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 111年03月25日)
第 73 條
國民法官之選任無法於一日終結者,法院得定新期日續行之;法院對已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當面告知新期日者,與送達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有同一效力。

第 74 條
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抽選本案所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前項情形,由法院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並斟酌本案具體情事,決定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如認為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情形者,得依該條規定處理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