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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 111年05月18日)
第 1 條
陸海空軍軍旗,依本條例規定。

第 2 條
軍旗種類如左
一、統帥旗。
二、軍事單位旗。
三、官職旗。
四、官階旗。
五、海軍專用旗。

第 3 條
統帥旗,為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之旗。其旗式如附圖一。

第 4 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br />

第 5 條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br />

第 6 條
官階旗,為陸海空軍軍官官階識別之旗。其區分及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 7 條
海軍專用旗,為海軍艦艇執行任務之旗。其區分如左:
一、艦首旗。
二、海軍資深軍官旗。
三、海軍戰隊長旗。
四、海軍海道測量艦艇桅旗。
五、長旒。
六、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專用旗。

前項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 8 條
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其他各種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頒或授權製頒之。

第 9 條
本條例所定各種軍旗之圖說及使用、懸掛、持行之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 10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