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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 20230712 | 
合計:128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7.18
部分上訴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2.03.30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11.21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盜刻「震源有限公司」、「趙○○」、「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之印章肆個、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印文共捌枚均沒收之  
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月  
...
起訴書 偽造文書 111-07-26
核被告所為 ,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211條及第216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同法第210條及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法第212條及第216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等罪嫌,偽造公文書為行使之前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偽造印章、印文及偽造私文書,均為行使之前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從一重處斷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9條第2項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重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 112.07.13
   抗告駁回 
最高法院  重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 112.03.15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重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 111.06.28
    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肆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抗告 第412條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第1項前段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x 3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1項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3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30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0.12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5-05
核被告所為 ,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上開各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從一重論處
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之行為,而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然被告另有其他從事為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並提領款項之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偵字第2524號、111年度偵字第5954號、111年度偵字第7711號提起公訴,有該案起訴書在卷可參,是本案不另論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仍與前開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定應執行刑 112.07.13
上訴人 檢察總長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元部分,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第3項前段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第3項 x 2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第4項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第5項前段 x 2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程序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43號、104年度台非字第29號判決參照
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乃數罪併罰中有關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比較適用,以及罰金總額(含單一宣告罰金刑及數罪併罰執行刑之情形)折算勞役期限逾一年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43號、104年度台非字第29號判決參照)
***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2.07.13
上訴人 檢察總長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 111.08.24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竊取森林副產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竊取森林副產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  
   緩刑 
起訴書 違反森林法 111-03-17
核被告所為 ,係共同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嫌(依據法條競合之法理,竊盜罪系普通法,毋庸另行論罪)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所用之工具,並有現場查獲照片在卷可佐,請依森林法第52條第5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第3項前段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第1項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第3項 x 2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第5項前段 x 3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論罪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1項第4款 x 2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x 2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其他
森林法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A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4.26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15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5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行,倘其於審判中仍為自白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30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08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丙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05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等罪嫌
上開轉讓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罪,屬於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轉讓禁藥罪處斷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諭知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31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1.17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1條第1項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1條第2項 x 2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他
廢棄物清理法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第27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第41條第1項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銀行法 112.04.11
   原判決撤銷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1.07.07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銀行法 111.03.22
   原判決撤銷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0.05.14
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起訴書 銀行法 109-11-24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處
上開罪嫌,係基於單一之違反銀行法犯意,多次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依社會客觀通念本即具有延續性、反覆實施之行為觀念,應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嫌
罪,因與前揭起訴之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前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13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4.25
   原判決關於之沒收(含追徵)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1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
起訴書 賭博 111-07-27
核被告所為 罪所得
罪者通常為逃避重罪,以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故而顯有動機不實供述前置犯罪係賭博罪,故其等供述不可遽以採信
罪,故應以洗錢防制法15條特殊洗錢罪論處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洗錢罪嫌,移送意旨認被告係犯銀行法第125條之罪或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尚有誤會
罪所用之物,併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先由不詳之博弈集團成員提供賭博場所,迨需收取賭客賭金或支付賭客賭金時,再由被告等人,接受賭客匯款或匯款予賭客,因認被告等人另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
賭博罪所得,業如前述,況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等有參與賭博網站之設立經營並收受賭博之款項,故無從認定被告等人有共同供給賭博場所行為
行及所得,其等之行為,並非藉由賭博網站之設立與經營,而自賭客參與賭博行為中圖取利益,容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構成要件有間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等罪嫌,因與上開起訴部分洗錢罪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5條第1項第2款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7.13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09
   上訴駁回 
宜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2.01.12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4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4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3條第1款 x 2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其他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8條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9條第1項 x 3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判決參照
司法院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或第393條第1款等規定相關判例以外之其他「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
然而,核檢察官前開上訴意旨所云,無非係就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其採證認事與證據法則相悖,而有一般違背法令及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8條關於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相關原法定判例法律見解等情形,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究有如何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或違背司法院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或第393條第1款等規定相關判例以外之其他「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或本院依徵詢或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裁判先例等情形,顯非係執原判決具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法定特別事項之違法情形而為指摘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4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20
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海洛因陸包(含包裝袋陸個總毛重拾柒點壹壹公克、總純質淨重拾壹點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15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21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28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二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七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4-2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一、㈡部分係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施用,係以一施用毒品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處斷
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條之16第2項
A
其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條第一項
A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3.30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11.08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伍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起訴書 詐欺 111-01-0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詐欺取財、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洗錢罪論處
罪時間可以區分,詐騙過程亦有差異,自應評價為獨立之各罪
洗錢財共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4.21
   上訴駁回 
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2.30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5-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子彈罪嫌部分,為被告於偵查中堅決否認,而卷內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何製造槍枝、子彈之犯行,尚難僅因於被告住所扣得鑽臺1個、工具1批等工具,即遽認被告有何製造之行為,被告此部分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子彈等罪嫌部分,然上開扣押物經送鑑後認定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2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佐,此部分自難對被告以持有槍枝及子彈之罪責相繩
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為前開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14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06
犯壹、主刑部分一、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二、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11-2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罪所用之物,請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本刑
後飾詞狡辯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仍不知悛悔而再犯本件,顯見被告2人皆毫無悔意等情,請均從重量刑,以資炯戒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6項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16
   原判決撤銷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6.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10-2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6次販賣毒品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4.26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10-21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殊異,請予分論併罰
罪事實,於偵查中均已自白,若審判中仍自白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偽證及誣告罪 第172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秩序 112.04.11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及、、部分撤銷 
犯、上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柒月  
犯、上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玖月  
...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秩序 112.03.23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2項 x 2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3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毀棄損壞罪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原判決撤銷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0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九七八五八五七八一號卡壹張)沒收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16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3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8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8-2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4次販賣毒品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1.11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8.05
共同犯運輸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捌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  
共同犯運輸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  
共同犯運輸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  
...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03-24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運輸制式手槍既遂、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等罪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論處
前揭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運輸制式手槍既遂罪嫌論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運輸制式手槍既遂部分,依刑法第7條前段規定,中華民國法院有審判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懲治走私條例 第2條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懲治走私條例 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第1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一
   原判決撤銷 
   不受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2.03.30
   原判決撤銷 
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有期徒刑陸月  
最高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11.05.26
   原判決撤銷,發回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108.01.04
犯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著作權法 107-08-02
核被告所為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之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擅 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處
罪所用之物,爰請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著作權法 著作人及著作權,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 第37條第1項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著作權法 著作人及著作權,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 第37條第3項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著作權法 著作人及著作權,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 第37條第4項 x 2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
最高法院  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11.11.30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期約賄賂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上訴駁回 
...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11.01.17
犯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起訴書 選舉罷免法 109-05-18
核被告所為 ,均係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意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2罪,請從一重處斷
意所為㈠交付不正利益、㈡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各階段犯行,應依已進行至高階層次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斷
行,妨害選舉投票之公正、公平與純潔,戕害民主政治之健全發展,所為實應非難,爰請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被告7人褫奪公權
罪行為人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提供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第99條第1項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x 2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其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86條第1項 x 2
A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撤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23
   上訴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17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
犯罪名及宣告刑: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犯罪名及宣告刑: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12
核被告所為 ,就犯罪事實一、(一)持有扣案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部分,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上開兩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為求訴訟經濟,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追加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28
    應執行刑均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0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無罪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11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1罪)
罪事實三所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幫助犯(共4罪)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犯罪與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構成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罪情節非輕,且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顯無悔意,請從重量處其刑,另被告甲○○已自白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若於審判中亦自白全部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法例 第2條第1項 x 2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x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1第2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 112.07.13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自由 112.03.29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無罪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1.07.12
犯強制罪  拘役參拾日  
   無罪 
   不受理 
起訴書 妨害名譽 110-10-22
核被告所為 ,均係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前揭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傷害罪嫌論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21條第1項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5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3條第1款 x 2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其他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8條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9條第1項 x 3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判決參照
司法院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或第393條第1款等規定相關判例以外之其他「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
檢察官不服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滕越台無罪之判決,而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意旨略以: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顯示,滕越台緊隨周○○之後步出「華山商務大樓」,目的係為攔阻彭姓少年離去現場,復於見周○○抓取彭姓少年之後背包並發生拉扯時,自後擒抱彭姓少年並將之拽倒,甚且與周○○聯手將彭姓少年壓制在地之行為,客觀上顯係共同對彭姓少年施暴而妨害其行動自由權利行使之行為,主觀上要難認僅係基於勸阻周○○與彭姓少年間肢體衝突之意思,況從前揭事發經過、法律評價暨關聯法益權衡以觀,尚不容滕越台執逮捕現行犯之相關規定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云云,無非係指摘原判決之採證認事及對法律解釋與適用之論斷,有一般違背法令之情形,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究有何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或違背司法院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或第393條第1款等規定相關判例以外之其他「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或本院依徵詢或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裁判先例等情形,顯非係執原判決具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法定特別事項之違法情形而為指摘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15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5.04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9-2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3.23
   上訴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8.25
共同犯以藥劑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7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1項 x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2項 x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l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1款 x 2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4款 x 2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以藥劑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2.01.31
    應執行刑部分、及、緩刑部分均撤銷
   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1.08.0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
起訴書 貪污治罪條例 108-08-13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12條第1項 x 9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第2項前段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第2項後段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第2項但書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7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9條第2項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95條第1項第1款 x 2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如其附表三編號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原判決事實欄一之㈠及其附表一編號1所載)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2.29
   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4.14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無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0.12.30
   無罪 
起訴書 洗錢防制法 110-05-31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㈩所載之犯行,侵害法益不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嫌
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x 2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檢察總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0.12.30
   原判決關於事實欄一㈡及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撤銷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09.09.16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08.10.16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新竹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08.06.2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起訴書 詐欺 107-05-17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6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3項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2第2項 x 2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9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程序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x 2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 x 2
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21號判決參照
沒收既以刑事違法行為存在為前提,自須就各個刑事違法行為分別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21號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770號判決參照
惟法院就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於各罪之主文項下就同一沒收物均諭知沒收時,雖屬重複,然所諭知沒收者若已特定並經扣案,因所執行者均為同一標的,無重複侵害人民財產可能,即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770號判決參照)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4.26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4.26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1.27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2項 x 3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總則,法例 第3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6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x 2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前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x 2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5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部分上訴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 111.12.22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45條第4項 x 6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附則 第112條第1項前段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刑法 總則,法例 第1條前段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論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32條第2項 x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45條第2項 x 6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7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8條之1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8條之2
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9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32條第2項 x 5
A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2項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2項但書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總則,文書 第45條第2項 x 3
A
刑事訴訟法 總則,文書 第45條第4項 x 3
A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95條第1項第1款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96條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其他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第45條 x 5
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福利措施 第32條第2項
前項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6條 x 2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16
    應執行刑部分、、部分,均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新竹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6.14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26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5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11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請予分論併罰
行,為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3.16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26
起訴書 詐欺 111-01-10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2罪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意聯絡,而為上開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行為之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意聯絡所為之舉動,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割,請各均論以接續犯
「肥肥」、「安那共」、「憤怒」等人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詐得之款項乃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原判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刑撤銷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月  
   上訴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01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1條第1項 x 3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1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3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  
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16
核被告所為 行並以前詞置辯,惟觀諸被告與證人朱○○之前揭通訊軟體iMessage對話紀錄,雙方除有如待證事實欄所述之相約時間、地點及論及毒品數量之對話外,於上開交易後2日被告在證人朱○○再次傳訊時主動詢問「你要幾」,證人朱○○則問到「上次的還有嗎」,被告回以「剩半」後,證人朱○○再稱「幫我先留」等語,顯見被告與證人朱○○於110年3月5日確實有交易成功,且雙方對話態度語氣友好,並無互有仇恨之感,足認被告前揭所辯,純屬臨訟卸責之詞,尚難憑採
罪事實欄二、㈠部分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以共同正犯論處
之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12
上訴人 檢察總長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0.10.26
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  
起訴書 詐欺 110-04-21
核被告所為 意,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
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並同時詐欺數個被害人,屬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第3項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第5項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第5項前段 x 5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x 2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03號判決同此見解
倘所處罰金易服勞役,以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尚可不逾1年,即無依上開以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額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03號判決同此見解)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3.30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緩刑 
...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30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2.14
    應執行刑均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
嘉義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1.08.15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陸月  
...
起訴書 侵占 110-09-28
核被告所為 : ⒈就犯罪事實㈠部分: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行,均係利用管理上址泰億當舖之同一機會,就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本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請論以一罪
2次詐欺行為,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請予分論併罰
附表二之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請予分論併罰
上開業務侵占、詐欺取財、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人與否,請依刑法第205條宣告沒收之
人與否,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罪事實㈡、⑵向證人蔡○○請款欲繳付房屋後,另虛偽製作項目「房租」、金額「11000」之現金收入傳票2紙,涉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嫌等節
,核與刑法偽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律以該罪
上揭業務侵占及偽造私文書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具有裁判上ㄧ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犯前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09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1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處斷
行,若其在審理時仍自白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罪所得,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6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23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0.0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12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2.03.23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二編號6(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9)所示之宣告刑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3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30
起訴書 詐欺 110-09-01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上開2罪,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罪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等人與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之間,就上開犯行分工擔任收水角色,堪認被告等人與參與犯行之本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其等就所犯上開加重詐欺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如附表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2.22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9.22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起訴書 偽造文書 111-02-1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署名、指印之偽造署押行為乃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以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罪行為終了日為90年8月1日,經本署檢察官於92年5月28日收案開始偵查,至92年9月23日通緝簽結,偵查期間共3月27日,再加計追訴權時效10年,及因被告通緝,致本案偵查程序不能開始,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之2年6月,是被告涉犯前開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追訴權時效至103年5月28日即已全部完成,其上開罪嫌之追訴權自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揆諸前揭說明,即不得再行追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2.22
   原判決撤銷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1.05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1.11.17
   原判決撤銷 
   無罪 
基隆地方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1.01.18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起訴書 家庭暴力防治 110-02-1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之對未滿14歲女子加重強制猥褻罪嫌,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暴力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2.02.01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8.30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偽造文書 110-08-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秩序 112.03.08
   原判決關於、部分均撤銷 
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玖月  
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新竹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09.07
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肆月  
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柒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2項第2款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第377 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2.03.09
   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撤銷 
犯前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參月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111.08.11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第一項之販賣禁藥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6條 x 4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藥事法 罰則 第83條第4項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論罪
藥事法 罰則 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7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11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之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罪所得之財物,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人證 第196條
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2.14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
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12.21
    應執行有期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
犯非法販賣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犯非法出借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05-04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販賣非制式手槍、子彈罪嫌
罪事實一㈠部分,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未經許可販賣手槍罪及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未經許可販賣手槍罪處斷
罪事實一㈡部分,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未經許可出借手槍罪及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未經許可出借手槍罪處斷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 x 2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12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09
   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撤銷 
犯非法販賣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3.17
犯非法販賣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又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4項前段 x 2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3.0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1.10.19
犯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又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起訴書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1-05-1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電子訊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電子訊號等罪嫌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時間相隔1月有餘,均可獨立成罪,請予以分論併罰
罪所用之物,且與上開照片、影片等電子訊號難以完全刪除,併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 112.07.12
部分上訴
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妨害自由 111.12.28
    應執行刑)
   撤銷 
共同犯剝奪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陸月  
...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111.03.30
共同犯剝奪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有期徒刑肆月  
共同犯剝奪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陸月  
...
起訴書 強盜 110-02-22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
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請論以包括一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基於同一個賭博犯意,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重論以圖利聚眾賭博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 款、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
行,事先謀議及分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所得已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330條第1項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4條第3項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1項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x 2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5條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4.12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暨、、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幫助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24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無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12-1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被告蘇○○、羅○○、邱○○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罪嫌
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加重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上開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犯罪與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行,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並願接受裁判,均請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公共危險 112.02.16
   原判決撤銷 
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有期徒刑壹年  
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0.11.30
   無罪 
起訴書 過失傷害 109-03-09
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逃逸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5條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文書 第47條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4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1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無罪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23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8.26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10-11-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第2項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08
    應執行刑部分、事實欄中除沒收以外之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5.23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無罪 
   無罪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8-23
核被告所為 ,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罪事實三(一)部分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等罪嫌
之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1次轉讓禁藥之犯行及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行有關,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1第2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人證 第181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人證 第186條第2項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12.27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指揮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12.27
   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4.27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起訴書 詐欺 109-11-0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第1次加重詐欺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及各次加重詐欺與洗錢防制法,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均請從一重處斷
罪之目的,則彼此間對於上開犯罪之實施,自應共同負責,而成立共同正犯,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行及2次發起犯罪組織犯行,被告王○○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加重詐欺犯行,被告林○○就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加重詐欺犯行,被告林○○就如附表二編號3至9所示加重詐欺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實施犯罪之犯行,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其刑
罪對象範圍廣大,是被告王○○、詹○○、林○○、林○○等4人均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而為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
罪時間尚短,且均詐騙得手1人,難認其等有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之情況,爰不另聲請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沒收
罪所 得,請就如附表二所示詐騙金額,扣除水房所得之三成 後,各依內部約定之分配比例(機手百分之25、王○○、 詹○○均分百分之45),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 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 x 2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後段 x 2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4.11
   上訴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04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無罪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8-10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予廖○○、吳○○各一次)、同條第6項及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嫌(販賣予廖○○未遂),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乙次等罪嫌
上開四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
後勇於坦承等情,請從輕量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3.07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07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4.25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4.26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14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9-30
核被告所為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嫌
,請斟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2罪嫌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請斟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行,倘日後於審判時皆能秉此一貫,仍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並請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意旨,就被告轉讓禁藥部分亦適用此規定減輕其刑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2.23
   原判決撤銷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致人於死  有期徒刑捌月  
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7.27
犯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一般過失致死 110-10-20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所示事故發生時之現場道路狀況,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而肇事,其駕駛行為顯有過失,且與被害人所受傷勢及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無照駕駛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3.23
   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家庭暴力防治法 通則 第3條第2款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06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4.12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0.2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7-1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行與「張○」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31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22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22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22
起訴書 詐欺 111-04-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上開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上訴駁回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05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上開二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案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間,犯罪類型、罪質、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均相似,毒品種類相同,被告因前案入監執行,已然接受較嚴格之矯正處遍,並因此與毒品隔絕相當期間,猶未認知毒品之違法性及危害性而再為本案犯行,足認其仍未認知毒品之危害性,欠缺對法律規範之尊重,對刑罰之感應力不足,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條之16第2項
A
其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1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1條第1項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1條第2項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4.18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1.22
犯未經許可,寄藏非制式手槍  有期徒刑伍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共危險 112.03.28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11.21
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因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參月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有期徒刑柒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21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4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犯前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0.07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3.16
   原判決撤銷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1.12.06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 廢棄物清理法 111-01-18
核被告所為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廢棄物清理法 獎勵及處罰 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06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4.25
   上訴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2.19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7-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持有子彈罪嫌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4.20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07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及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嫌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用,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5條第2項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2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1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4-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4.13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2.23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起訴書 詐欺 111-08-1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1
   上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30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10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除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外,並加重其刑
,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行並均配合查緝毒品,均請依法減輕其刑並量處事當之刑,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8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柒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0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31
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1-01-06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第4項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嫌
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嫌處斷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應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罪之結果而不遂,為障礙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罪型態,又上開毒品咖啡包經鑑驗未含第二級毒品,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佐,是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犯係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3.23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5.27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無罪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
起訴書 詐欺 109-05-22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處斷
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2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06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28
    應執行刑)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1.30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6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2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14
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03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一)所為栽種大麻以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欄一(二)、(三)即附表編號1至2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欄一(三)、(四)即附表編號2至4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其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製造第二級毒品及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間、被告葉○○就其上開所犯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間、被告陳○○就其上開所犯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x 2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7
   撤銷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2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意,使用「Twitter」網路聊天社群發表販賣毒咖啡包訊息,藉此向不特定人兜售毒品,並與買家議價,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而未至既遂之結果,為未遂犯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而混合二種毒品成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適用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罪所得1,300元,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5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22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4.29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無罪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7-26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行與相關共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意個別,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22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2.09
又犯冒用公務員名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冒用公務員名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2.09
起訴書 詐欺 111-09-2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行間,彼此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幫助詐欺罪嫌,尚有疑義,無從確認是否陷於錯誤,則難據此逕論入被告所涉詐欺犯嫌之一部
詐欺、洗錢等罪嫌,經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8139、18157、18356、18486、18614、18775號(簡稱前案),現由貴院(乙股)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656、1724、1960號等案件審理中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起訴書 詐欺 111-10-2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3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詐欺、洗錢等罪嫌,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139、18157、18356、18486、18614、18775號起訴,及同年度偵字第20318號、第23365號、第18153、22732、25473、27210號追加起訴(簡稱前案),現由貴院(書股)以111年度訴字第1035號案件審理中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9條第2項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1.31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又犯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無罪 
...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9.08
又犯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柒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無罪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6次)、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6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非制式手槍罪
如犯罪事實一附表一所示之罪,及犯罪事實二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酌大法官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罪所得共計新臺幣1萬2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5條第1項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60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4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03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懲治走私條例 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公務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妨害公務 112.04.18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2.01.1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強制罪  拘役肆拾日  
又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書 傷害 111-11-2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妨害自由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公務罪 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5條
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9條第2項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0條 x 2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1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文書 第47條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刑事訴訟法 總則,送達 第62條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其他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6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6條第1項前段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7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7條第1項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8條第1項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8條第2項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金門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08.23
金門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08.11
金門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05.26
犯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電子訊號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捌年  
又犯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電子訊號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又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脅迫之方法而為性交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2項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112.07.06
上訴人 檢察總長
   撤銷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112.03.24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111.05.17
   原判決關於無罪部分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110.11.16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無罪 
   免訴 
...
起訴書 詐欺 109-11-2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
罪所獲報酬,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0-05-0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上開二罪名,請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論以數罪併罰
罪所得,請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0-09-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
提領贓款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等之法益,請分論併罰
行所獲犯罪所得3萬6,000元之報酬,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0-01-05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多次領款行為,係利用同一機會密接提領,在刑法評價上,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之上開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
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不正利用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罪組織部分,依想像競合犯,從重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論罪之結果,是否仍應依「輕罪」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強制工作3年,請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及相關討論,酌予認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0-03-31
核被告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 罪組織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共同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等罪嫌,其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以想像競合犯論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以共同正犯論
罪所得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起訴書 詐欺 110-12-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x 2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2項 x 2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3項 x 2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l05年度台非字第ll0號判決可資參照
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定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刑之總合,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l05年度台非字第ll0號判決可資參照)
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06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1.10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1.10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8.16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有期徒刑肆月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6.14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有期徒刑伍月  
   緩刑 
...
起訴書 詐欺 110-07-1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等罪嫌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犯罪等罪嫌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罪事實欄二、(一)所載洗錢犯行,被告徐○○、張○○、陳○○、王○○、陳○○、黃○○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間,就犯罪事實欄二、(二)所載加重詐欺犯行,被告徐○○、張○○、陳○○、王○○、陳○○、蕭○○、黃○○、黃○○及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間,就犯罪事實欄二、(三)所載加重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一罪
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是應認被告張○○、陳○○、王○○、陳○○、蕭○○、黃○○、黃○○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僅就收取、轉帳其中一位被害人詐騙款項部分)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加重詐欺、洗錢及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嫌
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罪嫌
2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罪使用之物,業據被告徐○○等9人自承於卷,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5條第1項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3條 x 2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06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2.01.05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無罪 
   上訴駁回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3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1.10.31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110.07.02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肆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犯貪污罪治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褫奪公權肆年  
...
起訴書 貪污治罪條例 106-07-2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 賂罪嫌、被告王○○附表一標號29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嫌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請均論以數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論罪
政府採購法 罰則 第87條第4項 x 2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4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4第3款 x 2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政府採購法 決標 第50條第1項第5款 x 2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政府採購法 決標 第50條第1項第7款 x 2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4.18
   原判決撤銷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1.04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7.20
   原判決撤銷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3.09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10-09-28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等罪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罪,因與前開起訴被告持有具殺傷力子彈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公務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公務 112.03.16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公務 111.08.30
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伍月  
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有期徒刑捌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05
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4.11
   原判決撤銷 
   無罪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1.09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3-0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罪組織不可或缺之角色,足見被告與該不詳網友及前揭2名取款男子間,就前揭犯行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之分工行為外,同時亦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且係在被告參與前揭犯罪組織之期間內為之,而具有部分重疊之情形,故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等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之提領行為,因係侵害同一財產法益,請論以接續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5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0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18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無罪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12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4-21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二、三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罪嫌,被告基於營利意圖販入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罪事實欄四(一)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罪嫌、就犯罪事實欄四(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罪嫌
罪事實欄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罪嫌
罪事實欄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欄四、五、六所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罪事實欄三所犯6次犯行、被告甲○○、乙○○於犯罪事實欄四所犯2次犯行、被告甲○○、丙○○於犯罪事實欄五所犯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均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26
犯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壹年  
犯㈡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㈢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拾壹年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9-01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一)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各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得7,500元,併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9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3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捌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傷害 112.01.19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1.07.21
犯毀損罪  拘役貳拾日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起訴書 毀棄損壞 110-03-1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有異,請予以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2.08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3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致人於死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傷害致人於死 112.02.21
   原判決關於傷害人之身體部分撤銷 
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致人於死 111.03.17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家暴傷害致人於死 110.09.14
   原判決關於傷害人之身體部分撤銷 
犯重傷害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年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致人於死 109.12.02
   原判決撤銷,發回 
桃園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致人於死 108.03.28
犯傷害人之身體  有期徒刑壹年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誣告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誣告 112.03.22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誣告 111.10.27
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柒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 112.02.21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3.23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1.08.10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無罪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起訴書 偽造文書 110-09-30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其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其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為行使之行為所吸收,請論以一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7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3
    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14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有期徒刑十年四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10-01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嫌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7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2.16
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4-21
核被告所為 ,就其持有、施用海洛因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嫌
,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處斷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意,仍應就其持有如此大量違禁物之不法行為予以適度之評價,於該法條所定法定刑限度內,從重量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及第6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嫌,無非係以本件被告查獲時,為警扣得上開毒品等情為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購入上開毒品係供伊自己施用、沒有販賣毒品之意圖等語
罪,與上揭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搜索及扣押 第130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詐欺取財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詐欺取財 112.01.17
   原判決關於被訴詐欺取財部分撤銷 
犯詐欺取財罪  拘役參拾日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取財 111.06.28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14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4.11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10-2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罪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於不能沒收時,應依法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03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13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3-15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準強盜等罪 112.07.05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3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準強盜等罪 112.01.10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所諭知之宣告刑部分撤銷 
   上訴駁回 
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  
...
橋頭地方法院  加重準強盜等罪 111.06.07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  
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玖月  
...
起訴書 竊盜 111-01-17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一)、(二)、(三)分別攜至現場之工具為電鑽、破壞剪、拔釘器、鐵撬均為金屬製,且均足以破壞用以防閑之金屬鎖頭、零錢箱,手指虎亦屬堅硬金屬,若持上開物品攻擊他人,顯可對人之身體、生命構成危險,核屬兇器無誤
,已非因逃離本能而自然反應之瞬間行為,係屬主動、積極性攻擊之重大侵害行為,且鐵撬為金屬材質,質地堅硬,有卷附之扣案鐵撬照片1張附卷可稽,被告持鐵撬攻擊之強暴行為,對告訴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重大急迫危害,實際上亦致告訴人受有之頭部外傷併前額頭皮撕裂傷(2+3公分)、右前臂挫擦傷等傷害,衡情,一般人身處該情境中,意思自由應會受壓抑而難以抵抗,且該行為於客觀上亦足以壓抑或排除其所遭致之外力干涉或障礙,顯然已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縱告訴人曾與被告扭打在一起,惟證人證稱:被告在娃娃機店攻擊我時,我當下沒辦法抵抗,且我的個性較衝動,所以我才追上去等語,足見告訴人係欲逮獲竊嫌而未作他想即上前追趕被告,嗣後並與被告扭打,實非因具備得以對抗被告之優勢地位或身型條件、無懼被告而為前揭追趕扭打之舉動,自無從以此推斷告訴人未達難以抗拒之程度,附此敘明
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嫌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論以數罪併罰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意旨加重其刑
罪事實欄(三)犯攜帶兇器準強盜罪所用之物,為其犯罪工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竊得之現金2350元,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查,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罪事實欄(二)所竊得之現金1萬6860元及馬達退幣機1個,為其竊盜犯罪所得,未經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之
罪事實欄(一)、(二)、(三)所用以竊取財物之電鑽、破壞剪、拔釘器、鐵撬(非扣案之鐵撬)各1支,均屬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被告固○稱:電鑽、破壞剪、拔釘器均遭警方扣案,撬開娃娃機台之鐵撬已經丟掉等語,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上開犯罪工具均遭警方扣案,亦不知下落何在,為免生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罪事實欄(一)之時、地,與同案被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成年男子共同為竊盜行為,另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嫌云云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逕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嫌
罪事實欄(三)之時、地,持鐵撬揮擊告訴人頭部、手部,另涉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傷害、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嫌云云
意,堪認被告應係基於脫免逮捕而為之行為,又佐以被告事後奔至左營舊城派出所,告訴人旋追至派出所內,向員警說明始末等節,有舊城派出所員警曾○○出具之職務報告1紙,足認告訴人斯時所受之傷勢,尚無立即致命之危險,是被告辯稱其當時係為盡快離開現場,方而攻擊告訴人乙情,並非子虛,就此部分應認其罪嫌不足
罪,與前開為起訴之部分,係屬事實上同一犯罪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3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傷害 112.03.23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1.05.31
   原判決撤銷 
犯傷害罪  拘役肆拾日  
臺中地方法院  傷害 110.12.20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貳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9條第2項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1項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19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年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x 2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8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0.26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六六九三三五九號卡壹張)沒收  
   無罪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9-14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之
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1第2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3.15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1.14
犯非法製造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強盜 112.02.07
   撤銷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誣告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誣告 111.12.15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誣告 111.07.11
共同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伍月  
共同犯誣告罪  有期徒刑伍月  
起訴書 誣告 108-03-31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28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5.24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2.01.10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0.09.07
犯強制猥褻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起訴書 利用權勢性交 109-08-12
核被告所為 罪之內,不另論以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性交罪或利用權勢猥褻罪(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214號判例意旨及104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係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對於未滿14歲之人為猥褻罪嫌
上揭2次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對於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罪嫌部分
對於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罪嫌,告訴及報告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8條第2項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 111.12.29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8.25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1條之1第1項前段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民法 繼承,遺產繼承人 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x 2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05
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12.28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無罪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8.18
   原判決關於強制性交既遂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4.27
   撤銷 
   無罪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0.11.05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又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09-11-0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
強吻、撫摸胸部、強拉乙女之手撫摸其生殖器之猥褻行為,係其為強制性交行為中之部分動作,應為高度之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第1項 x 2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5條第1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第1項第5款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其他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我國向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協助 第31條
向受請求方提出詢問或訊問我國請求案件之被告、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之請求時,得依受請求方之法律規定請求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將詢問或訊問之狀況即時傳送至我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7.05
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偽造文書 111.12.28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111.05.31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壹年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起訴書 詐欺 110-03-2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偽造文書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被告甲○○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嫌,犯意各別,行為殊異,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1第5項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2第2項 x 2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5款所定量刑之審酌事項
A
論罪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9條 x 2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6.29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12.22
    應執行刑部分、無罪部分,均撤銷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手機(:357193071754271)壹支沒收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致死等罪 112.06.28
部分上訴
上訴人 檢察總長
   原判決關於私行拘禁部分撤銷 
最高法院  傷害致死等罪 111.10.19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致死等罪 111.04.13
   原判決撤銷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基隆地方法院  傷害致死等罪 109.10.22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陸月  
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有期徒刑伍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前段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起訴 第268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1項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2款 x 2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585號刑事裁判可參
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585號刑事裁判可參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6.2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1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11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犯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又持有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9-0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及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等罪嫌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製造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等罪嫌
已造成毒品化學結構之質變,亦難認有何加以改良、改製或將粉末加工成錠劑之行為,抑或製成新毒品,復未去除雜質提高其純度
罪,因與前開起訴部分具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之
人所有與否,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罪有關或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x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第3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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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6.2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08
   撤銷 
   無罪 
   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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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1.14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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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09-09-29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本案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各罪,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行之犯罪所得共9,300元,未經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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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6.2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12.22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訴駁回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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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5.19
    應執行貳年陸月,
   不受理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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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5.19
   不受理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第1項 x 2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第2項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3條 x 2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論罪
刑法 分則,侵占罪 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戶籍法 罰則 第75條第3項後段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x 3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執行 第477條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 執行 第477條第1項
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判決參照
本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係就本院裁定見解
本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係就本院裁定見解有積極歧異之「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是否限於各罪範圍均相同,即全部重複再行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爭議而發,其主文認「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理由則說明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事由,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例外情形,原則上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以避免行為人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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