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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 111年03月25日)
第 51 條
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

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發現候選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向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告發或依職權開始偵查。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之情形準用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