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 111年03月25日)
第 48 條
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由檢察官、辯護人直接為之。

第一項聲請係於選任期日當天提出者,檢察官、辯護人並得就該聲請陳述意見,並準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