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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 111年03月25日)
第 53 條
檢察官、辯護人認為對國民法官之詢問有不適當情形,經向審判長反應而未獲適時處置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前項異議,法院應即時裁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