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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 20230703 | 
合計:21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5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09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混合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所用之物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6.2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傷害 112.02.21
   上訴駁回 
臺東地方法院  傷害 111.09.30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起訴書 傷害 110-02-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6.2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2.23
   原判決撤銷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臺中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10.28
   無罪 
起訴書 過失傷害 108-08-11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嫌
罪未發覺前,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向其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9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96條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撤銷,發回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8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第1項第1款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3
    應執行刑部分,犯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所處刑之部分暨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至四、七至九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撤銷 
   撤銷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6.08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9-17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29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2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7.1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3.30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1.10.18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步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又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1.08.29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而在場助勢罪  有期徒刑伍月  
起訴書 殺人未遂 111-05-0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妨害秩序罪嫌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妨害秩序罪嫌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妨害秩序罪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步槍罪嫌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妨害秩序罪嫌、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罪嫌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2罪嫌,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步槍、手槍罪嫌處斷
殺人未遂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妨害秩序罪嫌,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嫌處斷
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30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0.13
犯非法持有制式普通步槍、制式手槍、非制式衝鋒槍、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3-23
核被告所為 ,係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砲及同法第12條第4項持有具殺傷力子彈等罪嫌
前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08
   原判決關於之科刑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緩刑 
...
橋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4.2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起訴書 詐欺 109-07-21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1.17
   上訴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10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3-2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3.07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3.07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12.22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12.22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9.01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捌月  
新竹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9.01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捌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6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 112.03.16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9.07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不受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12-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王○○所涉參與組織之首次犯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283號提起公訴)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論處
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等罪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家暴傷害等罪 112.03.15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8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16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參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1-0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
行,然因警員自始即不具購買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而不遂,為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08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17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犯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1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29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第1款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7條第1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15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8.31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09-10-1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11-03-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
意接續為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0條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
最高法院  違反藥事法等罪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藥事法等罪 112.01.17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等罪 111.06.29
犯輸入禁藥罪  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輸入禁藥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藥事法 110-12-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
前後2次輸入禁藥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罪所用之物,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6條但書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藥事法 總則 第22條第1項第2款 x 2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藥事法 總則 第22條第1項第2款但書 x 2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藥事法 藥物之查驗登記 第39條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藥事法 總則 第6條第3款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4
   原判決關於部分,及、、、、、之罪刑部分,均撤銷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5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年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9-09
核被告所為 ,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
行,主觀上有犯意之聯絡,客觀上亦有行為之分擔,請均論為共同正犯
私運管制進口之第二級毒品至臺灣地區之運輸毒品行為,係一行為而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之
罪所得20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其年事已高,若遭判刑有可能餘生需在獄中度過,衡諸人性,被告莊○○逃亡海外以避免遭受刑罰之可能性甚大,綜上,本件就被告莊○○部分有繼續羈押之理由及必要,請繼續羈押被告莊○○至執行為止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21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
行,主觀上有犯意之聯絡,客觀上亦有行為之分擔,請均論為共同正犯
私運管制進口之第二級毒品至臺灣地區之運輸毒品行為,係一行為而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運輸第二集毒品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111、5298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勤股)以110年度訴字第464號案件審理中
運輸第二集毒品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257、5332號追加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勤股)以110年度重訴字10號案件審理中
罪事實與前開案件間,係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法追加起訴
行,惟查,本件尚有同案被告李○○在逃,被告否認有與同案被告李○○聯繫,且稱不認識同案被告李○○,然而海運方與同案被告李○○負責之陸運方是如何合作,仍有待追查,況且,本件在毒品運輸至中部前,有4袋毒品先被拿走,而依同案被告陳○○之證述,此4袋毒品係本件被告所載運走,然被告均否認與自身有關,是載運毒品之人是誰,與本件被告有何關係,毒品下落為何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4,同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3款,以科技監控方式,要求被告上電子腳鐐,並以科技監控之方式定時報到及限制出境出海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3項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