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3月25日)
第 4 條
選任程序相關事項,由審理本案之法院處理之。

前項事項之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以下合併簡稱專責單位)依前項法院之指示辦理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