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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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分則 第 一 節 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 第 五 款 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 106年12月28日)
第 30 條
證券業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其交割款項應由買受人直接匯入國外金融機構指定帳戶,款項交付投資、領回、交割、國外費用或其他費用之收付,均應以外幣為之。