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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04月19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直接受益之土地及其改良物,係指土地及定著於該土地之建築改良物。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道路,係指公路、市區道路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橋樑係指市區道路及公路之橋樑,市區之高架道路及聯接公路之橋樑。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溝渠,係指下水道系統之溝渠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

第 6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港口、碼頭,係指供客貨運輸船隻及漁船使用之商港及漁港等工程設施。

第 7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堤防工程,係指具有防洪防潮功能之堤防及其附屬設施。

第 8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疏濬水道,係指疏濬可通航之河道或疏濬專供排水之水道。

第 9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其他水陸等工程,係指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於本條例第二條未列舉而有實際需要之工程。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工程興建費。係包括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一切有關費用。

第 11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工程用地徵購費及公地地價,係包括公私有土地補償地價及工作費。

公地地價以依法撥用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第 12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地上物拆遷補償費,係包括農作改良物及建築改良物、管、線、桿、地下埋設物之拆遷補償費及工作費。

第 13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同性質之工程,係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列工程種類之同類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