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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 111年03月25日)
第 23 條
法院應於預定選任期日之三十日前,依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

法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時,除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外,應一併寄送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

法院應將前項所定文書寄送至候選國民法官戶籍地,惟於法院知悉候選國民法官居住於其他處所之情形,應併寄送至候選國民法官之居所地。<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