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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 111年01月19日)
第 1 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及稽徵所:
一、營所稅組,分三股辦事。
二、綜所遺贈稅組,分三股辦事。
三、銷售稅組,分四股辦事。
四、法務組,分三股辦事。
五、綜合行政組,分四股辦事。
六、徵收及資訊組,分五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四股辦事。
十一、監察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民雄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三、佳里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四、新化稽徵所,分五股辦事。
十五、安南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六、東港稽徵所,分三股辦事。
十七、潮州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八、恆春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第 5 條
營所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查核及管制。
三、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稅務代理人登錄、管理相關業務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機構之管理。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稅務法令及記帳士法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五、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

第 6 條
綜所遺贈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扣繳、非扣繳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三、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案件之規劃及督導。
四、華僑與外國人所得稅稽徵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五、個案調查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管制。
六、遺產及贈與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案件之查核、管制。
七、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八、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第 7 條
銷售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二、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管制。
三、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四、營業稅案件之查核。
五、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案件之查核及督導。
六、檢舉、違章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督導。
七、虛報薪資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督導。
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九、其他有關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檢舉業務事項。

第 8 條
法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與違章業務及案件之規劃、審理、裁罰、督導及管制。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三、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之擬議。
四、檢舉人獎金之提成及核發。
五、稅務法令之整理、彙編及適用疑義之研議。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各稅之行政救濟及違章行政事項、法務事項。

第 9 條
綜合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業務方針、施政計畫及作業手冊之彙編。
二、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三、重要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四、稽徵業務考核及公文檢核作業。
五、各稅審查案件之覆核。
六、納稅服務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七、國稅稅政法令宣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八、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制。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及服務管理事項。

第 10 條
徵收及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稅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三、稅務應用系統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
四、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五、稅務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之維運管理。
六、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七、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八、各項課稅資料之登錄、整理、通報運用及保管。
九、其他有關徵收及稅務資訊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稽徵所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監察室掌理本局稅務風紀之查察及維護事項。

第 16 條
本局為應轄區稽徵業務需要設派出單位(稽徵所),掌理所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第 17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