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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 20230614 | 
合計:71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3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15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8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11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罪所得,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23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2所示罪刑(不含沒收)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  
   上訴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09.08.24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無罪 
犯 17時許,在基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罪,  有期徒刑柒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6-08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
如表所示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及6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殊異,請予分論併罰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罪所用之工具,請依同條例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罪所得12,9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請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14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0.2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起訴書 詐欺 111-06-24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行,與「畜生」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秩序 112.01.18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09.27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有期徒刑肆月  
起訴書 傷害 110-03-2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等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罪嫌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17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2.21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01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9.15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10-08-1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08
   原判決關於(原名:白○○)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7.26
   無罪 
   無罪 
   無罪 
...
起訴書 詐欺 109-10-2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如附表一、附表二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獲報酬及薪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法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09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0.2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0-12-0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嫌(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3101 號 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其各罪犯行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2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1
   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撤銷 
犯上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24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1-09-1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前開2罪名,並導致告訴人受騙,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
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施,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22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20
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8-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等罪嫌
,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詐欺取財罪名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2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04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1-06-21
核被告所為 意,提供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而助益其等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其所為僅係為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提供助力,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依上開說明,自應論以詐欺取財、洗錢罪之幫助犯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罪,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行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16
   原判決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0.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2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339條第1項
A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1.12
   原判決關於之刑部分撤銷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公共危險 112.02.15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9.13
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起訴書 一般過失致死 111-04-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嫌
依刑法第62條本文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7
   上訴駁回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07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22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9.12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傷害 111.11.29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1.05.10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起訴書 傷害 110-09-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醫師法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醫師法 112.03.2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醫師法 111.11.25
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罪  有期徒刑捌月  
起訴書 醫師法 111-06-06
核被告所為 已符合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及違反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嫌
罪所得1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文書 第47條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2.03.07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2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2.02.24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部分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1.06.30
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起訴書 傷害 110-06-21
核被告所為 ,係涉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及同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係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及修正後同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
罪嫌
之犯行,其犯意俱屬各別、行為復相殊異,皆請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誣告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誣告 112.01.12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誣告 111.10.12
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拾月  
起訴書 誣告 111-04-2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
行,時間密接,且均係因上開矽砂礦所衍生,被告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應評價為一行為之接續數個舉動,請論以接續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刑法第310條第1項 之誹謗罪嫌
貪污、瀆職罪嫌,難認被告有出於誹謗告訴人之犯意而為,或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自難遽入被告於誹謗罪
,竟未依現行犯逮捕黎○○並移送地檢署,而指訴告訴人涉犯瀆職罪嫌部分,經查:黎○○當日確實在上開礦區操作挖土機整地,且當日係以在場人之身分在汶水派出所製作筆錄,有黎○○109年5月7日調查筆錄在卷足參(110年度偵字第2677號卷),是被告主觀上認為黎○○係竊盜矽砂礦之現行犯,其指訴告訴人並未以現行犯逮捕黎○○,尚非憑空杜撰,其所為與刑法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國民法官法 適用案件及管轄 第5條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妨害秩序 112.04.11
   上訴駁回 
金門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08.09
犯殺人未遂  有期徒刑捌年  
犯共同傷害人之身體  拘役拾伍日  
犯共同傷害人之身體  拘役拾伍日  
...
金門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05.30
起訴書 殺人未遂 109-11-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下手實施者、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等罪嫌
罪事實二之傷害犯行
罪事實三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下手實施者、傷害及毀損器物等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下手實施者、傷害及毀損器物三罪名,請均從一較重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下手實施者罪處斷
罪事實一所載之犯罪前科,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渠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謝○○供承在卷,請併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罪事實二所為,另涉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妨害秩序罪嫌
,係因偶然發生口角紛爭而起,被告等人並無針對該突發之事件,更發動引誘聚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之行為,是主觀上應無聚眾而妨害秩序之犯意,與上開新修正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罪之立法意旨即有未合,自難遽以該罪責相繩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2項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2項第1款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5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第2款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1項後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8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30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1-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所得雖未據扣案,惟既係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財物,是請依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15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05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 詐欺 110-10-2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行,而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請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18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12
犯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  
犯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3-30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強盜 112.03.22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強盜 111.11.30
犯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11-09-0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之攜帶凶器犯強盜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330條第1項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8
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21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無罪 
士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8.0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5-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嫌
罪事實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法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8條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08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公共危險 112.01.31
   上訴駁回 
臺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7.08
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起訴書 不能安全駕駛 110-08-19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傷害,此有被告與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可證,是被害人之死亡結果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與被告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嫌及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論罪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3項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 x 2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陸海空軍刑法 分則,其他軍事犯罪 第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05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05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6項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公共危險 112.02.22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犯經原判決所判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部分  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9.08
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 x 2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附則 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 x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2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撤銷 
   上訴駁回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23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肆年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x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22
    應執行刑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22
    應執行刑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20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20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2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1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1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0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04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04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04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6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12條
A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15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南投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09.12.1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
起訴書 詐欺 108-06-0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款、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等罪嫌
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各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依數罪分論併罰
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與其所犯其他犯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請依數罪分論併罰
前開 加重詐欺與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請論共同正犯
罪所得,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條等罪嫌,請依 同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強制工作
,係犯刑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款、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等罪嫌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與其所犯其他犯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依數罪分論併罰
前開加重詐欺與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共同正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條等罪嫌,請依同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強制工作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08-07-22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款、第14條第1項等罪嫌
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依數罪分論併罰
一罪及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故追加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2.22
   撤銷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肆年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1.01.20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拾伍年  
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有期徒刑肆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後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1.30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共同犯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衝鋒槍、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5.18
犯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  有期徒刑陸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  
犯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衝鋒槍、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6.08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1.19
   原判決撤銷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4條第1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2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16
   上訴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0.20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 x 3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論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第4項 x 2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22
    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4.27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無罪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12-22
核被告所為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及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第一級毒品進口等罪嫌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罪,被告林○○以一進口販賣行爲觸犯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二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行、被告林○○所犯上開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犯行均已自白,倘日後於審判時仍能秉此一貫,請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3條第1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1.31
   上訴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1.07.08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伍年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柒月  
...
起訴書 傷害 110-10-16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08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8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6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8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29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15
   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撤銷 
犯之寄藏偽藥罪  有期徒刑肆月  
   上訴駁回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7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6.22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2-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3項、第4項之運輸混合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第6項之販賣混合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未遂等罪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第4項、第6項之販賣混合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未遂等罪嫌
,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指犯罪事實五部分)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及同條例第4條第3項、第6條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嫌
,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寄藏偽藥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運輸混合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販賣混合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未遂等罪嫌,亦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以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處斷
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行時間不同,態樣互異,請分論併罰
罪時聯絡所用,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被告盧○○、王○○、王○○及劉○○)或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被告陳○○)規定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 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然被告陳○○與何○○互不相識,此與被告劉○○與何○○間頻繁聯絡、關係密切,已不相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7條第1項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7條第2項
A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x 2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x 2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 總則,法例 第9條第3項
A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6項 x 2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x 2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x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4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暴殺人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家暴殺人 112.02.22
   原判決撤銷 
犯殺人罪  有期徒刑拾伍年  
臺中地方法院  家暴殺人 111.06.30
犯殺人罪  有期徒刑拾伍年  
起訴書 殺人 110-06-1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及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
此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殺人罪處斷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項之違反保護令罪
該保護令之主觀犯意,顯非無疑,自難遽以該罪責相繩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5.24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5.24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5.24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0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0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0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0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0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0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0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0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0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6.1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6.1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6.1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6.06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6.06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6.06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2.1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2.1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2.1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0.12.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0.12.29
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0.12.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0.12.29
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0.12.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0.12.29
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
起訴書 詐欺 110-02-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操控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嫌(1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1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嫌(6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1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1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嫌(6罪)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組織之行為,為發起犯罪組織之階段行為,至其等發起犯罪組織後指揮之低度行為,應為發起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罪組織、被告何○○等19人參與犯罪組織之目的均係在共同詐欺取得被害人之財物,渠等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後,首次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就被告林○○部分,從一重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斷、被告何○○等19人部分,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
發起犯罪組織1罪及加重詐欺取財未遂6罪間
加重詐欺既遂罪1罪與詐欺取財未遂6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指揮犯罪組織之罪、被告黃○○、彭○○、李○○、何○○就其等上開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之罪,於偵查中已自白,如其於審判中亦有自白,請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且所述與被告林○○、呂○○、何○○、詹○○、陳○○、李○○、黃○○、彭○○迥異,亦不坦承犯行,顯然毫無悔意,請從重量刑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罪詐欺集團並非偶然,而係有計畫性、目的性之犯罪組織,且被告林○○為發起本件詐騙犯罪組織集團使其餘被告何○○等19人得以上開方式對大陸地區被害人進行詐騙,其嚴重性甚鉅,對社會危險性甚高,又被告何○○等19人皆係擔任實行詐騙機手第一、二、三線核心重要地位,對構成要件之實現缺一不可,斟酌強制工作對其人身自由之限制,經比例原則予以權衡後,認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請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被告20人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本案犯罪所使用之物,屬被告等18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而無從認定與渠等本案犯行之關聯性,請毋庸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後段 x 2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販賣對象張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04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1.26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9-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共5罪)
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請斟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行均已自白,倘日後於審判時皆能秉此一貫,請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罪事實欄一、㈠至㈣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供出毒品來源為另案被告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及本署因而查獲另案被告林○○之販賣毒品犯行,現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0295、32559號案件偵辦中,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㈣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減輕其刑
罪事實欄一、㈤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毒品來源乙節,因被告供稱其相關對話紀錄已刪除,自無從查獲,而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倘日後於審判時皆能秉此一貫,請從輕量刑
罪所得未經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4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5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最高法院  強盜 112.06.08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強盜 112.02.07
   原判決關於、、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伍月  
...
桃園地方法院  強盜 111.06.24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肆年  
   無罪 
起訴書 強盜 109-04-15
核被告所為 ,已足使被害人之意志自由遭壓制達不能抗拒之程度無訛
,均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1條第1項第4款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刑法 分則,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330條第1項 x 2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人證 第196條
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6.08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5.19
   原判決撤銷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09.08.13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捌月  
起訴書 失火燒燬建物 107-12-0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同法第174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同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
前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論罪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73條第2項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74條第3項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6條第2項
A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52條第6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六、被告死亡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判決參照
司法院31年院字第2383號解釋及本院44年台上字第242號原法定判例意旨參照
復次,關於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新舊規定之釋義,我國司法實務並不承認其涵括過失犯之共同正犯(司法院31年院字第2383號解釋及本院44年台上字第242號原法定判例意旨參照),而認為過失行為競合之例,必須就每一過失犯之過失行為暨其與危險或實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構成要件事實,分別加以審認並論罪科刑,亦即各該過失犯無從如以犯罪意思聯絡為基礎之故意共同正犯般,將各該過失犯之多數過失行為視為一個整體,並透過共同(通)注意義務之共同違反,以及累積因果關係等論證模式,令其等承擔部分過失行為相互補充作用下所發生全部結果之罪責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1.12
   上訴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05.31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起訴書 廢棄物清理法 111-03-1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
之包括一罪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嫌,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科以同法第46條之罰金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5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前段 x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7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第376 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最高法院  家暴偽造文書等罪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偽造文書等罪 111.12.28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基隆地方法院  家暴偽造文書等罪 110.12.07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陸罪  有期徒刑拾月  
...
起訴書 詐欺 109-04-0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0、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論處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亦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等語
罪,與前開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係屬同一事實行為,應為起訴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 111.12.27
   原判決撤銷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 111.06.22
犯過失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起訴書 傷害 110-07-1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住宅,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
之侵入住宅及傷害罪之間,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其等主觀上係出於同一之犯罪計畫,時間密接、地點相同,且該二罪之行為間,仍有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應整體視為一行為較為合理
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傷害罪論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附表編號2至8、10至12、14至34關於廖之量刑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02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撤銷 
   上訴駁回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4款 x 2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5條第2項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6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3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4條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12.27
   原判決關於、、、、、、、、、、、、、、、、、、、、、、、、、、之罪、刑及沒收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0.09.30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無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起訴書 詐欺 109-11-09
核被告所為 罪之意思參與該詐騙集團之運作,而對於共同犯罪已有認識,無論參與何一階段之分工,均無礙於其參與詐騙集團,而明知係與其他機房成員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時,即與其他著手實行詐欺取財犯行者構成共同正犯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罪組織罪,與被告等人所為第1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請從一重論處
罪組織罪與其餘23次加重詐欺取財罪、2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及被告賴○○(24次加重詐欺取財罪、2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黃○○(24次加重詐欺取財罪、2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王○○(24次加重詐欺取財罪、2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蔡○○(24次加重詐欺取財罪、2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蔡○○(24次加重詐欺取財罪、2次加重詐欺未遂罪)、朱○○(24次加重詐欺罪、2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陳○○(11次加重詐欺取財罪、2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蔡○○(11次加重詐欺取財罪、2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吳○○(1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楊○○(1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陳○○(9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粘○○(9次加重詐欺取財罪)、梁○○(11次加重詐欺取財罪、2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許○○(11次加重詐欺取財罪、2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楊○○(2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張○○(11次加重詐欺取財罪、2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高○○(8次加重詐欺取財罪、2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歷次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亦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罪有關之物,為供被告等人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罪後悔悟之程度不一,有些在偵查中認罪、自白並配合調查,可推認其等係出於真誠之悔意,有些則自始否認犯罪,請參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8號判決提及之英美法上「認罪的量刑減讓」,亦即在被告認罪之減輕幅度上,按照被告認罪之階段(時間)以浮動比率予以遞減調整之
行,顯見未有悔悟之心,建請就其所涉犯罪均從重量刑
行,惟就其餘共犯之參與情節,或前後供述矛盾,或與其餘共犯供述之情節不符,誤導偵查方向,建請量處適當之刑度
罪組織,惟事後均坦認犯行,並配合檢警調查,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建請就其所涉犯行,從輕量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請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均宣告強制工作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法例 第2條第1項但書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3項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詐欺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詐欺 111.11.29
   原判決撤銷 
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  
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 111.06.28
   無罪 
起訴書 詐欺 110-10-1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嫌
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1.31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2.23
   原判決關於被訴於民國108年8月7日對未滿十四歲女子強制性交無罪部分撤銷,發回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09.07.24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無罪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08-09-1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嫌
上開3罪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應無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之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責之餘地,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屬裁判上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29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無罪 
   上訴駁回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0.11.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陸年
犯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陸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9-04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及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無罪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03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2之「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貳罪)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2.02.16
    應執行刑,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新竹地方法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1.07.15
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  有期徒刑伍月  
   緩刑 
新竹地方法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1.05.13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共同犯強盜罪  有期徒刑陸年  
共同犯強盜罪  有期徒刑陸年  
...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10-11-29
核被告所為 ,係犯犯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強盜罪嫌、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傷害罪嫌及第354條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毀損罪嫌、第224條第1項之強制猥褻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即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強盜罪嫌處斷,請加重其刑
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2項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2第1項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10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十、犯罪後之態度。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1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29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29
   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29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29
   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新竹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1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新竹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1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新竹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1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新竹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1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x 2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2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
最高法院  業務侵占等罪 112.06.01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業務侵占等罪 111.12.30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前項撤銷刑之部分  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等罪 111.08.12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起訴書 背信 111-04-22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上開3次業務侵占犯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1紙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宣告沒收,並宣告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罪所生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並宣告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罪,如果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自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相繩,亦即若為他人處理事務而持有他人所有之物,竟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雖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仍應論以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58號判決、82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判決意旨參照)
既已涉嫌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依上揭意旨,自毋庸再論以背信罪嫌,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有事實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行,亦無證據可補強告訴人所述,縱被告嗣後侵占客戶呂○○所交付之斡旋金,尚難以之遽認被告自始即有詐取斡旋金之意圖,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則因與上揭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亦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4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侵占罪 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3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暴偽造文書 112.06.0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偽造文書 111.12.08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家暴偽造文書 111.07.01
犯侵占罪  有期徒刑1年  
又犯侵占罪  有期徒刑2年6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
起訴書 侵占 109-04-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罪事實㈡就過戶宜蘭縣○○鎮○○段000○號土地部分,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4條 x 2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3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7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16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26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3.18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無罪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9.08.26
犯轉讓禁藥罪,共三罪,均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9.07.08
犯轉讓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肆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4-30
核被告所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4罪)
如附表二編號1至3號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嫌(3罪)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嫌
上開販賣、轉讓毒品等行為,時間、地點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斟酌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
行,深表悔悟,若嗣於審理中亦就前揭犯行均坦承不諱,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6條第2項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1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12.28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如附表二編號1(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發起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肆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4.28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0.12.15
    應執行刑(含沒收)等部分,均撤銷
犯如附表二編號1(即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發起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肆年  
   無罪 
...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09.03.24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訴書 詐欺 108-02-01
核被告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未遂罪嫌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未遂罪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幫助詐欺取財既、未遂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之發起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嫌處斷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如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罪嫌,犯意俱為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發起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嫌,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前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x 3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6條第1項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6條第2項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4
   原判決關於之刑部分撤銷 
犯前項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06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0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 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27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8.18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12-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論處
附表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1.17
    應執行刑及如其附表一編號1、2無罪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  
...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1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
   無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
起訴書 詐欺 111-01-10
核被告所為 罪組織,從事詐騙獲取不法牟利,並實施犯罪,核被告等所為,均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罪集團不詳成員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2罪名
3罪名,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1
   原判決關於事實欄一(二)、(三)暨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定執行刑,均撤銷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9.30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21
核被告所為 ,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罪事實一(二)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詐欺取財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論處
,犯罪事實一(一)之詐欺取財罪嫌(2罪)、犯罪事實一(二)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2罪)、犯罪事實一(三)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1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罪所用之物,具有促進被告為本件犯罪,而具有直接關聯性,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罪事實一(一)所示之部分,均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行為之積極證據,此無論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情況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懷疑而得確信之真實程度,始得為有罪之認定,倘未發現相當證據,或依現存之積極證據,就被告犯罪事實之待證事實,無法為不利之推斷,「依罪疑唯輕原則」,自難謂該等證據已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罪,與前揭犯罪事實一(一)起訴之詐欺取財部分,具有同一基礎社會事實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12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04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7手機壹支(:356569082207345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6條 x 2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1.18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捌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拾年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03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又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年  
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23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且其為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刑法第165條前段之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罪嫌
罪事實二,係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嫌處斷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罪事實一,已於偵查中自白,若於歷次審判中均仍自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罪事實三,於被告周○○之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請依刑法第166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罪所得10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5.3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1.18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罪,均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7.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9-23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前揭二罪名,均請從一重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5.31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銀行法 111.12.22
   原判決關於、、、、部分均撤銷 
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0.10.20
   原判決關於、、、、部分均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銀行法 109.12.30
   原判決撤銷 
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肆年  
犯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08.10.29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肆年  
...
起訴書 詐欺 105-09-03
核被告所為 ,均係 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同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 務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行,而先後多次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所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 項、同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社會客觀通念,均符合一個反 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認各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罪所得之沒收,增訂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為「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罪而坐享犯 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現行法第38條第 1項第3款及第3項對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僅規定「得 沒收」,難以遏阻犯罪誘因,而無法杜絕犯罪,爰將屬於犯 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修正為「應沒收」之
罪所得金額
罪目的所自行評估付出之犯罪成本,依法並 無給予保障而加以扣除之必要
罪所得之一部份,不予扣除
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罪 目的,即洵非無疑,自難認被告鍾○○等6人之行為該當刑 法之詐欺取財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 x 6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前段 x 3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後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0條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其他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3項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 罰則 第136條之1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第1項 x 4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之1 x 8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 通則 第5條之1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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