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621 | 20230619 | 
合計:15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21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7.21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7.11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7.11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3.01
幫助犯詐欺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1-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
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二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
行,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3.15
   原判決關於部分及關於沒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24410241249744號金融卡部分均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31
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2.28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0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起訴書 詐欺 111-06-1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請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
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765號案件提起公訴後,現正由貴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25號審理中(邦股),此有前述案件起訴書、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分別附卷可稽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23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11
犯一、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又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05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所為,係共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
行,分別為其等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論處
罪事實二所為,係犯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若於審理中仍自白犯罪,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然該扣案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並未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自難成立上開罪嫌,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被告前揭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有法律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2.29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2.21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嘉義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1.08.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侵占遺失物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2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08
犯販賣混合二種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9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嫌
行,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請依法先加後減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08
   原判決撤銷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8.11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15
核被告所為 均已構成加重詐欺罪之著手階段
應因買家欠缺付款之真意而未達既遂之程度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犯詐欺取財未遂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本件犯行所用,上開物品悉屬被告所有等情,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承明,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殺人未遂 112.03.30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 111.10.07
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7條第1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秩序 112.03.09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10.20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  有期徒刑柒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  有期徒刑捌月  
   不受理 
起訴書 重傷害 110-03-22
核被告所為 ,犯罪事實㈠係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同法第150條聚眾實施強暴脅迫,犯罪事實㈡係犯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
,係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同法第150條聚眾實施強暴脅迫等罪嫌
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
上開重傷及聚眾實施強暴脅迫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
犯罪事實㈠㈡之2罪,罪名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法益不同,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2項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1.17
   上訴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05.19
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免訴 
起訴書 廢棄物清理法 109-06-30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9條前段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刑事訴訟法 總則,送達 第55條第1項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刑事訴訟法 總則,送達 第62條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其他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8條第1項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8條第2項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2.21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1.10.26
犯非法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又犯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11-18
核被告所為 ,就附表編號2至4部分,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處斷
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前段 x 2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1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無罪 
   上訴駁回 
...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13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11-22
核被告所為 ,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上開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加重其刑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8條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森林法 112.01.12
   上訴駁回 
   緩刑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1.09.13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萬元罰金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萬元罰金  
   驅逐出境 
...
起訴書 違反森林法 111-07-01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2人以上且為搬運贓物而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㈠、㈡兩次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行為,係在接續時間,出於同一目的為之,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罪所用之物,請依森林法第52條第5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罪所得新臺幣4萬元,及被告厲○○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3項 x 4
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1項第4款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1項第6款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羈押 第121條第2項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其他關於羈押事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二至第九十三條之五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x 2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其他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4項
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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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2.22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附則 第112條第1項前段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5條第2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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