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 111年03月25日)
第 34 條
法院於交付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及提供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調查表前,得以適當方式告知檢察官、辯護人應遵守本法所定之保密義務、維護個人資料安全責任及違反之效果,於認有必要時,並得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法院為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之決定前,宜徵詢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並注意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及人身安全之維護;且考量案件情節、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及調查表內容繁簡等情事,使檢察官、辯護人得有充裕之準備時間。<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