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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 101年12月12日)
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主計事項,特設主計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督導。
二、歲計、會計、統計、內部審核、財務勤務與軍人儲蓄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國防財力預判、指導之擬訂。
四、年度概(預)算之擬訂、審議及督導。
五、特種基金財務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六、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七、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八、主計機構(單位)、部隊與人員設置之規劃及督導。
九、其他主計事項。

第 3 條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 5 條
本局為執行國軍主計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6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