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703 | 20230630 | 
合計:31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7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9.29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2.01.11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 111.05.26
犯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起訴書 交通過失致死 111-01-21
核被告所為 ,關於①被害人李○○死亡部分: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刑法第185之3第1項第2款酒駕肇事致人於死
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刑法第185之3第1項第2款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與刑法第185之3第1項第2款酒後駕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等罪嫌間,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之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嫌論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1.18
   原判決關於、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1.18
   原判決關於、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8.05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不受理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8.05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不受理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09.03.26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09.03.26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起訴書 詐欺 106-07-2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等罪 嫌
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2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2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4條之1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1.17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8.30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3項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x 2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第1項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x 2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x 2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6.1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詐欺 108-12-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刑法第210條、第214條、第216條偽造私文書等罪嫌
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係裁判上一罪,具有審判不可分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3項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4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2第1項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刑法 總則,沒收 第40條之2第2項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時效 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刑法 總則,時效 第80條第1項第2款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刑法 總則,時效 第80條第2項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行政程序法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131條第1項 x 2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對未成年人猥褻 111-02-21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7-27
核被告所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
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03
核被告所為 ,係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22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㈠、㈡、㈣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欄一㈠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1次、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2次、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1次、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1次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是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且本案係再犯同罪質之毒品案件,足認其刑罰適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除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各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予以加重其刑
罪事實欄一㈠、㈡、㈣所示犯行,如於歷次審判中皆自白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之
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4,500元(含扣案之500元現金),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按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詐欺 111-02-0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24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附表編 號2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予分論併罰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請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斟酌是否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品則與本案無關,請毋庸宣告沒收
罪所得如附表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行,於偵查已自白犯行,倘其於審判中亦自白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08
核被告所為 意,惟員警本身並非真正應買毒品,被告實際上不能完成毒品交易,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論處
依同條列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詐欺 111-08-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三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 349條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9條前段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肇事逃逸 109-03-0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2 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25以上之情形,因而致人於死及同法第185條之4 之肇事逃逸罪嫌
上開2罪間,罪名不同,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5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0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行未至既遂,請斟酌是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6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嫌
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而混合二種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適用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3項之轉讓第二、三級毒品罪嫌
轉讓第二、三級毒品罪而混合二種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適用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各次販賣毒咖啡包、愷他命及轉讓毒咖啡包之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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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廢棄物清理法 111-04-2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嫌
,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19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4項之販賣第三、四級毒品等罪嫌
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處
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等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罪所得3,000元,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x 2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62條
A
***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妨害自由 112.02.24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附則 第112條第1項前段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偽造文書 111.09.29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0.10.2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陸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14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1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08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9-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嫌、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嫌
前開數罪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處斷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行,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之販賣毒品罪嫌,於偵查中自白犯行,若其於審理中亦自白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x 2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6項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3條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8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24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5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4款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1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2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 罰則 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6條前段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6.14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1.11.23
   上訴駁回 
   緩刑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5.24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月  
起訴書 偽造文書 109-05-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
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等2罪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x 3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4條 x 2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x 3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第2項但書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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