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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 111年03月25日)
第 54 條
法院得事先將候選國民法官分組後,對各組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以全體、部分或個別方式詢問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視實際需要,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於不同時間到庭。

法院得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至不同場所報到,並依序於不同場所進行詢問。<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