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712 | 20230710 | 
合計:112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6
上訴人 檢察總長
   原判決撤銷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04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2項前段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1條第1項 x 3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1條第2項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1條第3項 x 3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論罪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x 3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8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9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8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同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罪嫌
上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處斷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4.12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0.2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8條後段 x 2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1.19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6.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10-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嫌處斷
之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1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19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7
   原判決關於之罪刑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1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4-28
核被告所為 ,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分別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實施附帶搜索,而當場查扣編號1:海洛因2包(囑警送驗中)、編號2:甲基安非他命14包(囑警送驗中)、編號3:電子磅秤2臺、編號4:分裝杓2支、編號5:不明粉末1包、編號6:夾鏈袋1包、編號7: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又於110年3月11日19時25分,至高雄市○○區○○○路00號麗都旅社,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蔡如薰,並附帶搜索,而查扣編號1:行動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循線查悉上情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7.06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1.18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8.05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
A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3.08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1.03.16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伍仟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09-28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二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違法持有具殺傷力手槍、同法第12條第4項違法持有具殺傷力子彈等罪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4項之未經許可製造、持有之手槍罪,包含制式手槍及非制式改造手槍,報告意旨認為被告所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罪嫌,容有誤會
行,乃以一持有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違法持有具殺傷力手槍罪嫌處斷
罪事實三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寄藏禁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2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
加重持有第2級毒品罪、加重持有第3級毒品罪、寄藏禁藥罪間,係以1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處
犯罪事實二持有具殺傷力手槍罪與犯罪事實三寄藏禁藥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請各參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釋字第775號解釋精神審酌是否均加重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2級毒品罪嫌
行,辯稱:伊持有毒品是要自己施用等語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2部分(含罪刑及沒收)撤銷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17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6
   原判決關於於民國一0八年九月十七日販賣第一級毒品(即其判決書附表編號⒉所示)部分之罪刑及沒收均撤銷 
   無罪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09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2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9.29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2「宣告刑(含沒收、追徵)」欄所示之沒收部分,撤銷 
   撤銷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1.07
   無罪 
   無罪 
犯 儒/ 09035717日1時 約半錢10、頁)、偵訊(偵毒品罪  有期徒刑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4-2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21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17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8.10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4.13
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7-22
核被告所為 罪工具,渠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加詐術之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該不詳之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
,不宜以幫助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之罪名相繩,核先敘明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行為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均為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上開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前段 x 3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4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第227條之1第1項
A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2條 x 2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洗錢防制法 第339條第1項
A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21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06.02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 廢棄物清理法 111-02-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處理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3款 x 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 x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8條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8條後段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一般廢棄物清理,清除 第18條第1項
執行機關或本法第十一條第九款之管理機構辦理一般廢棄物清除業務,其車輛機具不足時,得租用合法運輸業之車輛協助清除一般廢棄物,並應由租用之機關(構)派員隨車運送。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總則 第2條第11款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十一、清除:指下列行為: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總則 第2條第13款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十三、處理:指下列行為: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總則 第2條第7款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七、貯存:指一般廢棄物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41條第1項但書
A
廢棄物清理法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第12條第1項 x 2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廢棄物清理法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第12條第1項第11款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廢棄物清理法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第12條第1項第13款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廢棄物清理法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第15條第2項
前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廢棄物清理法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第18條第1項
依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廢棄物清理法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第41條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廢棄物清理法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第41條第1項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廢棄物清理法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第41條第1項但書 x 2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2
   原判決撤銷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參年  
...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07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柒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叁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12-24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第11條第3項持有純質淨重超過10公克以上第一級毒品、第11條第4項持有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罪嫌
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安非他命予證人許○○,而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從修正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處斷
意,犯持有純質淨重超過10公克以上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犯行,亦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持有純質淨重超過10公克以上第一級毒品罪嫌處斷
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x 2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3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17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18條第2款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2.01
   原判決關於鳳、附表一編號2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無罪 
   上訴駁回 
...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0.11.11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撤銷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09.06.03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08.12.27
   原判決撤銷,發回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07.09.25
   免訴 
起訴書 詐欺 105-10-27
核被告所為 ,就附表一編號1至6、8、9部分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8罪)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意,侵 害同一法益之接續行為,請就附表編號1至4、6部分各論接 續犯
,從一重處斷
詐欺取財罪嫌(共8罪)、附表一編號7及附表二所 犯銀行詐欺罪嫌(共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 併罰
罪所得,雖 為第三人智盛公司所有,惟其係因被告2人為該公司實行違 法行為而取得,認應沒收智盛公財產,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項第3款、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意聯絡,向告訴 人之承辦人員佯稱上開機具均為智盛公司所有,致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同意撥付該項款項予智盛公司
刑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
行,均辯稱:智盛公司在取得 貸款前,均應告訴人之要求提出機械設備之購買發票以證明 該機械設備均為智盛公司所有,且於設定登記後,均已貼上 設定動產擔保抵押之標簽貼紙等語
,且細繹該照片所示之 機械型號,與中租迪和公司訴請返還之機器中,型號「 MVCB PANEL」係屬相同,復經函詢該公司,逾合理期間該公 司仍未回覆,是不能排除中租迪和公司於強制執行時,有所 誤認之可能,故尚難因告訴人求償無門,遽認被告2人有何 詐欺犯行
行,揆諸前揭法條,應認被告罪嫌尚屬不足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x 4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 罰則 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證券交易法 罰則 第171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之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之3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27第1項前段
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
其他
公司法 總則 第20條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第36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28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0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起訴書 詐欺 111-11-06
核被告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加重詐欺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處斷
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罪所獲扣案之現金4300元及報酬,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法宣告追徵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 112.03.30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1.11.24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起訴書 傷害 111-03-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
上開二罪名,屬於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即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公務罪 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5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 112.03.16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11.25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柒月  
起訴書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111-05-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嫌
行,有本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可參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5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21
核被告所為 ,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並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所得之金額為4,5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05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22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0.27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10-0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等罪
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以及持有子彈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20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16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起訴書 詐欺 111-09-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1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2條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7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18
   緩刑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10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16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欄附表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張○○附表一及被告張○○及黃○○附表二所示各次販賣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及被告張○○及黃○○如附表二所示各次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撤銷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31
   原判決關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部分撤銷 
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且情節輕微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04
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2條第2項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2條第3項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23
   原判決關於刑之宣告,撤銷 
  有期徒刑拾月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9.20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10-12-1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5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23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03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 詐欺 111-08-1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倘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x 2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3.08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12.13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起訴書 詐欺 110-12-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同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偽造印章、偽造署押之低度行為,係其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一部,而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偽造有價證券與詐欺取財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行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09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0.20
   無罪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09-11-01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
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傷害 112.01.31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3.07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3.25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15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30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4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上開各罪,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 112.07.05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妨害自由 112.03.29
   撤銷 
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1.08.03
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強制罪  有期徒刑伍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8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八、攜帶兇器犯之。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2條第1項 x 2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9條第2項前段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2項但書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5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2.03.31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9-1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處斷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罪所得,併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5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
A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判決參照
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所作成之統一見解(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此為依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所作成之統一見解(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7.05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 112.02.09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均撤銷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0.11.04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論罪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05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03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2.2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5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30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無罪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9.0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殺人未遂 112.04.19
   原判決撤銷 
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苗栗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 111.12.14
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起訴書 殺人未遂 110-08-0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同法第135條第3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危險物品妨害公務執行罪嫌
上開2相異之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殺人未遂罪處斷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本案殺人未遂、妨害公務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行,可悉被告已達對周遭他人產生攻擊性之行為,並屢對依法前往執行公務員警造成生命、身體侵害之危險性,且侵害法益危險性逐漸提升,本件犯行雖僅止於未遂,而未發生告訴人死亡之結果,然此係因在場員警極力抵抗並協助將被告壓制在地,並將告訴人緊急送往醫院急診救治,始幸免於難
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對於社會秩序及將來警察執行公務存有潛在威脅及危險,請審酌上情,建請鈞院量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刑度,以示懲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 x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2項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 112.07.05
上訴人 檢察總長
   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 執行 第477條第1項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3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2項 x 2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3項 x 2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9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04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 x 2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論罪
懲治走私條例 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3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3條第1款 x 3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之管轄 第8條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懲治走私條例 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14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7.26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不受理 
起訴書 乘機性交 109-11-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
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第1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請移轉管轄 112.06.29
論斷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之管轄 第10條第1項第2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之管轄 第11條
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4.28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4.28
    應執行刑部分,附表一編號7、8、9、11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
   上訴駁回 
...
高等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4.28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4.28
    應執行刑部分,附表一編號7、8、9、11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
   上訴駁回 
...
高等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2.07
   原判決關於、刑的部分均撤銷 
   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罰金
...
高等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2.07
   原判決關於、刑的部分均撤銷 
   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罰金
...
高等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1.11.23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1.11.23
   上訴駁回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1.08.03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罰金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1.08.03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罰金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1.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罰金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1.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罰金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1.04.08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佰萬元,罰金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三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三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1.04.08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佰萬元,罰金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三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三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0.12.08
   不受理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0.12.08
   不受理 
起訴書 違反森林法 110-01-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嫌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均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並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等罪嫌,依法規競合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適用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並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等罪嫌,依法規競合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適用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並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等罪嫌,依法規競合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適用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並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等罪嫌,依法規競合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適用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並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等罪嫌,依法規競合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適用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並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等罪嫌,依法規競合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適用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並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等罪嫌,依法規競合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適用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並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等罪嫌,依法規競合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適用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並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等罪嫌,依法規競合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適用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並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等罪嫌,依法規競合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適用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之結夥二人以上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並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等罪嫌,依法規競合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適用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故買、收受森林主、副產物贓物及刑法第349條第1項故買贓物等罪嫌,依法規競合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適用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罪組織,並共同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扁柏之行為,同時觸犯發起犯罪組織及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等罪嫌,其等以一行為涉犯此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搬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處斷
罪組織,並共同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肖楠、扁柏之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其以一行為涉犯此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搬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處斷
上開各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渠等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均為累犯,經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罪事實二、㈧及被告張○○參與上揭犯罪事實二、之行為,因認被告彭○○、赫○○、張○○3人另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行,尚難認渠等有「集團性」、「常習性」之實施竊盜行為,且被告3人間係為實施犯罪經招攬組成,就參與次數觀之,其等尚非屬「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亦難認被告3人所為已與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之犯罪組織定義相符,是尚無積極證據足認上開被告3人所為該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犯罪,應認渠等此部分犯罪嫌疑尚有不足,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行,已如上述,上開扣案物既不能排除係被告邱○○、彭○○等人於實施竊盜後自被告李○來處收受、藏放贓物之可能,則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尚難據為被告邱○○、彭○○等人不利之認定,是此部分核屬竊盜罪既遂後收受贓物之行為,乃不罰之後行為,應不另論罪,併此敘明
罪組織,以專業加工廠收購指定貴重林木,一再尋找「砍伐背工」及「車手」上山盜伐竊取本件國有林地貴重木後加工製造,歷次盜伐、搬運及故買之貴重木甚至高達3.255公噸,經警查獲現場並扣得大量貴重木,顯見其指揮他人頻繁上山盜伐,係以仰賴非法盜伐、搬運、銷贓森林貴重木獲得變價贓款為生,且觀諸集團成員間之通訊對話譯文,不乏被告李○○交代「車手」萬○被警察攔檢的脫罪說詞,且在被告萬○○被攔檢查獲後,被告李○○更與被告羅○○等其他集團成員談及案發經過及處理流程,顯見被告李○○等12人犯罪情節極為嚴重,另審酌被告李○○、羅○○於109年7月至9月間密集在第45林班地內一再犯本件11次盜伐、搬運森林貴重木犯行,破壞森林環境,對國家珍貴資源造成莫大損害,故請判處被告李○○有期徒刑20年,判處被告羅○○有期徒刑16年,其餘被告則請均從重量處適當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8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15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06
   上訴駁回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30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壹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01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原判決撤銷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07
共同犯109年1月15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8-0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欄一、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渠等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斟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10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7.28
幫助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1-02-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前段 x 2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2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339條第1項
A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行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攤,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殺人未遂 112.04.12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 111.11.01
犯殺人未遂  有期徒刑陸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21
   原判決關於刑部分撤銷 
   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基隆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妨害公務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公務 112.04.11
   原判決撤銷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拾月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1.11.23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玖月  
起訴書 妨害公務 111-03-1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依法執行職務時之公務員施強暴罪嫌,以及同法第138條致令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不堪用罪嫌
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依法執行職務時之公務員施強暴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公務罪 第135條第3項第1款 x 2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刑法 分則,妨害公務罪 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x 2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9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21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8.31
共同犯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0-05-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罪行為,為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意,而為類似、相同方式之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應成立接續犯,請論以單純一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1條第3項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2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執行 第479條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28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8.05
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伍月  
起訴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10-15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等罪嫌
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非制式手槍罪處斷
上開之罪,與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234號起訴之前案所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2項之未經許可轉讓、出借非制式手槍罪嫌
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法追加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公務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公務 112.02.21
   原判決撤銷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陸月  
宜蘭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1.09.22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柒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秩序 112.02.23
   原判決關於、之科刑(含緩刑)部分,均撤銷 
犯成年人與少年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之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成年人與少年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之罪  有期徒刑柒月  
...
苗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10.25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柒月  
...
起訴書 妨害秩序 111-08-23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行,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然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定有明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行,與前開起訴之妨害秩序罪嫌部分為同一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法律上一罪之關係,為前開起訴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請鈞院考量上情,對被告3人量以適當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妨害秩序 111-02-23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嫌
,係犯同條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在場助勢罪嫌
之,請依同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行使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2項第1款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1項後段 x 2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09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09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2.22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2.22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7.2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7.2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起訴書 詐欺 111-02-24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4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4.12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11.03
犯以藥劑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22
    應執行刑,均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7.19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柒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4-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上開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x 2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29
   原判決關於被訴對曹宇志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4.25
   無罪 
起訴書 詐欺 110-12-05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上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依想像競合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附表所示之各罪,係侵犯不同告訴人財產法益,請以數罪論處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以共同正犯論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3條 x 2
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1條 x 2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6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3.28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11.24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起訴書 詐欺 110-08-2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嫌,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嫌
幫助詐欺及數洗錢防制法行為,犯意各別,觸犯不同構成要件,應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2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25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年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25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年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9
   原判決關於之刑及沒收部分,均撤銷 
犯前項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09
   原判決關於之刑及沒收部分,均撤銷 
犯前項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貳年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3.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3.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3.0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年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3.0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年  
起訴書 詐欺 109-09-10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並在密接之時、地所為,詐騙同一告訴人,請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罪,與前開之詐欺犯行,為事實上之一行為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08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8.16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
起訴書 偽造文書 108-05-20
核被告所為 ,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㈢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同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處斷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2罪嫌,乃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處斷
前揭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罪所得,併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x 2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x 2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戶籍法 罰則 第75條第3項後段 x 2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9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23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伍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9.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04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三至五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六所為,係犯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罪事實七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嫌
行,犯意各別,時地有異,請均予分論併罰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除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則分別加重其刑
罪所得共計9千元
罪所得共計7千元,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4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21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10.26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 廢棄物清理法 111-08-1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前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憲法訴訟法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第55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2.22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11.1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起訴書 詐欺 111-03-2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逃避上開2次詐欺犯罪之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以規避檢警之查緝,2次侵害維護特定犯罪司法訴追及促進金流秩序透明性之一般洗錢罪保護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請依刑法第50條規定分論併罰
共同實施犯罪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罪所得,雖未扣案,倘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戴○○,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2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02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16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搭配門號0971093727號行動電話壹支(含卡壹張)、附件二所示之公印文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搭配門號0971093727號行動電話壹支(含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之管轄 第6條第1項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之管轄 第6條第2項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03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2.17
   撤銷 
   無罪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4.22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9.05.13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拾月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8.12.25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7-01-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 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罪嫌及同法第5條第2項、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 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部分,販賣前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罪事實部分,同時以一行為 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行,犯意 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意,使用通訊軟體發送廣告訊息予不特定人兜售毒品,並與 買家議價,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而未至既遂之結果, 為未遂犯,就其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請依刑法第 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罪行為,則被告2人所有含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 之咖啡包4包(總毛重50.4772公克,總淨重46.0466公克, 取樣用罄0.2515公克,驗餘總淨重45.7951公克)及愷他命1 包(毛重2.1361公克,淨重1.8913公克,取樣用罄0.0019公 克,驗餘淨重1.8894公克)及被告甲○○所有之含5-甲氧基 -N-甲基-N-異丙基色胺、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20包 (總毛重337.62公克、總淨重229.62公克,取樣用罄0.90公 克,驗餘總淨重228.72公克,約度6%,總純質淨重13.77公 克)、含硝甲西泮、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4-甲 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33包(總毛重461.412公克、總淨重 429.40公克,取樣用罄1.10公克,驗餘總淨重428.30公克, 約度2%,總純質淨重8.58公克)、大麻1包(毛重0.7060公 克,淨重0.4110公克,取樣用罄.0055 公克,驗餘淨重 0.4055公克)、愷他命2袋(總毛重16.5320公克,總淨重 14.9550公克,取樣用罄0.0147公克,驗餘總淨重14.9403公 克),均屬違禁物,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16
   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部分(不含沒收)撤銷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5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  
又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2.23
   原判決關於定執行刑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1.07.27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
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  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緩刑 
...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10-27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未經許可販賣具有殺傷力之槍砲及同條例第12條第1項未經許可販賣子彈等罪嫌,被告郭○○、及另案被告謝○○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以共犯論處,又被告郭○○所犯前揭罪嫌,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從一重論處,而被告陳○○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則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砲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等罪嫌,又被告陳○○所犯前揭罪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從一重論處
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未經許可販賣具有殺傷力之槍砲之罪嫌,被告林○○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則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砲之罪嫌
罪事實欄一、(三)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未經許可販賣子彈之罪嫌,被告郭○○就上開2次販賣子彈之犯行間,主觀上分別係出於單一犯意而為之,客觀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被告林○○如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為,則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之罪嫌,被告林○○就上開2次持有子彈之犯行間,主觀上分別係出於單一犯意而為之,客觀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罪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一、(二)及(三)所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謝○○、郭○○及陳○○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罪所得之財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罪,與前揭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暴恐嚇危害安全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家暴恐嚇危害安全 111.08.23
   原判決撤銷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拘役參拾日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4.11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2項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公共危險 112.04.18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9.14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有期徒刑玖月  
起訴書 肇事逃逸 110-10-3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致人受傷而逃逸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28
   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11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24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如附表所示之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7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前段 x 2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法院組織法 最高法院 第57條之1第1項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 112.03.01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1
   原判決所處罪刑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24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12-23
核被告所為 ,係涉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9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罪所得之財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妨害自由 111.12.01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共同犯強制罪  拘役伍拾日  
橋頭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1.06.24
犯強制罪  有期徒刑參月  
   無罪 
   無罪 
起訴書 妨害自由 110-02-22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被告3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意有別,請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3.08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
   原判決撤銷 
...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3.09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訴書 銀行法 108-12-09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之損害銀行利益而違背其職務行為且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罪嫌及同條第3項之未遂罪嫌(後者即附表編號49部分)、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以詐術使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罪嫌及同條第3項之未遂罪嫌(後者即附表編號49部分)、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及同條第2項之未遂罪嫌(後者即附表編號49部分)、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條第3項之未遂罪嫌(後者即附表編號49部分)
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處斷
如附表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得尚未償還被害人部分,請依法宣告沒收之,如不能沒收時並追徵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x 2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4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10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十、犯罪後之態度。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x 3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之2第1項 x 2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3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4條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等罪定應執行刑 112.06.29
上訴人 檢察總長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起訴書 偽造文書 109-12-04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罪事實(二)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罪事實(二)利用不知情之翁○○代為製作同案被告黃○○與被告張○○於107年8月13日之土地買賣契約書,並由翁○○於108年2月22日,持同案被告黃○○與被告張○○之印鑑章,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向金門縣地政局辦理過戶,為間接正犯
罪事實(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
罪事實(一)及(二)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事實(一)所為,另涉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犯罪事實(二)所為,另涉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
罪事實(二)所為,另涉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及同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等罪嫌
,尚與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及毀損債權等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是告訴意旨容有誤會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不能安全駕駛 109-03-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1條第1項前段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3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2項 x 3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3項 x 2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x 2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10號判決可資參照
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定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刑之總合,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10號判決可資參照)
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01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9.16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1-02-21
核被告所為 行,應屬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規範之詐欺犯罪,屬同法第2條第2款所規範之洗錢行為,亦應依同法第14條之規定論處之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
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請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罪事實欄記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前段 x 2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2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3第3款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339條第1項
A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6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20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23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如附表所示二次販賣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均予分論併罰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4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人證 第196條
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2.22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1.2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5-05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㈠部分,及被告甲○○、乙○○、丙○○、丁○○、戊○○、己○○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2罪間,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2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間,犯意均各別,行為亦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得,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數罪、數人共犯一罪,及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前揭規定追加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1條第3項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1條第8項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2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19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年  
   無罪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9-28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意圖販賣持有第2、3、4級毒品罪嫌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法例 第2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 總則,法例 第2條第1項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x 2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第2項 x 3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第3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第4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7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附則 第112條第1項前段 x 2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刑法 分則,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346條第3項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36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36條第3項 x 3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2款 x 2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刑法 分則,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7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34條
A
憲法訴訟法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第55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2.21
   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4.15
   無罪 
起訴書 詐欺 110-07-15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部份,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罪事實部份,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罪事實部份,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罪事實部份,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罪事實部份,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罪事實部份,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罪事實部份,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行,均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後態度良好,並表示願意配合檢警追緝犯罪集團上手,因而檢警於被告卓○○之配合下,得於107年12月13日12時50分,在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與忠孝二路交岔口處,當場逮捕正要交付贓款給卓○○之方○○,及查扣贓款現金95萬元
,均係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刑法第30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
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一般洗錢2犯行,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銀行法第125條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罪處斷
銀行法第125條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等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係犯違反刑法第30條、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
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一般洗錢2犯行,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銀行法第125條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罪處斷
,係犯違反刑法第30條、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
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一般洗錢2犯行,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銀行法第125條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罪處斷
,係犯違反刑法第30條、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
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一般洗錢2犯行,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一般洗錢2犯行,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銀行法第125條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罪處斷
後態度良好,且於偵訊時均表示願意將遭查扣之417,900元返還給被害人等情,請予以從輕量刑,並予以緩刑,以勵自新
,係犯違反刑法第30條、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
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一般洗錢2犯行,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一般洗錢2犯行,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銀行法第125條幫助他人經營地下匯兌罪處斷
後態度良好,且於偵訊時均表示願意將遭查扣之81,500元返還給被害人等情,請予以從輕量刑,並予以緩刑,以勵自新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稅捐稽徵法 罰則 第43條第2項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稅捐稽徵法 罰則 第41條 x 4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 罰則 第42條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 罰則 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 罰則 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條之27前段
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2條 x 3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洗錢防制法 第3條 x 4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洗錢防制法 第3條第7款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洗錢防制法 第43條
A
洗錢防制法 第4條第2項
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
本件並無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之特定犯罪「存在」或「利得」,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特定犯罪係洗錢行為之不法原因聯結,即特定犯罪之「存在」及「利得」,係一般洗錢罪得以遂行之情狀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2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3款 x 4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4條之1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5條第2項 x 2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9.20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3.29
   無罪 
起訴書 一般過失致死 110-03-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6條 x 2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4.13
   上訴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7.0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起訴書 詐欺 110-12-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應論以一罪
罪組織後之首次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涉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行,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亦請論以加重詐欺罪,並各自分論併罰
罪報酬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30
   原判決撤銷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12.08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24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8.3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2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339條第1項
A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9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4.11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4.11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3至4、6、8至10暨附表二編號3至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宣告刑,均撤銷 
   撤銷 
   上訴駁回 
...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4.11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4.11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3至4、6、8至10暨附表二編號3至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宣告刑,均撤銷 
   撤銷 
   上訴駁回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18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18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5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罪所得分別約為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1萬7000元、1萬元,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2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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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殺人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殺人 112.03.09
   原判決關於共同傷害罪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犯前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殺人 111.09.20
犯殺人罪,  有期徒刑拾肆年  
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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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傷害致死 111-05-3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等罪嫌
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等罪嫌
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意持刀刺殺被害人李○○,非被告蘇○○傷害初始可以預見
意及動機
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前段規定,得由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提出告訴,告訴人李永其、李振嘉、李宜珍分係被害人李松峯之父親、胞兄及胞姊,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4份在卷為憑,是告訴人李永其、李振嘉、李宜珍均為告訴權人,渠等於111年4月15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告訴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3條第1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1條第1項 x 2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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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強盜 112.02.08
   原判決關於、、加重強盜部分撤銷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  有期徒刑捌年附表一編號4⑴、4⑵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附表二編號2⑴所示之物沒收  
...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1.03.30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加重強盜 110.10.26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0.04.15
   原判決關於、、加重竊盜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強盜 109.12.31
    應執行刑部分、、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均撤銷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貳年附表一編號4⑴-4⑷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壹年  
...
士林地方法院  加重強盜 109.07.15
犯共同強盜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拾肆年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1-30
核被告所為 意,而持有該等毒品,被告雖坦承事後另基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從上開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中取出一部份供為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用,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而就所施用部分之毒品所涉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之部分,至於持有其餘毒品部分(即本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乃係被告強盜所取得而單純持有之,顯非供己施用而持有之,故其單純持有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行為,與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間,即無高低度行為之關係可言,自不生吸收犯之關係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10條第2項施用二級毒品罪嫌
該2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請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強盜致死案件,業經本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476、18318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謙股以109年度訴字第20號審理中,本案與業經起訴之部分,為相牽連案件,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併予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1-17
核被告所為 意,而持有該等毒品,被告雖坦承事後另基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從上開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中取出一部份供為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用,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而就所施用部分之毒品所涉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之部分,至於持有其餘毒品部分(即本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乃係被告強盜所取得而單純持有之,顯非供己施用而持有之,故其單純持有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行為,與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間,即無高低度行為之關係可言,自不生吸收犯之關係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10條第2項施用二級毒品罪嫌
該2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強盜致死案件,業經本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476、18318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謙股以109年度訴字第20號審理中,本案與業經起訴之部分,為相牽連案件,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併予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1-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強盜致死案件,業經本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476、18318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謙股以109年度訴字第20號審理中,本案與業經起訴之部分,為相牽連案件,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併予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1-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強盜致死案件,業○本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476、18318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謙股以109年度訴字第20號審理中,本案與業○起訴之部分,為相牽連案件,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併予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起訴書 殺人 109-01-06
核被告所為 刑法第328條第3項前段之強盜致人於死罪嫌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加重竊盜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請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行,造成之損害非輕
,其參與程度雖重,惟其到案後即坦承犯行,並清楚交代本件實行過程,且供稱願與被害人家屬和解道歉,犯後態度已見悔意
罪手段「教訓」被害人,祇為求能「出一口氣」,且自渠尚未與被告甲○○等人開始謀議時,即以化名誘騙被害人,佯稱要上臺北購買毒品,而實施本件計畫之一部份,因被告等人中僅有被告乙○○熟識被害人、知悉被害人作息、習性及○○街地下室地址,被告乙○○所為之分工行為(包含誘騙被害人、勸進其餘被告進入○○街地下室內不法拿取財物、為其餘被告指路等),為本件遂行竊盜、強盜行為中最重要一部份,其雖未與被告甲○○等人一同進入○○街地下室,然其惡性及參與程度應認最重,被告乙○○犯罪後即行逃匿,到案後又否認犯行,推稱是受被告甲○○等人所脅迫、欲拖延時間勸阻其餘被告等人前往該處實施犯罪行為,實則係本件著力最深之人,且被告乙○○因本案受法院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內之際,仍亟思以傳話、傳遞紙條等方式,意圖與其他被告勾串,犯後態度極為惡劣,毫無悔意,請審酌上情,於法定刑範圍內量處最重之刑
後態度,依法量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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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1.19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1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x 2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x 7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後段 x 6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前段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最高法院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112.06.29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111.11.23
   原判決撤銷 
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參月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111.08.10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 罰則 第41條 x 4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7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x 2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2項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16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20條第1項但書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最高法院  妨害名譽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名譽 112.04.18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名譽 112.03.09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1.11.23
   無罪 
高等法院  妨害名譽 111.10.21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1.08.29
   無罪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1.08.26
   無罪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1.08.25
   無罪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1.08.17
   無罪 
高等法院  妨害名譽 111.07.14
   撤銷 
   無罪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伍拾日  
...
高等法院  妨害名譽 111.06.29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1.06.28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1.05.12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1.04.27
   不受理 
最高法院  妨害名譽 111.03.10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1.02.22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1.01.19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1.01.19
   無罪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0.12.28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0.11.26
   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0.10.28
   無罪 
高等法院  妨害名譽 110.09.30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0.07.22
   不受理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10條第1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11條第3款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0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判決參照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明知或重大輕率)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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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08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新竹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6.08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2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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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 112.01.17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 111.05.27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3第3款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其他
入出國及移民法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第33條第4款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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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傷害 112.06.29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 111.10.20
   原判決撤銷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日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111.04.22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犯傷害罪  拘役參拾日  
起訴書 侵占 110-06-22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行,辯稱:伊撿起的是伊自己的手機,伊跟謝○○說這是伊的,謝○○確認後離開等語
行,自均有可能為告訴人2人傷害對方時所不慎導致,未必出於主觀毀損之故意或可能預見,例如告訴人張○○後背包內之筆電或雨傘,而為過失毀損之犯行,係刑法所不罰,均難僅憑告訴人2人之單一片面指訴,逕為不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
行,辯稱:伊說伊會告死你,他這樣打伊、踹伊的事等語
行加以佐證,且在狀紙中指稱:被告謝○○是說「要打死你」,前後指訴已有不一,尚難遽信
罪,與前開已起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x 2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條之16第2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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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7
   原判決關於、、、、、及沒收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共同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年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0.12.23
共同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共同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共同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7-24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嫌
罪所得360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自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3條第1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3條第2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4條第2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 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5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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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07
   上訴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1.2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 詐欺 109-12-28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論罪
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刑事案件 第79條
刑法第七十四條緩刑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適用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6條第2項
前項情形,得同時諭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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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2.06.2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強盜 112.02.02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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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  加重強盜 111.07.05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新竹地方法院  加重強盜 111.07.0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二、成年人與少年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2.03.22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橋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9.27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04-0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
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8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9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07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6.2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02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8.02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起訴書 乘機性交 109-10-0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加重強制性交之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過失傷害 112.06.27
上訴人 檢察總長
   撤銷 
   撤銷 
起訴書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111-07-3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同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嫌等罪嫌
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法條
總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附則 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8條第1項 x 2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52條第1項第5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x 2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6.2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09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2.1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起訴書 詐欺 110-02-2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15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17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29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09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並未扣案,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7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均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14
   上訴駁回 
起訴書 詐欺 108-08-22
核被告所為 行分工精細,足認該詐欺集團係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前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09-12-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另案被告周○○、「純喫茶」、「泰國代購」、「藍波」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尚涉有㈠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罪所得置於該詐騙集團實力支配下之手段,應視為詐欺取財犯罪行為分擔之一部,且其於本案所為乃係依詐騙集團上游之指示轉交款項,並未另行製造交易或金流斷點以隱匿犯罪所得,亦未合法化犯罪所得之來源,仍可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實難認有洗錢之犯意或客觀行為,當無適用洗錢防制法予以論罪之餘地
罪組織詐欺集團,並實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經本署檢察官於108年8月22日以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提起公訴並繫屬法院,且上開被訴詐欺犯行之時間早於本案犯行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本案並非被告加入詐欺犯罪組織集團後所參與之首次詐欺犯行,乃為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無從將一參與同一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
詐欺罪嫌,與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提起公訴之詐欺案件,係一人犯數罪之關係,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相牽連之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但書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x 3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x 2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3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3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5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6.2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1.12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8.31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12-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等罪嫌
罪組織,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在未脫離或解散該組織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之一罪,是被告藉由該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犯之實行,而遂行其後之詐欺犯行,其犯罪目的單一,且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應只就被告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次詐欺取財犯行,論處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欄一、㈠部分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等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x 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6.2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3.24
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3.24
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3.14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  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陸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3.14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3.14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  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陸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3.14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3.09
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2.03.09
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1.08.18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1.08.18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1.08.18
   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罪 111.08.18
   無罪 
起訴書 詐欺 110-05-08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罪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要件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要件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罪事實一、(一)及(二)之洗錢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就經營地下匯兌部分,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要件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嫌,請從重論處
行(違反銀行法、洗錢防制法2次),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分別論處
行,與其子鍾○○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罪所得予被告李○○,亦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第218條第1項偽造公印文、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罪嫌
意聯絡、行為分擔,自難以上開罪嫌相繩於前開被告等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0-06-08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前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7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1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01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03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4條第2項第2款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3條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6.21
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2.09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1.04.26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1.03.18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貳年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 
...
起訴書 銀行法 109-11-23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論處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之實質上一罪
罪所得(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估算金額詳見偵148卷二第117頁、偵8366卷三第112頁),則請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 x 2
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之2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11.15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以藥劑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肆年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02.22
犯以藥劑為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捌年  
犯乘機猥褻罪  有期徒刑捌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6條第3項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殺人等罪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07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均撤銷 
犯經原判決所判處之「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犯經原判決所判處之「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0.3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緩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
起訴書 詐欺 111-07-2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公然賭博、第268條之營利賭博、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洗錢等罪嫌
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行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所得新臺幣(下同)47萬7200元,被告陳○○犯罪所得25萬62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1條第1項 x 2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x 3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賭博罪 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賭博罪 第268條前段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x 2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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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1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4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08
   上訴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5.31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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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4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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