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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11月16日)
第 4 條
依本準則提供老人福利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居家服務督導員及護理人員,應符合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