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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 111年03月25日)
第 47 條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依前項規定詢問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