5.2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1.10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4.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 
...
起訴書 詐欺 110-03-23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隱匿、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行,被告郭○○附表一編號5、7所示加重詐欺既遂、一般洗錢犯行,被告林○○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犯行及被告袁○○、郭○○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所成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首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林○○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所成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首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未遂、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嫌處斷
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請予以分論併罰
罪所得3萬6000元、被告郭○○犯罪所得2萬6000元,被告林○○犯罪所得2萬5000元,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法院組織法 最高法院 第51條之10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判決參照
本院民國111年4月27日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二、本院民國111年4月27日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說明:「本院刑事大法庭之裁定,除因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規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外,基於預測可能性及法安定性之精神,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故本裁定宣示前各級法院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及裁判,與本裁定意旨不符者,尚無從援引為上訴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2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19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6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驅逐出境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3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保安處分 第95條 x 2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行政 第18條第1項第4款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行政 第18條第1項第5款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5.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12.29
   原判決撤銷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拘役貳拾日  
...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0.12.21
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伍拾日  
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拘役參拾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起訴書 詐欺 109-08-09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同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嫌
罪事實欄一㈠一行為所犯詐欺、偽造署押罪嫌,應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
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犯詐欺取財罪嫌、詐欺取財未遂罪嫌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行,可見其犯後態度之惡劣,迄今仍未有反省悔悟之意,若非予以嚴懲,難期收懲治之效等一切情狀,量處適當之刑度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3項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