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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 111年03月25日)
第 28 條
法院為第二十六條之調查與除名後,應彙整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並製作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第 29 條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應記載屬於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下列事項:
一、候選國民法官代號。
二、備選編號。
三、姓名。
四、性別。
五、出生年月日。
六、居住之鄉、鎮、市(區)。

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之不予除名紀錄及其他法院認有助於判斷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備積極資格或不具消極資格之事項,亦得記載於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前項情形,應注意不得記載候選國民法官之聯絡資料及其他涉及其隱私或業務秘密之內容。<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