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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名詞定義 第 二 節 申報金融機構 ( 110年05月25日)
第 7 條
本辦法所稱保管機構,指主要業務係為他人帳戶持有金融資產之實體,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持有金融資產及相關金融服務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