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 111年03月25日)
第 73 條
國民法官之選任無法於一日終結者,法院得定新期日續行之;法院對已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當面告知新期日者,與送達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