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619 | 20230616 | 
合計:12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24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士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1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1-03-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罪嫌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銀行法 112.02.07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1.10.25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年  
起訴書 銀行法 111-03-16
核被告所為 ,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被告與0002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中之營業犯類型,為實質上一罪,請以一罪論
罪所得,依000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0號案(參卷附該案之判決書所載)之供述其與被告分別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於108年7月24日匯兌20萬元、35萬元可抽取千分之3,其餘匯兌金額均可抽取千分之2,則以此計算被告之犯罪所得應為3萬6,437元(計算式:(14,073,123-550,000+3,870,503)×2÷1000+550,000×3÷1000=36,43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依現存卷內事證,尚無任何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主張受有任何損害,堪認並無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情形,故請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另涉有洗錢防制法罪嫌
,亦係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
違反銀行法之犯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之4
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論罪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前段 x 2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2.14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9.30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1.12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0.28
   免訴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0.28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起訴書 詐欺 110-11-25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均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
上開5次詐欺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50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1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2條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7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 112.06.08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 112.02.21
   上訴駁回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 111.05.18
共同犯毀壞他人建築物罪  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非法開發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1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水土保持法 罰則 第32條第1項 x 3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水土保持法 罰則 第32條第4項 x 2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論罪
刑法 分則,侵占罪 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毀棄損壞罪 第353條第1項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3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水土保持法 罰則 第33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水土保持法 總則 第4條
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
***
最高法院  重傷害未遂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重傷害未遂 112.02.14
   撤銷 
共同犯重傷害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共同犯重傷害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臺中地方法院  重傷害未遂 111.08.17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重傷害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參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2.14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5.2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有期徒刑伍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5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5條第1項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5條第1項第2款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家庭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家庭 111.10.27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241條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241條第1項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18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28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8-11-29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484號提起公訴,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臺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031號案件審理中,有起訴書及前案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與現正繫屬於貴院之上開案件,與該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刑法 總則,法例 第4條第1項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論罪
懲治走私條例 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3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4條第1項前段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其他
懲治走私條例 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17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5.23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24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審酌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誣告 112.06.07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誣告 112.03.23
   原判決撤銷 
   無罪 
最高法院  誣告 111.11.17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誣告 111.06.28
   原判決撤銷 
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拘役伍拾日  
   緩刑 
最高法院  誣告 111.03.17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誣告 110.11.02
   原判決撤銷 
   無罪 
宜蘭地方法院  誣告 110.04.06
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誣告 109-01-1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時效 第80條第1項第1款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時效 第80條第1項第2款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論罪
刑法 分則,偽證及誣告罪 第169條第1項 x 2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1.17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5.26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4年  
   不受理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