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630 | 20230628 | 
合計:37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1
上訴人 檢察總長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6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7款 x 4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x 2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
最高法院  家暴殺人 112.06.21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家暴殺人 112.03.23
   原判決撤銷 
犯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有期徒刑拾參年  
基隆地方法院  家暴殺人 111.08.09
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2項 x 3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3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保安處分 第87條第2項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2.06.2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殺人未遂 112.03.30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 111.11.23
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起訴書 公共危險 111-06-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嫌、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嫌
上開3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嫌論處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請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斟酌是否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品則與本案無關,請毋庸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20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04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1至23,除編號16外)、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附表編號16)等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附表編號1至23所示2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案次數達83起,罪數極多,卻不因遭查獲、起訴、判刑、並實際入監服刑年餘而生警惕,又於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23次罪數同樣眾多、且刑度更重之23起販毒犯行,足認被告刑罰適應力薄弱且有特別惡性,除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再行加重者外,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行,均於偵查中自白,如於歷次審判中亦自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罪所用之物、後來改為被告之報酬,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上揭5000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聯絡本案販毒事宜所用之物,有翻拍照片存卷可考,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1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13
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及第4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罪嫌
上開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嫌
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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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1.31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編號1部分及定執行刑(含沒收部分)均撤銷 
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2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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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2.06.2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1.11.30
   原判決關於、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  有期徒刑伍月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0.12.23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  有期徒刑伍月  
起訴書 選舉罷免法 109-08-03
核被告所為 ,雖同時符合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散布及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罪嫌,然應僅擇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散布及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罪嫌論處
上開犯行,係以單一散布不實文宣為之,為一行觸犯數罪名,請從一重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散布及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罪嫌論處
行,前有犯意聯絡,復有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度選偵字第28號提起公訴,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年選訴字7號審理中,本件被告劉○○、劉○○二人與羅○○犯相同犯行,為共同正犯,係屬相牽連之犯罪,爰追加提起公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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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傷害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 112.01.17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傷害 111.08.05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
起訴書 妨害自由 111-05-03
核被告所為 ,係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行動自由、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第304條第1項強制、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處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行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然渠等均否認有何參與上開組織,尚乏積極證據足證渠等間具有犯罪組織之持續性及結構性等法定要件
罪組織之行為,顯見該等犯行僅為各自共同所為之一般性犯罪,要與犯罪組織無涉,自無從逕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定各罪相繩,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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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01
   撤銷 
犯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年  
犯②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年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26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6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6.28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5.1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無罪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3.09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無罪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1.28
   無罪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8-2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與其所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間為法條競合關係,應論以較重之轉讓禁藥罪
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10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1次轉讓禁藥罪間、被告陳○○所犯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間及被告賴○○所犯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各予分論併罰
附表1編號1至4、7至10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下本件10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而其無正當工作收入,且其手機內有多筆瀏覽製毒網站紀錄,可見其係以販賣毒品維生並計畫從事製造毒品行為,有事實足認被告蘇○○所得支配扣案如附表編號5之18萬元,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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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29
   原判決刑部分撤銷 
犯前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1.19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0.19
   原判決撤銷 
犯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3.04
犯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04-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嫌、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子彈罪嫌
上開2罪名,乃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嫌處斷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14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0.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1-08-1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其參與程度較正犯為輕,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2.07
   上訴駁回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10.18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犯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  
...
起訴書 詐欺 111-07-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各2罪,即如附表編號1、2部分)、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嫌(1罪,即如附表編號3部分)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一般洗錢罪處斷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斷,並依未遂之規定減輕其刑
上開3罪,犯意各別、被害人不同、行為有別,請分論併罰之
本案之罪已領得之贓款700,000元,雖未扣案,然仍為被告犯罪所取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08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1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2.23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1.04.26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10-02-04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嫌
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分別多次以LINE通訊軟體要求A女自拍並傳送猥褻行為照片、以其手機拍攝A女為猥褻、猥褻行為之數位圖檔電子訊號、以推特通訊軟體傳送予5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進而上傳至網路供不特定人觀覽,係分別基於單一之製造少年為猥褻、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之犯意、散布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之不確定故意,均犯罪時地密接、犯罪目的同一,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罪事實欄一、(三)所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等罪嫌,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處斷
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一、(一)、(二)所拍攝之A女為猥褻、性交行為之數位圖檔電子訊號,雖未扣案,然尚乏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5條第1項以他法使少年為性交之行為以供人觀覽及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等罪嫌
罪事實欄一、(三)所為,核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5條第1項所定之構成要件未合,報告意旨此部分之記載,容有誤會
罪事實欄一、(三)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兒少性資訊及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等罪嫌,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性質應屬為刑法第235條之特別法,為法規競合,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毋庸再論以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罪,報告意旨此部分之記載,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38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20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同法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販毒價金,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藥事法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藥事法等罪 112.03.28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等罪 111.12.20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共參罪  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17
核被告所為 ,均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3.14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1.10.14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事實一)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事實二)  有期徒刑參月  
起訴書 偽造文書 110-02-28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乃一行為觸犯數罪之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罪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罪事實欄一、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上開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
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戶籍法 罰則 第75條第3項後段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8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10
核被告所為 ,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㈡係犯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AAPE」字樣毒品咖啡包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韋○○」聯絡毒品交易所用,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3.30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0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 洗錢防制法 110-10-04
核被告所為 行,應屬掩飾詐欺犯罪不法所得之去向,構成同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洗錢行為,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行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應認僅有幫助他人遂行詐欺之意思及行為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
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論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政府採購法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政府採購法 112.03.14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政府採購法 111.09.16
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  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起訴書 政府採購法 111-05-12
核被告所為 ,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罪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請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對被告兄弟公司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之罰金
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第2款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論罪
政府採購法 罰則 第87條第4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2.14
   原判決撤銷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月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8.15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伍月  
起訴書 交通過失致死 111-03-2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2
   原判決撤銷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20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5-24
核被告所為 之販賣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109年7月15日施行生效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並斟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殺人未遂 112.03.29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部分撤銷 
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壹年  
南投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 111.11.02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年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參月  
...
起訴書 重傷害 111-03-08
核被告所為 意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施強暴脅迫罪嫌(報告書誤載為刑法第145條)、修正前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嫌、同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同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被告持鋁棒毆打告訴人頭部、左手、左邊肋骨及背部之傷害犯行應為殺人未遂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殺人未遂罪嫌
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妨害公務罪嫌
殺人未遂、恐嚇危害安全、毀損、妨害公務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論以數罪併罰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偽造文書 112.03.02
   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以外均撤銷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 
...
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10.13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
起訴書 偽造文書 110-12-0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2罪,為一行為觸犯2罪名之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2.22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8.12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起訴書 偽造文書 111-02-0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前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文書犯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斷
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2.05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1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兩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1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7條前段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0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6.1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緩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 112.02.21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3.24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陸月  
   不受理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4第2項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家暴傷害 111.12.22
   原判決撤銷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玖日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家庭暴力防治法 通則 第3條第2款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強盜 112.03.07
   撤銷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強盜 111.06.30
共同犯攜帶凶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壹拾年  
共同犯攜帶凶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起訴書 強盜 111-03-0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制式子彈、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等罪嫌
非法持有制式子彈、攜帶兇器強盜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攜帶兇器強盜罪論處
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案前先假意履行泰達幣交易3次以獲取告訴人丁○○2人之信任,又被告2人於犯案前、後更換車牌以躲避監視器系統之追查,且事先租用車庫、委由子○○招攬白牌計程車便於藏匿、銷贓,更於犯案後遭警方攔檢之際,恣意逃脫逃以免遭警方查緝,顯然組織縝密且目無法紀,嚴重戕害社會治安,又被告2人年紀尚輕且身強體壯,竟不思以己力謀生,以施強暴、脅迫之方式不勞而獲,其犯罪動機可議,而被告2人迭經警詢、偵查中,均完全否認犯行,就犯罪重要情節猶圖避重就輕、飾詞卸責,徒耗司法資源,其犯後態度惡劣等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被告甲○○部分,其應屬本案犯行之核心角色,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0年
罪所用之物,具有促進被告為本件犯罪,而具有直接關聯性,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15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02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撤銷 
   上訴駁回 
...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0.08.25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0.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後段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16條第2項
A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2.03.30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叁年  
高等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0.10.27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犯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08.10.01
   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03.10.24
   不受理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03.02.27
   不受理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7條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論罪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第1項第3款 x 2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醫師法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醫師法 111.12.06
   原判決撤銷 
幫助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執行醫療業務  有期徒刑參月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醫師法 111.06.23
幫助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執行醫療業務  有期徒刑肆月  
起訴書 醫師法 110-03-18
核被告所為 行,均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醫師法第28條之幫助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執行醫療業務罪嫌
行,均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反幫助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執行醫療業務罪及詐欺取財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執行醫療業務罪嫌
行,均屬1個幫助業務行為,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15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02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23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5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0
   原判決撤銷 
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25
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伍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3條第1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2項第1款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一、不能調查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32條之1 x 6
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32條之1第1項
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
最高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 111.11.09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上訴駁回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 109.02.17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起訴書 稅捐稽徵法 107-03-26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一)所為,均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
罪事實一(一)、(二)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罪事實一(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 正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可參,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1條第1項 x 2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1條第1項但書 x 2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法例 第4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 罰則 第71條第1款 x 2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 罰則 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公司法 總則 第8條 x 4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法 總則 第8條第3項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罰則 第46條第1款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商業會計法 總則 第2條第2項
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商業會計法 總則 第4條 x 2
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 罰則 第47條第1項第1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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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14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6.29
   原判決撤銷 
   無罪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0.02.25
   原判決撤銷,發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7條第1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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