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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 20230722 | 
合計:58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2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9
   上訴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24
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2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8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6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2-0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係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2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4.28
   上訴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2.12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3罪  有期徒刑10月、8月、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  有期徒刑3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0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2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17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9
   不受理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欄二(一)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欄二所示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等情,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行,若日後於審判中仍自白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謝○○自承在卷,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罪所得為4000元,業經被告於偵查中自動繳回,並由本署扣押中,有本署被告/第三人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等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宣告沒收
行,犯後態度良好,被告謝○○亦已自動繳回犯罪所得等情,予以量處適當之刑,以啟自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庭暴力之傷害 112.07.2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家庭暴力之傷害 112.03.28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家庭暴力之傷害 111.10.28
犯傷害罪  拘役伍拾日  
起訴書 傷害 111-05-0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家暴傷害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10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十、犯罪後之態度。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2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3.30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0.26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09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附表所示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行,於偵查已自白犯行,倘其於審判中亦自白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4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偽證 112.07.20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偽證 112.03.22
   原判決撤銷 
犯偽證罪  有期徒刑參月  
高雄地方法院  偽證 111.11.02
   無罪 
起訴書 偽證 110-10-0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4.25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1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訴書 詐欺 111-10-24
核被告所為 ,就如附表1所示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罪所得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起訴書 詐欺 111-10-07
核被告所為 與上揭經提起公訴部分為同一事實,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
起訴書 詐欺 111-10-24
核被告所為 ,就如附表1所示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罪所得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 112.07.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傷害 112.02.23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1.07.15
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伍月  
臺南地方法院  傷害 111.04.15
   無罪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x 2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條之16 x 2
A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8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15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9.28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伍年壹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3條第2項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刑事訴訟法 總則,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17條第1項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8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17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16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6項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2.21
   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南投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9.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12-17
核被告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罪所用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5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重傷害 112.07.18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重傷害 112.01.11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重傷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新竹地方法院  重傷害 111.04.14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重傷罪,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0條第1項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13
   原判決關於之科刑部分撤銷 
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4
犯壹、主刑部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肆年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4.26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新竹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2.22
   無罪 
起訴書 詐欺 111-07-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上開犯行,與「李○」、「D○○○○」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論以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罪所得1,000元,既未扣案,即無法宣告沒收,請依法宣告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6條前段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4.20
   上訴駁回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1.15
犯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秩序 112.04.27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秩序 111.12.28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11.28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捌月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07.21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秩序 112.06.08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犯前項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拾壹月  
高等法院  妨害秩序 112.03.02
   原判決關於、、、甥刑之部分均撤銷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首謀罪  有期徒刑拾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玖月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05.26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首謀罪  有期徒刑壹年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拾壹月  
...
起訴書 殺人未遂 110-08-20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罪處斷
罪事實欄一、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惟按殺人未遂罪與傷害罪之區分,係以行為人在下手加害時有無死亡之預見為斷,至受傷處所是否致命部位及傷痕之多寡,輕重如何,僅足供認定有無殺意之參考,不得作為區分之絕對標準,故須於實施殺害時,即具有使被害人喪失生命之故意,始足當之,倘缺乏此種故意,而其目的僅在於使被人受傷者,縱傷害之部位係在頭部等致命之處,亦只與傷害罪之規定相當,要難遽以殺人未遂罪論處
意,核與刑法殺人未遂罪之構成要件未合,自無從對渠等論以上開罪責,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提起公訴部分,有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14
   原判決關於、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6.1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起訴書 詐欺 109-12-21
核被告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嫌
罪組織、3人以上詐欺取財等罪嫌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重論以3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附表一3人以上詐欺取財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位所核算之犯罪所得,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16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16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16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撤銷 
   上訴駁回 
...
新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7.12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起訴書 詐欺 111-03-10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被告唐○○、陳○○、呂○○就附表編號7、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嫌
行,及被告唐○○、陳○○就被告呂○○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行,及被告唐○○、陳○○、呂○○就附表編號7、8之犯行,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並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本文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就被告唐○○、陳○○、劉○○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唐○○、陳○○、呂○○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罪
行,及被告唐○○、陳○○、呂○○就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行部分,未至既遂,請就呂○○、唐○○、陳○○共犯上開部分,斟酌是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罪所用之物,且分為被告唐○○等4人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宣告沒收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4.26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11.23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交通過失致死 110-12-20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家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家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112.05.17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 罰則 第41條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4條第1項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家庭暴力防治法 通則 第3條第1款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4.28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11.10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8-06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相關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4.19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1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捌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柒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陸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5-29
核被告所為 意聯絡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本案犯罪所使用之物,屬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03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29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22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5.06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玖年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2-2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李○○、劉○○證述扣案海洛因磚亦係被告交付等語為據
罪(對向犯),如購買毒品者指證販毒者
行,且審諸證人劉○○於另案審理時證稱僅見被告在「薇風精品汽車旅館楠梓館」房間內分裝甲基安非他命,係李○○與葉○○交易完,欲開車搭載其返回雲林時,其上車乘坐於副駕駛座時,因黑色PORTER牌肩背包內之海洛因磚顯露於外,始見扣案海洛因磚等語,顯見其未親見被告有於上開旅館內交付海洛因予李○○之事實,從而前揭海洛因是否另有來源,尚非無疑,自難單憑證人李○○之證述,認定被告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末此敘明
行,揆諸首揭法律及判例意旨,本應認被告罪嫌不足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7.13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秩序 112.03.15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均撤銷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2項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2項第1款 x 2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秩序罪 第150條第1項後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7.13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4.13
   原判決關於附表三編號2、3刑之部分(均不含沒收)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撤銷 
   上訴駁回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1.11.30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
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罪  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  
...
起訴書 槍砲彈刀條例 109-05-04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嫌、同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改造槍枝罪嫌及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子彈及同條例第13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罪嫌
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嫌處斷
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6項 x 2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論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1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毀損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毀損 112.03.22
   原判決撤銷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拘役伍拾日  
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111.08.24
   無罪 
起訴書 毀棄損壞 110-11-0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詐欺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詐欺等罪 112.02.14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罪 110.08.24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無罪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罪 110.08.24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罪 110.08.24
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罪 110.08.24
起訴書 詐欺 109-07-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罪決意所為之接續動作,請論以接續犯
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罪所得,如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之、或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22
   原判決撤銷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捌月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9.20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11-03-1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4.27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7.28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3條第1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7
   上訴駁回 
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9.29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3-08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3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及3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係犯2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及2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係犯1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係1次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罪 名,請從一重論以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
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請予 分論併罰
罪事實 一所示,此有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其2人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上開各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罪所用之物,請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x 2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12.15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背信罪,  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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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罪 111.07.07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背信罪,  有期徒刑肆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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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殺人未遂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殺人未遂等罪 112.01.10
    應執行刑、犯殺人未遂罪所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犯前項撤銷宣告刑部分  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上訴駁回 
...
新竹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等罪 111.08.08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有期徒刑貳月  
新竹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等罪 111.05.10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有期徒刑貳月  
新竹地方法院  殺人未遂等罪 111.05.10
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  
又犯殺人未遂罪  有期徒刑參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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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妨害秩序 111-01-17
核被告所為 ,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之首謀罪嫌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款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之在場助勢之人罪嫌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之在場助勢之人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渠等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罪時所使用及聯繫之工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7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6條 x 3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 x 2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論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1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22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橋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1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起訴書 詐欺 110-02-0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予共同正犯
附表編號1至6之加重詐欺取財犯嫌,行為互殊,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罪使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洗錢防制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11.30
   上訴駁回 
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111.05.11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參月  
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起訴書 竊盜 110-08-0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及犯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前開竊盜與偽造有價證券2罪名,均是為達成同一目的所為,雖該等行為在客觀上分屬數個舉動,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公共危險 112.03.14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11.08.08
犯因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肆月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而逃逸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 過失傷害 108-03-27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罪
刑法 分則,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2.04.11
    應執行刑撤銷,其餘部分上訴駁回
犯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111.06.21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貳年扣案之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六八一六三七一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又犯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26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之㈠、㈡共9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㈠、㈢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第11條第2項之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一之㈠所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一之㈠、㈡共9次所為、被告黃○○就犯罪事實一之㈠、㈢,時間、地點不同,顯係基於不同犯意而為,均請分論併罰之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2-18
核被告所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與前揭起訴部分,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且所查扣之贓證物共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之規定追加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之規定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1.11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4.13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起訴書 詐欺 110-05-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論斷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論斷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論斷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論斷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一罪
,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論斷
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所得雖未經警扣案,仍屬渠等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1.31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無罪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06.28
犯強制猥褻罪  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共貳罪  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起訴書 強制猥褻 110-06-16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機性騷擾罪嫌
強制猥褻行為及乘機性騷擾共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0.11.16
   原判決撤銷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沒收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0.09.08
   原判決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0.02.24
   原判決撤銷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沒收  
臺中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09.05.28
   無罪 
起訴書 妨害自由 108-10-28
核被告所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2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3.09
    應執行刑及無罪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年  
...
苗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18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
起訴書 詐欺 111-05-12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二及犯罪事實欄三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之參與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經指揮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罪事實欄二及犯罪事實欄三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罪組織不詳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欄二所為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及渠等首次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罪事實欄三附表一所為之15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頂替罪嫌部分,係基於同一使犯人即被告王○○隱避而頂替之決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請論以一罪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部分,為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部分,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宣告追徵其價額
罪所用之物品,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行,詐騙新加坡地區被害人,嚴重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亦影響我國國際形象
罪組織內高階幹部,犯罪情節非輕,更有串供以脫免罪責之情,請依法予以嚴懲,以資警惕
行未全部坦承,被告3人仍有串供之虞,建請於審理時繼續羈押禁見,以利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後段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x 2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08
   原判決撤銷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7.12
犯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起訴書 妨害性自主罪 110-11-2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
後態度不佳,且被告監守自盜,破壞社會信任情節嚴重,請從重量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1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9條之2 x 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鑑定及通譯 第206條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他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救援及保護 第13條
兒童或少年於審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7條第1至3款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26條
A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26條第1項
A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26條第1項第1至3款 x 2
A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7.1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7.21
   撤銷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3.24
   原判決除轉讓禁藥罪(即附表一編號1)部分外,均撤銷 
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參月  
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0.01.19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無罪 
  有期徒刑參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8-06-18
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及同法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罪嫌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12.07.13
部分上訴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應執行新臺幣貳拾萬元部分,暨犯其附表一編號㈢、㈤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12.06.28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緩刑 
...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12.04.26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民國一四年五月六日修正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  有期徒刑肆月  
   緩刑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12.01.11
   原判決關於、、、、、、、、、、、、、、、、、、、、、、、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罰金
...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12.01.11
   原判決關於、、、、、、、、、、、、、、、、、、、、、、、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罰金
...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12.01.11
   原判決關於、、、、、、、、、、、、、、、、、、、、、、、部分,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罰金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10.02.26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罰金
    應執行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罰金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罰金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10.02.26
   免訴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10.02.26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罰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捌萬元,罰金
犯 ㈠ 兩   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森林法等罪 110.02.08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罰金
   緩刑 
   緩刑 
...
起訴書 違反森林法 108-10-06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欄⒈⒉⒊⒋⒎⒏⒐⒒⒓⒕⒘⒙⒚⒛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6款結夥2人以上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故買贓物罪嫌
罪事實欄⒚⒛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6款結夥2人以上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嫌,就犯罪事實欄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⒈⒉⒋⒎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故買贓物罪嫌
罪事實欄⒊⒎⒏⒐⒑⒒⒔⒘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收受、搬運、媒介贓物罪嫌
罪事實欄⒊⒎⒏⒐⒑⒒⒔⒘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⒊⒗所為,均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故買贓物罪嫌
罪事實欄⒋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⒊⒌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嫌,就犯罪事實欄⒍所為,係違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收受、搬運、媒介贓物罪嫌
罪事實欄⒌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⒌⒔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⒌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故買贓物罪嫌,就犯罪事實欄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⒍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媒介贓物罪嫌
罪事實欄⒏⒐⒒⒔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嫌,就犯罪事實欄⒖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⒐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⒑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故買贓物罪嫌
罪事實欄⒒⒘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⒓⒛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故買贓物罪嫌,就犯罪事實欄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僱使他人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⒓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媒介贓物罪嫌
罪事實欄⒕⒖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故買贓物罪嫌
罪事實欄⒕⒚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⒙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故買贓物罪嫌,就犯罪事實欄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故買贓物罪嫌
罪事實欄⒙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⒚所為,係違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6款結夥2人以上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收受、搬運、媒介贓物罪嫌
罪事實欄⒚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⒚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6款結夥2人以上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嫌,犯罪事實欄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媒介贓物罪嫌,就犯罪事實欄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故買贓物罪嫌
罪事實欄所為,係違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嫌
罪事實欄⒈⒉⒋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故買贓物罪嫌
罪事實欄⒈⒉⒋⒎,被告陳○○、林○○、賴○○、就犯罪事實欄⒊⒎⒏⒐⒒⒘,被告林○○就犯罪事實欄⒋與被告陳○○、林○○,被告莊○○、黃○○、莊○○就犯罪事實欄⒌,被告林○○就犯罪事實欄⒏與被告陳○○、林○○、賴○○,被告林○○、張○○就犯罪事實欄⒐與被告陳○○、林○○、賴○○,被告林○○、賴○○就犯罪事實欄⒑,被告林○○、田○就犯罪事實欄⒒與被告陳○○、林○○、賴○○,被告陳○○、黃○○、吳○○就犯罪事實欄⒓,被告林○○、賴○○、林○○、莊○○就犯罪事實欄⒔,被告陳○○、劉○○就犯罪事實欄⒕,被告陳○○、林○○、賴○○、田○就犯罪事實欄⒘,被告陳○○、李○○就犯罪事實欄⒙,被告陳○○、吳○○、吳○○、賴○○、劉○○、謝○○就犯罪事實欄⒚,被告陳○○、吳○○就犯罪事實欄⒛,被告陳○○、吳○○、張○○、李○○就犯罪事實欄,被告張○○、林○○就犯罪事實欄,被告劉○○、陳○○、吳○○、李○○、張○○、吳○○、江○○就犯罪事實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予加重其刑
,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行,並對森林資源及山林面貌造成損害,危害自然生態及森林資源,減損森林涵養水源,孕育萬物之功能,所生危害非輕,被告吳○○坦承犯行,並帶員警確實找到盜伐地(證據清單58參照)等一切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論屬於被告與否,均請依森林法第52條第5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罪事實欄二所載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8條第1款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一、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第3項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7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3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易刑 第42條第5款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0條第1項但書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森林法 罰則 第50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1項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森林法 罰則 第52條第1項第4款 x 2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28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8
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12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第3項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行,為販賣未遂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非制式子彈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處
犯罪事實一、二之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31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1.05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4.26
   原判決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南投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11.15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 詐欺 111-08-19
核被告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而以一罪論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罪嫌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嫌等語,惟被告擔任領取詐欺贓款之工作,屬加重詐欺之共同正犯,已如前述,報告意旨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09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7.14
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  
起訴書 詐欺 110-10-27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4.28
   原判決之刑撤銷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07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1-12
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行,然因員警自始即不具購買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而不遂,為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取得之含有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之錠劑(藥丸)34顆,係屬違禁物,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5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3.30
   原判決撤銷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5.3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7.06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 112.04.12
   原判決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9.06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起訴書 詐欺 110-10-29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但書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妨害秩序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秩序 112.03.15
   原判決關於之宣告刑部分撤銷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罪  有期徒刑陸月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秩序 112.03.15
   原判決關於、、所處罪刑撤銷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柒月  
共同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參月  
...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12.28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陸月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08.24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伍月  
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 111.08.16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護照條例 112.07.05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護照條例 112.05.17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護照條例 112.03.29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護照條例 112.02.01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買賣護照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護照條例 111.04.21
共同犯買賣護照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同犯買賣護照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買賣護照罪  有期徒刑壹年  
...
起訴書 護照條例 110-02-25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護照條例第29條第1款買賣護照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2.03.08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犯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犯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橋頭地方法院  加重強盜等罪 111.05.20
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參月  
...
起訴書 毒品防制條例 110-02-19
核被告所為 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8 條第1 項之強盜罪,而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情形,應論以同法第330 條第1 項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嫌
罪事實三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罪事實二之犯行,彼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罪事實一、二、三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3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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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7.05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公共危險 112.03.29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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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7.05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8.09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無罪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09.08.25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發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2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刑法 分則,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3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鑑定及通譯 第208條第1項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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