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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 111年03月25日)
第 28 條
法院為第二十六條之調查與除名後,應彙整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並製作候選國民法官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