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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 111年03月25日)
第 25 條
候選國民法官應據實填載調查表,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以調查表所記載之回覆方式將調查表送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