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組織規程  ( 109年01月20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校以培訓三軍軍官學校及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預備學生,完成高級中等教育、國民中學教育及預備教育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基礎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保防安全、新聞處理、民事工作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及其他總務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醫務所:掌理預防保健、軍醫行政、醫療門(急)診及衛材整備等事項。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學生指揮部、學生大隊、勤務隊。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

前項教師之聘任,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10 條
本校得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國民教育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第 11 條
本校得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國民教育法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12 條
本校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