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626 | 20230621 | 
合計:44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07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09
共同犯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等罪 112.02.08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罪 111.08.15
犯強暴侮辱罪  拘役參拾日  
又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條第2項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21
   原判決關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之罪刑部分(不含沒收)撤銷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上訴駁回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9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2-24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嫌處斷,並就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罪部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同條例第11條第7項持有專供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器具、同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持有製造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器具之罪嫌等語
意與犯行,亦未達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刑罰標準
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之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器具罪之構成要件未符,而難以該罪責相繩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08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24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2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5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6.15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3.24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8.30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伍月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肆月  
...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8.30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起訴書 交通過失致死 110-08-1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及同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等罪嫌
,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嫌
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詐欺 105-10-14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 款、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上揭加重詐欺 取財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 段規定,加重其刑
罪事實欄所載有期 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罪之時間、分工、犯後態度及認罪先後之不同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適當之刑,以茲懲警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第1項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第2項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3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執行 第477條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其他
法院組織法 最高法院 第51條之10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判決參照
本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係就本院裁定見解
再者,本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係就本院裁定見解有積極歧異之「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是否限於各罪範圍均相同,即全部重複再行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爭議而發,經審理後宣示主文「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則其理由項次三之㈤論敘「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等旨,顯非支持其主文結論之必要理由而僅屬「旁論」,對於提案庭就其所提交之案件並無拘束力(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8點但書參照),遑論非原因案件之其他訴訟案件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21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南投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9.19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11-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嫌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2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07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9.06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1.2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0-11-0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1條第3項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0
犯製造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15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2項、第3項、第4項之混合製造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等罪嫌
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製造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處斷
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誣告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誣告 112.02.15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誣告 110.09.06
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起訴書 誣告 109-09-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22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8.16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0.11.1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0-08-2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詐欺取財罪,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罪,而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後段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6.14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11.10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5.19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07-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同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嫌,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嫌
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及被告竊得款項13,000元、盜領款項116,200元、盜刷消費7千元均為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規定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x 2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7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1第2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第1項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07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7.15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14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無罪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1項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12.28
   原判決撤銷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7.14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無罪 
起訴書 詐欺 110-10-2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則係意圖供行使而偽造之低度行為,均不另論罪
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部分:(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行,被告施○○辯稱:當初富貴屋公司由被告陳○○出面拿兩艘太陽能遊艇向告訴人林○○借錢,因為告訴人林○○有資金想要賺取利息,而伊也認識富貴屋公司的人,所以伊就牽線介紹他們認識,本案本票是被告陳○○代吳○○等人簽名後,拿給告訴人林○○,告訴人林○○再以匯款方式將款項匯至富貴屋公司名下帳戶,並以上開船舶設定抵押權,每月利息約定是37.5萬元,富貴屋付了1年就付不出來,有把船隻所有權移轉至告訴人林○同名下等語
罪一端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規定,以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推測其負債之初已有犯罪之故意
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之意旨,要難僅憑告訴人2人之指訴,遽為不利被告2人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認定,應認被告2人此部分之詐欺罪嫌尚有不足,惟如經貴院審理後認仍構成犯罪,亦與前開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關係,同受前開起訴效力之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95條第1項第1款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最高法院  強制性交殺人等罪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強制性交殺人等罪 112.03.23
    應執行刑部分,暨附表一編號3沒收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
橋頭地方法院  強制性交殺人等罪 111.03.18
    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犯強制性交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遺棄屍體罪  有期徒刑貳年  
起訴書 殺人 109-12-21
核被告所為 :(一)犯罪事實欄一,係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強制性交未遂罪嫌
行之惡性重大,強盜犯行之情節相較較輕,是宜論以強制性交故意殺被害人之結合犯,並與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併合處罰
遺棄屍體之犯行,二行為間先後次序顯然有別,其遺棄屍體之行為並非屬於殺人行為之一部分,無法包括評價於殺人行為中,亦不能將其視為殺人之不罰後行為
強制性交未遂罪、強制性交故意殺被害人罪、強盜罪及遺棄屍體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強制性交殺人等之過程及細節,甚且逞兇得手後,對自己如何離開現場、選擇逃避而不將A女送醫急救之決定、拿A女ICASH卡消費、如何丟棄A女屍體等情均可記憶明確
罪行為時未符合精神疾病診斷
行當時之精神狀態,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
行之風險,更於員警第一次上前詢問時,編造謊言否認犯行等冷靜善後及各種閃避因應的作為
罪時所持用之工具,為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乃最嚴重之罪行
罪歪風,增加生命權有效保障之機會
涉犯刑法226條之1之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罪嫌,皆具有殺人之故意,且造成死亡結果之罪,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參編第6條第2項所謂「最嚴重的犯罪」,應無疑義
行,剝奪A女寶貴之性命,被告所為之罪行,已達最嚴重之程度,復應負完全責任
罪事實一隨機挑選落單B女性侵未遂後,非但未有任何反省行為,反而變本加厲,再於犯罪事實二之時間地點性侵殺害A女,且渠更以繩結勒頭、毆打無反抗能力之A女,使用此等令人髮指之凌虐手段,無理、任意剝奪A女無辜性命,完全無視過程中A女哭喊求饒之行為,且被告於偵查中未曾主動表示對被害人或其家屬歉意或有悔改之意,僅不斷詢問已身會遭判刑多重或渠是否會被引渡到馬來西亞等關係自己權益事項,更顯見被告毫無悲憫同理之心
罪細節均選擇性遺忘不願交代,發生本案後被告亦出現重度憂鬱情緒,於本署訊問過程及精神鑑定過程中,對於本案造成A女死亡結果,渠對於犯罪事實發生均不願清楚交代或避重就輕,故其內心想法如何影響其犯罪行為,尚難探究釐清,是實難據此評估對於被告可行之矯正處遇
下本案,係先前有債務問題所以想上吊自殺,因此想在輕生前做些以前不敢做的事等語,此亦有被告所擬遺書一份在卷可參,應可採信
性侵未遂及性侵殺人之罪刑
罪之衝動,且其手段惡性一次較一次為甚,直至本次竟再犯戕害無辜性命之犯行,是據上益難認被告個人有何再行矯正之可能
殺人之罪行,以其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均顯示其手段兇殘,行徑冷血,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被告所犯實已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前段所指「最嚴重之罪行」
本案之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與責任之嚴重程度,已足認被告之罪責程度極端嚴重,無論自罪刑均衡、正義報應等刑罰之犯罪應報觀點,抑或自預防他人犯罪之刑罰一般預防觀點,均認為已達到罪無可逭、須永久與世隔絕之程度,請求量處死刑為不得已之選擇,否則非但不足以還死者及家屬公道,亦不足以撫慰死者家屬失親之痛,更無法符合社會上普遍認可之法價值體系及其表彰之社會正義,達到「處罰與防治最嚴重罪行」所欲達到之維護社會每一個人生命權之目的
校規、竊盜等事件)之陳述多生氣的以忘記了或否認來回應,而當給予安撫與釐清時序,又可以加以陳述,在靜態因素評估表(static-99)評分為中高危險程度,但考量其人格特質、壓力因應技巧薄弱,其性侵害再犯之可能性調整至高風險,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報告在卷可參,又考量被告先前曾有偷窺女性如廁及多次竊取女用內褲遭判刑之紀錄,再再均顯示被告再犯可能性極高
案手段危險程度,其使用麻繩圈住A女頸部,僅係為阻止A女發出聲音呼救,下手時其業已知悉麻繩勒住頸部嚴重情況會導致他人死亡仍執意為之,而犯案後至棄屍期間,依舊不斷撫摸A女胸部方式,來達成滿足其性慾之目的,研判被告性侵動機顯然高於強盜動機,故已足認被告此種性衝動型犯罪,具有高度手段危險性,矯正教化後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極微
之刑法226條之1之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惟無期徒刑經執行逾25年,經認有悛悔實據者,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監,刑法第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除死刑外,無期徒刑即有假釋之可能,而本件被告犯罪手法凶殘,泯滅人性,且上述相關證據均足認被告實無矯正之可能,監獄教化對被告應無效果,而無從認被告尚有施以監獄教化而促其改過遷善之可能,故有將之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0
   原判決關於、、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參年  
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玖年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2.09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8.12
   原判決關於、、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年  
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捌年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9.12.16
  無期徒刑均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  
    應執行無期徒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
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捌年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傷害 112.02.14
   原判決撤銷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1.08.18
   無罪 
起訴書 傷害 110-11-0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傷害 112.01.12
   原判決撤銷 
犯傷害罪  拘役伍日  
新竹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1.07.29
   原判決撤銷 
犯傷害罪  拘役柒日  
新竹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0.01.29
犯傷害罪  拘役拾日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6.08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1.04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1.06.08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又犯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10-12
核被告所為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1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具殺傷力非制式手槍罪嫌
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行自白,證人彭○○經警採尿檢驗結果,固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然證人彭○○並未證述被告有轉讓第二級毒品給其施用,亦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嫌,自難遽入被告於罪,惟此部分犯行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犯,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2.28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8.25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起訴書 強制性交 111-04-1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6.08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12.28
   原判決撤銷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4.22
   無罪 
起訴書 偽造有價證券 110-05-1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意圖行使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2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7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4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12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嫌
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行部分,請均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罪所用之物,是就上開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9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16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即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欄即附表編號1至3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共計3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共計3罪,倘若被告於歷次審判中亦均自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行,犯後態度良好,及被告本案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之次數、金額等一切情狀,請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罪事實欄即附表編號1至3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對價共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被告之本案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述綦詳,核與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相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行之犯罪工具,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陳明在卷,並有被告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可佐,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 112.03.08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1.11.08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傷害人之身體,  有期徒刑捌月  
犯傷害人之身體,  有期徒刑柒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3.22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08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 詐欺 111-08-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3.22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2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9.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起訴書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111-05-18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
罪事實附表所示參與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罪動機,各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並分別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14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均撤銷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20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9-14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請依刑法第25 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衡量本案情節,縱加重最低本刑,對被告趙○○無過度侵害之虞,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
行,於本署偵查中均已自白犯罪,如其於審理中仍自白犯行,併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3.08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8.09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起訴書 偽造文書 110-11-1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及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8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14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一年  
起訴書 詐欺 111-06-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罪所得,未扣案亦未返還或賠償告訴人,從而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森林法 112.01.16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1.06.29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六款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罰金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六款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1項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1項第4款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1項第6款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廢棄物清理法 110-07-0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
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而僅論以1罪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估算犯罪所得為7萬2,000元(2000元/噸×36噸),有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6月29日屏環廢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可佐,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之
罪所得為7,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之
後態度良好,並考量棄置太空包之數量約40包,若不盡速清理,對環境之影響甚鉅,有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4月1日屏環廢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佐,量處被告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22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3.23
    應執行之刑部分均撤銷
犯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有期徒刑參年  
   上訴駁回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 112.06.07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傷害 112.03.08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傷害 112.03.08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傷害 112.03.08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傷害 112.03.08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1.07.18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伍日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新竹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111.07.18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伍日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共同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23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附則 第112條第1項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16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9.28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31
核被告所為 ,除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2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係1行為觸犯2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均予以分論併罰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詐欺 110-10-20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隱匿、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罪嫌
罪事實一所犯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間,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不同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害人持有之法益不同,應以被害人人數計算罪數,其犯罪事實一、二共計16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罪集團合作,居間仲介人頭帳戶供話務機房用以犯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可見被告係以常習性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被告所得支配如附表2編號17之現金36萬1700元,係取自其他加重詐欺、洗錢等違法行為所得,上開扣案物請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5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14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前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之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話,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全部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請審酌被告於偵查中曾自白犯罪,如於審判中亦自白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罪所得新臺幣42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l 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2.02.09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1.07.11
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肇事逃逸 110-09-2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及同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
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兩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附則 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證等罪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證等罪 111.05.05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偽證等罪 110.04.22
犯偽證罪  有期徒刑拾月  
犯偽證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偽證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詐欺 109-01-0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168條教唆偽證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均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教唆偽證罪處斷
意聯絡,為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人證 第186條第2項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