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 106年05月12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陸軍軍官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司令部)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陸軍軍官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基礎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作戰訓練、戰備動員、情報整備、教育、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服務、社團活動指導、愛國教育、保防安全、民事工作及新聞處理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資訊服務之提供、資訊發展政策、系統發展稽核及資訊設施安全等事項。
五、語文推廣教育中心:掌理幹部語文輔助教學、語文推廣教育,建立語文學習平台、語文鑑測、涉外事務及外賓接待等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七、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八、醫務所:掌理學校衛生保健、軍醫行政、衛生勤務、環境衛生、預防醫學及第八類補給品申補之全般事項。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大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學員生指揮部、勤務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大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及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

前項所定職稱人員採任期制,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司令部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校相關遴選規定辦理,並呈報司令部核定。

第 9 條
本校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11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第 12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13 條
本校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