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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 111年03月25日)
第 33 條
前條第一項之檢閱,法院應指派職員在場,並安排於適當場所進行之。

檢察官及辯護人閱覽調查表時,得自行摘記預供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之重點事項。但不得重製、攝影或逐字抄寫調查表之內容。<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