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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27日)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
二、國家不法行為:指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認定之司法不法行為及行政不法行為。
三、被害者:指於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人身自由、財產、名譽受侵害者。
四、家屬:指已死亡之被害者,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