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單位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秉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之精神,關懷服務老人。
二、以服務對象安全及健康為首要考量。
三、尊重服務對象之自主性及權利。
四、專業人員執行業務,應遵守相關法令。
五、確保服務品質,並遵守專業倫理及守則。
六、保持與其他照顧團隊之良好互動。
七、不得為誇大不實之宣傳。
八、提供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九、遵循個人資料保密原則。
十、提供申訴管道。
十一、病歷或個案紀錄,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保存七年。
十二、於提供服務前,應報經服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督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