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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  ( 98年12月09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審查防焰性能認證、核發證書及核發防焰標示所計收之費用。

第 3 條
防焰性能認證審查每件收費金額如下:

第 4 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前條審查合格發給之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第 5 條
防焰標示每張收費金額如下: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