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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 三 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第 五 節 再行拍賣 ( 105年04月21日)
第 25 條
拍賣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債權人同意後,由公正第三人定期再行拍賣二次:
一、無人應買。
二、雖有人應買,但投標無效。
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仍未能拍定者。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每次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 26 條
依前條再行拍賣如仍未拍定時,公正第三人應終止再行拍賣。但經抵押人同意者得再行拍賣一次。

公正第三人依前項但書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

第 27 條
再行拍賣期日,距上次拍賣期日不得少於十五日多於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