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628 | 20230626 | 
合計:49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28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8.12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起訴書 詐欺 109-03-02
核被告所為 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則被告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後,確已陸續參與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之構成要件之行為,而就其等參與部分屬共同正犯無誤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及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等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等罪嫌
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數罪間,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並斟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罪所得,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之,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8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09
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31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及同條例第5條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等罪嫌
行,與另案被告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第3項 x 2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第4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5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9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詐欺取財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詐欺取財 112.04.13
   原判決撤銷 
犯詐欺取財罪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取財 111.11.14
   無罪 
起訴書 詐欺 111-07-2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罪所得,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予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02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4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6
核被告所為 ,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9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2.08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起訴書 詐欺 110-10-05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壹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及加重詐欺犯行,其間俱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詐欺取財罪,法益各別而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2罪)
罪事實欄貳、一、(一)與(二)部分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之幫助犯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
罪事實欄貳、一、(一)與(二)此2部分,係各自提供涉案帳戶貳與帳案帳戶參供詐騙集團使用,法益各別而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2罪)(三)被告就犯罪事實欄壹與犯罪事實欄貳、一、(一)與(二)部分所示犯罪行為,犯意各異行為亦殊,亦請分論併罰(即合計共4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前段 x 2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4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339條第1項
A
***
最高法院  妨害公務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妨害公務 112.04.26
   原判決撤銷 
犯共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  有期徒刑拾月  
犯共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  有期徒刑捌月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1.12.08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  有期徒刑拾月  
   無罪 
起訴書 妨害公務 111-04-1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加重妨害公務、同法第138條毀損公物等罪嫌
加重妨害公務及毀損公物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妨害公務罪嫌處斷
行,有犯意聯絡,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01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1.27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8-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上開4罪,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行,業經證人周○○回帳1,800元、2,400元、1,800元而收取,屬本案販賣毒品犯行之犯罪所得,而該等合計6,000元之不法所得均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3.22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1.08.30
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肆月  
   緩刑 
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貳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3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0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7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5、被告郭○○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2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欄一附表二編號5、12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罪事實欄附表一、二及附表三所示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轉讓禁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藥事法、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年3月、1年2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9年4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均為累犯,除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以外,均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審酌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1.11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上訴駁回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36條第3項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15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1.31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3.11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04.12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09.08.20
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09.08.20
   免訴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08-08-06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子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2項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9條前段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等罪 111.11.30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罪 111.04.08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起訴書 殺人未遂 109-07-2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行動自由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罪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云云,惟刑法殺人罪之成立,須於實施殺害時,即具有使被害人喪失生命之故意,始足當之,倘缺乏此種故意,而其目的僅在使被害人受傷者,縱傷害之部位係在頭部等致命之處,亦衹與傷害罪之規定相當,要難遽以殺人未遂罪論處
意,當無法肯認
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罪嫌不足
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意聯絡,又被告傅○○、陳○○嗣後對於手機、遙控器亦無討論與使用,渠等與被告鄭○遠毆打告訴人之手段固非妥適,然究難認有不法所有意圖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2條第1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328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4.19
   原判決撤銷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0.12.09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0.03.24
   原判決撤銷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09.09.30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起訴書 乘機性交 108-11-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 項第4款以藥劑犯強制性交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
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法例 第10條第5項 x 2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4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以藥劑犯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5
上訴人 檢察總長
   原判決撤銷 
   不受理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8-07-23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3項第1款
A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x 2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51條第3項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其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第1項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第2項前段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第3項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3條第2項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1.18
   上訴駁回 
   緩刑 
   緩刑 
橋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0.08.25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銀行法 112.01.03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1.04.13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銀行法 110.01.06
   原判決撤銷 
   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09.04.13
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緩刑 
   緩刑 
...
起訴書 銀行法 108-04-22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罪嫌
銀行法幫助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等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屬具有營業性、重複特質之「集合犯」,均請論以一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6條 x 2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論罪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傷害致人於死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致人於死等罪 111.11.29
   原判決關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暨定執行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宜蘭地方法院  傷害致人於死等罪 111.04.20
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2項前段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11.08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罪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4條第1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5條第1項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論罪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公司法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公司法等罪 112.01.09
   撤銷 
犯附表五犯罪事實二㈠之背信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附表五犯罪事實二㈡之背信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公司法等罪 110.04.0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有期徒刑捌月  
...
起訴書 證券交易法 109-05-28
核被告所為 ,就犯罪事實㈠1、2、3、4部分,均係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不實登載文書等罪嫌
上開罪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嫌
上開公司法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人員為上開行為,請論以間接正犯
上開罪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處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財報不實罪嫌
犯罪事實㈠㈡㈢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42條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公司法 總則 第9條第1項 x 2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 總則 第9條第1項前段 x 3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4條 x 2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 罰則 第71條第5款 x 5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24
    應執行刑)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9.2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起訴書 詐欺 111-08-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上開數罪名,請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行之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均聲請宣告沒收
行所獲得之犯罪所得應為4萬元,是扣案現金1萬元及未扣案之3萬元,均為本件犯罪所得,且均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或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2.16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3項 x 2
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1項第1款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1項第4款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1項第6款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22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9.1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1-05-1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上述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
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2項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6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9-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16
   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撤銷 
犯前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01
犯販賣第3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4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31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 112.06.14
上訴人 檢察總長
   撤銷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程序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判決足資參照
如該裁定係有關實體事項者,應視同判決,因其既有形式之確定力,即應提起非常上訴,請求將該裁定撤銷(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317號判決足資參照)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15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8.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6-13
核被告所為 罪行為,均應共同負責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上開8罪,行為互殊,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而移轉隱匿之財物,觀之同法第18條第1項文義及立法理由均未限制此等財物須為被告所有始得沒收,復參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號判決之理由欄參、三(一)2之意旨,請宣告沒收之,如認過苛,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詐欺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嫌,然告訴人李○○前曾於107年12月25日,將帳戶資料放置在車站置物櫃內供他人拿取,涉犯幫助詐欺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479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本件復將所有金融帳戶提款卡交付予他人,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424號提起公訴,足認告訴人李○○應可預見此次相同手法之提供帳戶資料行為,係提供詐欺集團使用及隱匿犯罪所得,顯見告訴人李○○係為圖獲取貸款利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或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帳戶提供予對方,即難認其主觀上有何陷於錯誤之情事
罪,因與前開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x 2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14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2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起訴書 詐欺 111-01-2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組織、洗錢及加重詐欺取財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14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 112.02.07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8.18
犯共同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右後側燈組,致生公共危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 放火燒燬他物 109-06-1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175條第1項之公共危險及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
前揭各該罪嫌,核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刑法175條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75條第1項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0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係以一行為觸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如附表所示之8罪嫌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請斟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行已自白(除附表編號7部分外),倘日後於審判時皆能秉此一貫,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8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之刑、附表二編號1部分之刑均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6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7
   上訴駁回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30
    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十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五年一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06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
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宣告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31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1條第1項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1條第2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撤銷緩刑宣告 112.06.14
上訴人 檢察總長
   撤銷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2款 x 2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A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 111.12.27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1.07.21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起訴書 傷害 111-04-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22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及定執行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橋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29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起訴書 詐欺 110-07-14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首次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罪,及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非首次犯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罪間,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請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14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30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4、至所示部分所處之刑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2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12
   原判決撤銷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無罪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29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4.28
   原判決撤銷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年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9.10.29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  
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玖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7-12-03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2-04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01
   原判決撤銷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26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3-0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 x 2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之管轄 第6條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0.11.17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08.04.23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又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
起訴書 詐欺 106-02-08
核被告所為 ,於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文私 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請從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二)所為,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同條第2款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 毀損,及同條第5款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財務報表 發生不實之結果等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2.07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3.08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6-07-27
核被告所為 ,就犯罪事實㈠㈡㈢之部分,均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 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4罪,犯意 互殊,行為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罪事實㈣ 之部分,因共犯鄭○○遭另案被告李○○等3人強盜財物而 未遂,請斟酌是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罪事實㈠ ㈡㈢所述因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額共計1萬2500元,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31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30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又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3-23
核被告所為 ,是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1.31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5.1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11-22
核被告所為 ,各係犯附表A、B、C、D所犯法條欄所列罪嫌
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列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7條第2項
A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29
    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4.1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訴書 詐欺 111-01-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4 條第1 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多次領款行為,係利用同一機會密接提領,在刑法評價上,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請論以接續犯
之上開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
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罪所得部分,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詐欺取財等案件,業經本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1721、32670、32925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丙股以110年度審訴字第2162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附卷足憑
行與前開案件,犯罪事實同一,屬事實上之同一案件,為前開案件起訴效力所及,應由其併案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7條第1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7條第1項前段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29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二、三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  
   上訴駁回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25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5.31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0.10.27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無罪 
   無罪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7-20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㈠、㈡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行間,犯意各別,時空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最低本刑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6.07
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2.22
   原判決撤銷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1.08.30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肆年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
起訴書 選舉罷免法 110-10-12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四)部分
罪事實欄一、(五)部分,未實際向有投票權人行賄,足見渠等行賄之意思未及達於有投票權人,應認尚屬預備階段
罪事實欄一、(一)(二)(三)所為,均係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嫌
罪事實欄一、(五)所為,均係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第1項之預備行求賄賂罪嫌
罪事實欄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嫌
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四)部分
罪事實欄一、(五)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意,接續向上開有投票權之人交付或預備賄賂等行為,而侵害同一選舉公正之法益,僅有行為階段之不同,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已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至於對於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所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6號判決參照)
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若可認為已對自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主張,仍無礙於此項法定減刑事由之成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48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549號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
罪經起訴前,刑事訴訟程序初啟之偵查階段,即自白犯罪,俾職司偵查之公務員因而掌握調查犯罪之先機
承認或肯定犯罪事實之陳述,其動機如何,為被動抑自動,簡單或詳盡,一次或數次,自白後有無翻異,均非所問
行,仍無礙被告高○○、黃○○、曾○○曾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之認定,爰依前開規定,仍請就被告高○○、黃○○、曾○○所犯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
對於有投票權人預備交付賄賂罪,均依法減輕其刑
行,請就被告黃張○○從輕量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機會,以啟自新
投票收受賄絡罪嫌,犯罪情節輕微,雖於偵查中一度承認犯罪,其後又翻異其詞,若其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亦請輕量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機會,以啟自新
罪,其後又翻異其詞,若○等2人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亦請從輕量刑,並給予附條件緩刑機會,以啟自新
行,除依前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予以減輕其刑外,亦請其考慮事後否認犯行,難認犯後態度良好,請審酌犯其罪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予以量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2項之罪,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
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143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所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罪所用、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必須「屬於被告者」,始「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係採相對義務沒收主義,與前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其範圍並不相同
,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意旨參考)
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而證人林○○所收受之上開之物,非屬證人林居財所有,係由被告高○○、黃○○、曾○○共同犯交付賄賂之物品,然實質上處分權人及所有權人應係被告高○○,故證人林○○所收受之上開物品,係犯投票行賄罪者所交付之賄賂,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在被告高○○所犯投票行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第99條第1項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6.07
上訴人 被告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應執行刑
    應執行刑
    應執行刑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0.12.28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0.12.28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x 2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中段 x 2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前段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後段 x 2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6.07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0.12.29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
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後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銀行法 罰則 第136條之1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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